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招租 废旧物资 房地产 二手车 二手设备 债权 股权 知识产权 土地 工美藏品 数据产品类 生态资源 资源使用权 排放权交易 船舶
江苏 广东 内蒙古 黑龙江 湖南 新疆 安徽 甘肃 广西 海南 浙江 云南 山东 四川 河南
1 人关注1035 次浏览
阅读公告
报名登记
交保证金
参与报价
成交确认
资金结算
办理交割
本平台为第三方交易信息平台,仅对挂牌方和/或招标方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项目公告以及相关信息、图片、视频、附件等,均由挂牌方、招标方自行负责发布、上传,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平台对项目公告等各项信息、素材不承担审核义务与法律责任。对交易成交的项目,本平台不强制挂牌机构(单位)提供退换服务。
此次转让标的为一批低质煤转让,热值区间在1900千卡/千克至2700千卡/千克之间,合计约50000吨,该标的以单价作为转让底价。
76元/千兆卡
转让方名称: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我方现委托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黑龙江联交所)按本公告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黑龙江联交所组织实施转让行为。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黑龙江联交所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其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1、转让标的按照实际热值进行计量,标的竞价结束后,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要求实施拉运等工作。转让方仅提供热值测量设备,如受让方在交割过程中需使用转让方其他设备和工具可按市场价支付相关使用费用,具体费用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转让标的按现状(包括其瑕疵)进行转让。黑龙江联交所将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转让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黑龙江联交所及转让方提供的转让标的相关资料及所作的陈述仅供参考,不作为黑龙江联交所及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转让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转让标的移交的凭据。
2、转让方不再向受让方提供任何设备技术资料或承担任何技术或设备性能方面的责任。若因受让方强行维持使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务必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前对转让标的物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亲自查验转让标的物、向相关管理部门了解标的现状或聘请专家鉴定等。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况、瑕疵以及本公告全部内容的认可和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
4、如因转让方原因致使转让标的无法交付的,与黑龙江联交所无涉,受让方有权要求黑龙江联交所退还交易保证金。
5、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交易结果通知书》、交割协议、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黑龙江联交所或转让方有权视作受让方放弃标的。受让方放弃或视作放弃转让标的的,转让标的可再次转让;如再次转让时的交易价款低于本次交易价款的,转让方保留追诉违约受让方补足差额的权利。
6、本公告全部内容由转让方提供,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转让方承担。
1、转让标的以实际交付的现场测量热值为准,按展示现状及展示确定部分进行转让和交割,不允许挑选,受让方自行负责转让标的的搬运、装载与运输,并承担搬运、装载和运输的一切费用,转让方仅提供标的热值检测设备,如受让方在交割过程中需使用转让方其他设备和工具可按市场价支付相关使用费用,具体费用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交易结束后,受让方需保持现场环境清洁,转让成交后不退不换。转让标的拉运过程中不得损坏周边环境设施及房屋,如有损坏需进行赔偿并负责修缮恢复原状。转让方与受让方须共同签字(盖章)确认标的实际数量,并提交给黑龙江联交所作为结算交易价款依据。
2、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须在2025年8月31日前完成交割、拉运等工作,并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为保证该约定的顺利进行,受让方须向转让方交纳2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不在交易价款内),其他事项由交易双方在交割协议中约定。
3、受让方在装运拆卸、处置等工作过程中如发生人身、消防、环保等安全事故的及破坏或拆除非本标的物品,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4、交易成交后,实际交易价款以交割时热值测量计算金额为准,多退少补。交易价款为最终成交单价乘以实际数量,即交易价款=成交单价*实际数量,受让方须按此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5、转让方不提供交易价款发票。
1、受让方(即出价最高者)应在竞价结束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标的交易价款(以2700千卡/千克热值,5万吨数量预收全额)汇入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并持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公章、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交易机构签署《交易结构通知书》。
2、受让方应在签署《交易结构通知书》之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持《交易结构通知书》与转让方签订交割协议并与转让方进行标的交割。
3、交易机构在转让标的交割完毕后并收到交割协议及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签字(盖章)确认标的实际数量单,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标的交易价款进行结算。
1、时间:公告期内(工作时间)
2、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周先生13895948000
1、交纳20万元人民币。截止时间公告截止日17时00分00秒,按系统提示交纳,以资金到账为准。
2、处置: 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标的最终完成交割后3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全额退还,其他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全额退还。
3、若非黑龙江联交所或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全额扣除(黑龙江联交所留取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违约金归转让方),并依法承担其他违约责任:(1)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截止日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竞价阶段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含唯一意向受让方);(3)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交易结果通知书》或交割协议的;(4)不支付或未按期全额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5)采取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手续参与竞价的;(6)本公告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约违规行为。
受让方在交易机构收到交割协议及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签字(盖章)确认标的实际数量单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交纳或由交易机构直接进行结算(当预收交易价款足以交纳服务费的情况下)。
会员:
密码:
登 录 我要注册
数据加载中
提示
成功报名后,才允许申请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