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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 项披露
一、标的企业截至评估基准日由于未开展实质性经营业务,故无主要收入来源。
二、标的企业长期待摊费用账面价值175.20万元,为新疆和丰县洪古勒楞铜镍矿勘探探矿权;具体情况如下:
2008年2月22日新疆和丰县鑫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取得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颁发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证号为T6500002008023010002706。探矿权人为新疆和丰县鑫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为新疆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县伊克乌图布拉格牧场德仑东路,地理位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图幅号:L45E010010;勘查面积:0.20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021年8月23日至2026年8月23日;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勘查范围由7个拐点圈定。
三、本次评估范围中长期待摊费用的评估结果引用中盛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新疆和丰县洪古勒楞铜镍矿勘探探矿权评估报告》(中盛华矿评字[2025]第1-010号)。
四、新疆和丰县洪古勒楞铜镍矿勘探探矿权至评估基准日未进行过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在转为采矿权后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五、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纳入评估范围内的银行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布克赛尔和什托洛盖支行,账号:30205101040006636)由于长时间未使用,已被金融机构转为睡眠户,无法实施函证程序,标的企业于2025年1月16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布克赛尔和什托洛盖支行重新开设新账户30205101040016858,将原账户余额8,883.79元资金转入新账户,本次评估对已取得的新账户相关开户资料进行了核对,最终以开户日2025年1月16日新账户的结余金额确定评估值。
六、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须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须持转让方、意向受让方盖章的《尽职调查确认书》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七、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资料。
特别 告知
一、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二、新疆产权交易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三、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根据需要自行开展相关尽职调查工作,自行对标的产权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标的产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经营情况、认同标的企业正常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企业按其现状全部接受。
四、本项目采取场内行权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一经确定,即视为项目成交且交易合同成立(按照法律法规需要履行相关批准手续的从其规定),具体确定方式如下:
(一)公告期内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在报价期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了有效报价,则由该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成交价根据挂牌底价与有效报价孰高确定;
(二)公告期内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由最高报价者作为最终受让方成交,成交价为最高报价报价金额。
五、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疆产权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交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六、受让方若以不了解标的产权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产权等情形的,即为违约,转让方有权要求按照公告中保证金处置方式追究受让方责任。受让方在受让后对产权标的提出的异议(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纠纷、或有税务处罚、或有法律责任等),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若本次股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须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仅需给予必要的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新的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八、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合同文本、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费用,视作受让方单方违约解除交易合同并放弃受让标的,则转让方有权收回标的产权并再次转让,且转让方保留追诉违约受让方补足再次转让成交金额的差值的权利。
九、受让方交易费用:受让方应当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交纳的交易费用包括交易(竞价)服务费、交易鉴证费,具体按新疆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十、若最终受让方未能按交易规则、公告或交易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价款、交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产权交割过户、与转让方签订书面合同文本等义务,逾期履行超过10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将标的产权重新挂牌转让。
十一、标的产权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税,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且通过新疆产权交易市场(www.xjcq.net.cn)进行网上报名,并缴纳交易保证金。
一、缴纳:金额300000.00元,截止时间2025-08-15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提示: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其在已充分了解资产标的基础上对转让方作出接受公告全部内容、并在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标的资产的承诺。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二、公告期满后,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的,该保证金转化为履约保证金;若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的,在竞价阶段该保证金转化为竞价保证金,待最终受让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三、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视为违约:(一)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新疆产权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二)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三)出现上述第(一)、(二)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产权交易的意向受让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四、产生最终受让方后,如该受让方未按期完成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成交确认书或交易合同、支付剩余价款、交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产权交割过户等情形的,视为受让方违约,因转让方过错导致的除外。五、意向受让方或最终受让方违约须承担以下赔偿责任:(一)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交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二)授权新疆产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三)新疆产权交易所、转让方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四)以上款项仍不足以弥补新疆产权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六、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路径返还。七、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公告及合同约定支付相关交易费用的,新疆产权交易所有权以保证金优先抵扣相关交易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交易价款或赔偿款项不足的,由受让方补足。
尽职调查确认书.pdf
新疆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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