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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勘验情况为准,本栏内容仅供参考)
转让方名称:内蒙古第一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13500648569
本转让方现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中选机构必须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本次报废车辆进行报废回收,并提供相关证明。
1、中选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报废回收机构办理车辆报废注销及回收等手续。
2、本次处置车辆按其现场展示现状进行转让和交接,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相关资料、上传公告的图片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质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请各意向参选机构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公告中显示的标的数据、图片仅供意向参选方参考使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在参选机构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及《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中选机构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或未按照转让方相关规定进行资产交接,经过中心、转让方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转让方有权按照公告约定处置保证金。
5、中选机构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6、公告之日起接受勘验预约报名。具体勘验时间以预约时通知为准(法定节假日除外)。项目成交后标的物交付以实际勘验为准。
7、本公告中披露的中选机构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
8、报名请于报名结束日17:00时(公休、节假日除外)前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上传相关电子版原件资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正反面、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经营资质证等)及申请书,保证金需由意向参选方在易交易用户系统内将资金转入系统钱包后,再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9、中选机构办理标的交接手续时务必须向中心提交报名上传材料原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受让方资格 条件
具有报废车辆回收资质的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及其下设分公司(同一公司只可唯一申请)
标的交割
1、参选机构须亲自勘验标的,自行留存照片、视频等勘验资料。标的状况以实际勘验情况为准,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参选机构须对标的进行谨慎地选择,被确认为中选机构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标的数量、重量和质量与清单不符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2、车辆交接前中选机构负责承担车辆违章扣分罚款。车辆交接后发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车辆及人身事故、车辆的丢失及损毁)由中选机构承担。部分车辆行驶证正副本、登记证书缺失,补办证件、漏检补检、拖运、报废等事宜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中选机构承担。
3、中心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对最高报价者进行资格、报名情况、勘验情况审核,符合交易条件的最高报价者为中选机构。
4、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中选机构应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内明确金额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中选机构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车辆交接通知书》,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全部交易服务费以及车辆报废及注销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按转让方出具的《交易价款转付通知书》将交易价款转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中选机构在接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车辆交接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办理完毕车辆、随车手续及相关资料的交接。
6、中选机构须在车辆交接后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办理车辆报废及注销手续,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车辆报废回收注销等证明手续。如转让方车辆不具备注销条件的,由转让方书面同意后,仅提供车辆报废回收证明。
7、如转让方未按约定提供车辆报废所需材料,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顺延5个工作日。若顺延期转让方仍未提供车辆、随车手续及相关资料,中选机构有权解除交易并退还车辆,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向中选机构退还成交价款、保证金、交易服务费,同时转让方需承担中选机构已支出的车辆拖运费用(中选机构须提供正规发票),转让方及中心不承担违约责任。
8、中选机构承诺遵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保证对车辆处理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
1、缴纳:金额25000.00元,截止时间2025-09-17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内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参选机构,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参选机构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参选机构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中心从保证金中扣除转让方与意向参选机构(中选机构)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参选机构(中选机构)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剩余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参选机构递交参选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参选申请的;
(2)被确认参选资格的意向参选机构均未参与报价程序的;
(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
(4)中选机构在报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未将签字盖章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等资料递送至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
(5)中选机构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全部回收价款、招选服务费的;
(6)中选机构因自身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办理车辆交接、车辆报废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心规则的情形。
3、处置方法:
(1)不存在上述违约情形的,中选机构按约定交纳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按约定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在中心核实车辆报废回收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按照其报名时预留账户信息,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2)未能确定为中选机构的参选机构,在网络报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按照其报名时预留账户信息,无息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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