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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告知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的情况下,在信息披露期满前提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内支付保证金3万元到武汉航运交易所指定网络竞价平台结算账户。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标的。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船舶交易合同》。
3.本次转让标的的数量、品质、状况及瑕疵均以实物的现状为准。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转让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接受已公示的交易条件并做出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标的的承诺,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
4.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1)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转让项目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部接受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以现状交易的全部或有风险;(2)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质量等为由退还标的。(3)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船舶交易合同》,并按照《船舶交易合同》约定的日期与转让方进行交接,转让标的所有风险在买卖双方签订交接文件之时起转移至受让方。(4)同意在与转让方签订《船舶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外的剩余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汇入武汉航运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5)同意武汉航运交易所在确认收到剩余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买卖双方签订《船舶交易合同》、交接文件后,按照交易双方签署的《船舶交易合同》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交易双方按照《船舶交易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标的资产交接。交接完成后,双方签署《交接确认书》。若受让方未能按约定接收标的资产的,转让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已经收取的款项及其利息归转让方所有。若已经收取的款项及其利息收入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受让方还应赔偿转让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及所发生的费用,并承担转让方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自标的资产交接完成之时起,所有权按照“现时现状”自转让方处转移至受让方,标的损毁灭失或其他因标的产生的任何风险与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6.标的资产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及风险(含标的资产码头靠泊、拖航、拆解、保养、保管、安全、保卫、消防、环保、现场管理、损毁、灭失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资产移交过程中,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破坏、搬离、拆卸除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设备(含码头建筑物、构筑物等),如造成损失的,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1.交纳金额:3万元 2.交纳截止时间: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3.保证事项: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先用于补偿交易平台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船舶交易合同》的;③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交易服务费的;④相关法律法规及武汉航运交易所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违规情况。4.处置方法:①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②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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