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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方名称:鄂托克旗胡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韦丹丹
联系电话:18648312603
1、本次采矿权及附属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采矿权及附属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承诺转让采矿权及附属资产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的条件,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采矿权及附属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致意向受让方:
请详阅鄂托克旗自然资源局《鄂托克旗(环乌海周边区域)煤炭资源整合退出方案》相关文件,详细了解整合要求,全面勘察标的实际状况。自行对照相关规定核查自身资格条件,充分认知并审慎评估标的及整合相关风险与自身承受能力。参与受让及后续整合产生的一切费用、风险及损失,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现状、政策要求及所有风险,必须履行受让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受让或要求免责。
1.根据《评估报告》等资料,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石灰石矿采矿权及附属资产,附属资产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中:(1)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为2023年6月5日-2030年6月5日,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面积0.4283平方公里,开采矿种:石灰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30万吨/年,矿区范围由9个拐点圈定,转让标的坐标等数据资料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备查,具体标的情况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2)附属资产包括: 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等。房屋是配电室,该房砖混结构,2012年6月建造,建筑面积12平方米,单层,檐口高度2.6米。构筑物是道路,评估基准日已拆除,根据企业提供的权属情况说明,确定纳入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归企业所有。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由于当地政策性原因暂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机器设备主要为鄂式破碎机、锤式破碎机、皮带输送机、变压器、除尘器等,目前鄂式破碎机、锤式破碎机、皮带输送机、拉筛、振动给料机暂停用。电子设备主要为打印机、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空调等,部分购置较早的电子及其它设备已闲置无法使用。其余设备状况良好,均可正常使用。附属资产重量数量型号材质等以勘验时实际状况为准,资产明细清单仅供参考,不作为提货依据,最终以现场资产实际状况进行交接,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受让方受让标的后不得以数量不够、重量不足、长度不够、型号不对等为由要求调整价格,拒绝履行后续受让义务。转、受让双方在资产交接过程中应记录、确认资产数量等关键信息。
2.评估报告显示:本次评估矿山服务年限为34.47年。本次矿山评估年限按34.47年计算,本次评估保有资源储量3966.823万吨,其中控制资源量1901.693万吨,推断资源量2065.13万吨。本次采矿权价值为8140.07万元(含税)、附属资产价值为62.86万元(含税)。
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据"鄂托克旗工信和科技局关于告知鄂托克旗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产能核定情况的函”(鄂工信科函【2025】119号),石灰岩区块8整合后矿区面积2.5249平方公里,保有资源储量14993.87万吨,核定生产能力380万吨1年。本次评估矿山保有资源储量3966.823万吨。本次评估矿山的生产能力约为100.53(=3966.823-14993.87x380)万吨/年。本次评估依据“鄂托克旗工信和科技局关于告知鄂托克旗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产能核定情况的函"(鄂工信科函[2025]19号)核定的石灰岩区块8整合后矿区的生产能力推算本次评估矿山鄂托克旗胡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石灰石矿的生产能力为100万吨1年(取整)。
《评估报告》等文件在中心备查,备查资料仅供参考。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期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到中心查阅评估报告等资料(资料仅限在指定场所查阅和记录,不得复制、拍照、录像、扫描等,涉及商业机密的资料签订保密承诺后,可查阅)。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及转让方对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中心及转让方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资料、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构成任何担保。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情况, 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受让标的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放弃受让标的。
3、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标的图片仅供参考,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全部接受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标的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
5、本次转让资产转让方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8、标的勘验需在公告期内预约,勘验联系人:韦丹丹18648312603
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意向受让方自行选择对标的可能存在的和潜在的瑕疵进行全面审查和勘验,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付款方式:
(1)一次性付款:最终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
(2)分期付款:最终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交易服务费交付至中心指定账户;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担保合同须与《产权交易合同》同时签订,签订后提交交易中心备案一份),首付款不得低于交易价款的30%,除首付款外的剩余款项由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自行结算,剩余款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付清.并按照不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3)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申请书》中说明价款支付方式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说明首付款支付比例及金额。
3、只有一家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时,即为最终受让方,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网络竞价,网络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确定为最终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最终受让方须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受让申请书原件、主体资格证明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
4、转受双方须在最终受让方确定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最终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交易价款(或首付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或首付款)及交易服务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凭证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5、转让方在收到中心转付的交易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提供权属变更相关资料,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转让方配合受让方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矿业权权属变更等程序。
6、本次采矿权转让涉及的税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由交易双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分别承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均由最终受让方全额承担。
7、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受让申请书.doc
现场勘验确认表.docx
授权委托书.doc
意向方提供资料清单(适用于国有矿业权转让).doc
1、交纳:金额1600000.00元,截止时间2025-07-29 17:00:00,按系统提示交纳,允许提供银行保函代替保证金。
2、保证内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未交纳或者未全部交纳保证金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中心从保证金中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剩余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后续受让义务的;②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且通过受让资格审核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③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均未参与网络竞价的;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公告约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以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清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⑤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⑥以银行保函代替保证金的,如出现违约事项,须以保证金额向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3、处置方法:
①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或首付款)及交易服务费后,最终受让方所交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或首付款)的等额部分;
②无上述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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