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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方名称:新疆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
特别 告知
一、本次处置的资产为上海宝山路450弄12号2004室房地产,土地使用权类型均为出让,用途为住宅。证载建筑面积122.73,权证编号为沪(2021)静字不动产权第004784号。内部地面铺设瓷砖或木地板,墙面刷涂料、卫生间及厨房铺设墙砖、客厅房间墙面艺术性装饰,房间墙顶涂料、卫生间及厨房塑扣板吊顶、客厅房间艺术性 吊顶,客厅房间木质风屏。目前为租赁状态,目前为租赁状态,租赁合同至2025年10月19日到期。
二、 本次房产承租方已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转让方负责协调承租方与受让方变更《租赁合同》等相关事宜,变更后的《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租期截止日的租金由受让方享有,剩余租金具体操作模式以最终交易双方协商为准。
三、本次转让房产使用权面积如与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以实际交付面积为准,成交价不作调整。
四、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产权清晰、无抵押、无查封情况,转让方对转让标的拥有完全处置权,且转让方承诺,在交易货款交齐后30日内,将标的空置后移交给受让方。
五、项目成交后,待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方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协助受让方进行不动产证过户事宜。办理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进度以标的属地管辖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进度为准。
六、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转让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标的房产和土地产权性质、土地使用权情况、标的瑕疵、房屋状态的相关情况,并充分了解标的房产土地变更登记方面的相关政策规定,自行实地考察标的房产现状。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等。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受让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受让方受让后,自行承担因不了解标的现状而产生的相关风险,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和责任与转让方、拍卖人和产权交易所无关。
七、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确认,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八、意向受让方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交《拍卖确认书》及相关报名资料为该项目报名先决条件,否则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且不予资审通过,《拍卖确认书》须在该项目公告下方附件内自行下载。
九、若交易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应就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争议协商解决,其余部分继续履行。
十、自标的物交割完成之日起,转让标的物的保管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十一、该项目采取的竞价方式为拍卖,组织拍卖机构为吉林化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拍卖地点为中拍平台,中拍平台链接:https://paimai.caa123.org.cn/pages/meeting/conference.html?id=414885&_=1E4EA37DD5B068937F61E3C6802483B4。拍卖机构联系电话:18043258660\0432-63903478
十二、项目时间节点:
新疆产权交易所公告时间:2025年8月20日
新疆产权交易所交纳保证金时间:2025年9月2日17:00前
中拍平台拍卖时间:2025年9月3 日10:00开始至竞拍结束
一、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核查,并在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具备购房资格,由此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愿意自行承担购房资格问题引发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风险。
二、转让标的房产以现状进行转让(正常使用或自然损耗不作为现状发生改变的情形),转让标的不可避免存在磨损、老化、破损等情况,转让方对房屋建筑质量(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主体及其建筑材料标准、房屋的沉降和渗漏、房屋配套设备设施的完好程度等)及其房屋内的所有物品、设备、设施不作任何保证,依法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以及维修保养义务,意向受让方应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对转让标的进行一次性全面查验。如意向受让方未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对转让标的进行查验,视为意向受让方已通过其他方式对转让标的已进行全面了解并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
三、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3日内,签章确认《成交确认书》,并向拍卖机构指定账户支付拍卖服务费,配合转让方履行内部合同审批流程,受让方自接到转让方通知起5个工作日内(以转让方通知为准)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方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以上费用如不交纳,则保证金不能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同时还须承担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扣除拍卖保证金等处罚。若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每逾期1日应按逾期部分交易价款的1‰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资产交易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10日的,视为受让方已构成根本性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四、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交纳完全部交易价款后30个日历日内,须与转让方进行房屋、装饰、设备情况等的交接,受让方核查验收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也视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交易双方应明确自资产交接之日起相关数据和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水表数、电表数、燃气数、采暖费、物业费、通信费、宽带费、电话线路费等,资产交接之日之前转让标的的相关费用和欠费由转让方承担。 五、标的过户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所产生的所有费税,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
六、受让方的交易服务费按成交价格的1%支付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否则新疆产权交易所不予出具资产交易凭证。
本项目信息公告期内,欲现场看房的意向受让方须提前1天预约,并自行前往房地产所在地现场踏勘。
现场联系人:段小勇 联系电话:13917093116
一、缴纳:金额2240000.00元,截止时间2025-09-02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金设置条件: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报名登记时交纳足额交易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易保证金到账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对受让意向申请不予确认。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交纳了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标的物资情况,视为在《资产交易收购意向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标的物资承诺的确认:(一)信息披露期满后若征集到一家及一家以上意向受让方,采取拍卖方式交易,该交易保证金转为拍卖保证金。(二)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三、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一)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意向受让方须向新疆产权交易所及拍卖机构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拍卖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意向受让方授权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意向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1.征集到一家及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拍卖,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通知参加拍卖,造成标的未成交的;2.在拍卖中参与拍卖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3.意向受让方通过拍卖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出现上述第1、3种情形的,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交易保证金扣除责任;出现上述第2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资产交易的意向受让方按以上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如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了《资产交易合同》,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有其他违约情形的,该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须向新疆产权交易所及拍卖机构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受让方授权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新疆产权交易所、转让方、拍卖机构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且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转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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