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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转让房产东临会盛巷,南临绿城百合公寓,西临南湖北路,北临绿城广场写字楼,宗地地势平缓,地形早坦,自然排水畅通,对土地利用较为有利 土壤以黏土层和页岩为主,地质情况良好,承载力较强;达到“七通一平”(即通电、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暖、通气及宗地内场地平整)
二、建筑层高约2.80米,建筑物外墙为墙砖;入户门为可视对讲电子防盗门;室内为精装修、地面铺地砖,墙面贴壁纸,顶部吊顶,卫生间、厨房地面铺地砖,墙面贴墙砖顶部防水漆,目前为在租。暗装供水、供电,电话线路,宽带,有线电视、集中供暖、消防、烟感器、电梯、新风系统等设施设备齐全。
三、周边有绿城广场留香苑尚德苑小区、中天博朗天御小区,人口密度较优。附近有新疆国际会展中心、红光山景区乌鲁木齐市第七十六小学及各银行网点等相关服务设施齐全。区域内有有59路、7路、502路等设立多辆公交站点,区域内有较多出租车通行,区域内有南湖北路、会盛巷、红光山路等主次干道组成的城市道路网,对内、对外出行较便捷。
转出方名称:乌鲁木齐市盛天隆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人:牛欢
联系电话:18699089027
特别 告知
一、本次转让房产为出租状态,租期至2025年12月27日,自全部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后,后续租金归受让方享有。
二、意向受让方须到现场对本次处置资产进行现场查勘,报名时须持意向受让方盖章签字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及新疆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报名资料原件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三、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转让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标的房产用途和土地产权性质、标的瑕疵的相关情况,并充分了解标的房产过户及土地变更登记方面等的相关政策规定,自行实地考察标的房产现状。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等。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受让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受让方受让后,自行承担因不了解标的现状而产生的相关风险,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和责任与转让方和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四、其他详见《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一、本项目不存在优先权。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本项目为整体转让。
三、新疆产权交易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转让项目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全部内容,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按其现状全部接受,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在成交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最终受让方一经确定,即视为项目成交且交易合同成立(按照法律法规需要履行相关批准手续的从其规定),最终受让方应当按新疆产权交易所的提示签署成交确认书。确定最终受让方的方式:
(一)公告期内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采用动态报价的项目中该意向受让方在报价期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了有效报价,则由该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成交价根据挂牌底价与有效报价孰高确定; (二)公告期内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由最高报价者/中标者作为最终受让方成交,成交价为最高报价/中标者报价金额。
五、最终受让方须在报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交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
六、移交标的:受让方应自全额支付转让价款及交易费用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共同办理资产移交、过户手续,转让方有特殊要求或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合同文本、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费用,视作受让方单方违约解除交易合同并放弃受让标的,则转让方有权收回标的物并再次转让,且转让方保留追诉违约受让方补足再次转让成交金额的差值的权利。
八、如涉及资产整体转让的,交易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对部分标的物产生争议应就该争议部分协商解决,其余部分继续履行。若合同部分内容被撤销、解除或认定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
九、受让方交易费用:受让方应当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交纳的交易费用包括交易(竞价)服务费、交易鉴证费,具体按新疆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十、若最终受让方未能按交易规则、公告或交易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价款、交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资产移交过户、与转让方签订书面合同文本等义务,逾期履行超过10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将标的资产重新挂牌转让。
十一、若标的资产涉及过户情况,标的资产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税,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
一、缴纳:金额185000.00元,截止时间2025-09-26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提示: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其在已充分了解资产标的基础上对转让方作出接受公告全部内容、并在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标的资产的承诺。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
二、公告期满后,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的,该保证金转化为履约保证金;若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的,在竞价阶段该保证金转化为竞价保证金,待最终受让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三、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视为违约:
1.采用动态报价交易方式的项目,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但该意向受让方在报价期内未能有效报价的;
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新疆产权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
3.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
出现上述第1种情形的,由该意向受让方独自承担赔偿责任;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资产交易的意向受让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产生最终受让方后,如该受让方未按期完成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成交确认书或交易合同、支付剩余价款、交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资产移交过户等情形的,视为受让方违约,因转让方过错导致的除外。
(三)意向受让方或最终受让方违约须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1.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交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
2.授权新疆产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
3.新疆产权交易所、转让方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4.以上款项仍不足以弥补新疆产权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四)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路径返还。
(五)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公告及合同约定支付相关交易费用的,新疆产权交易所有权以保证金优先抵扣相关交易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交易价款或赔偿款项不足的,由受让方补足。
现场踏勘确认书.pdf
实物资产受让方报名资料【2025版】.zip
新疆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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