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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勘验情况为准)
转让方名称:呼和浩特富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闫先生
联系电话:15947215013
特别 告知
本次转让的房产内部所有的可移动家具、杂物、设备等,以及房产所属院内设备、杂物等物品不随本次标的转让而转让,请各意向受让方悉知。
1、本次转让标的为威海市乳山市长江路明玥小区14#别墅,位于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银滩明玥小区14#。房产权证号为乳山房权证银滩字第201026542号,土地证号为乳银国用(2005)第366号,标的房产建筑面积288平方米,标的土地使用权面积390平方米,用途为别墅,建成年份为1992年。土地性质为出让用地, 土地使用权期限截止至2069年11月22日,房产装修情况以实地勘验为准 。
1、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房屋面积、土地面积、标的图片仅供参考,最终以标的所在地房管部门、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核定为准,面积变化不调整交易价款。
2、评估报告等文件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备查,评估报告仅供参考。
3、最终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的,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或未按照公告约定及时完成标的交割及权属变更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4、如上内容均来自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5、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本公告披露受让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
7、特别提示:意向方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会员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卡号须为该名称对应卡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受让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勘验时自行留存音频、视频等勘验资料。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签章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申请书、自然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转受让双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最终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全部交易价款、服务费。
3、中心在收到交易合同和转受让双方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按转让方《转付价款通知书》将价款转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标的办理权属变更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及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由受让方承担;标的房产办理权属变更时,转让方负责配合提供权属变更相关资料,协助受让方共同办理过户手续。
5、本次转让标的交付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存放保管费、房屋的水、电、暖、气、物业费等)由转让方承担,标的交付后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6、转让相关其它条件以转让方、受让方最终签订的交易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交易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7、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1、缴纳:金额250000.00元,截止时间2025-11-10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事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报名且交纳交易保证金(未交纳或者未全部交纳保证金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中心从保证金中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剩余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资产交接的;
(4)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伪造情形的;
(5)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6)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7)最高报价者经审核不符合公告要求的
3、处置方法:
(1)中心在收到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及剩余交易价款后,最终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应付交易服务费(可由中心直接扣除)、交易价款。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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