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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气站
出租方名称:内蒙古北疆交通天然气有限公司
联系人:苑敏
联系电话:13847477131
本出租方现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出租信息并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出租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1、本次出租标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张皋镇G7京新高速苏木山服务区南、北区,本次出租的资产包含可使用土地面积约2100㎡,可使用建筑物面积约197.01㎡,构筑物面积约364㎡。公告披露面积仅供参考,租赁面积以实地勘验面积为准,成交后,不因面积变化等调整租赁价格。标的建筑用地为内蒙古高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出租方具有使用权,如因土地权属问题影响承租方承租标的,出租方负责协调解决。
2、本次出租标的租期为3年,挂牌价为该标的年招租底价,最终年租金以竞价结果为准。项目成交后,最终承租方需一次性交纳首年租金到中心指定账户,此后每个租赁年度到期前1个月由承租方直接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以此类推。
3、本次招租的资产用于经营加气站及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项目,移交时限为90天,即最终承租方如在《租赁合同》签订90天内未办理完毕加气站营业手续则视为出租方可解除本次交易,出租方扣除承租方支付的90天租金,无息退还承租方剩余首年租金。
4、本次出租标的,承租方应自行办理营业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等,在承租期间自行承担安全生产、经营等一切责任,如有发生爆炸、燃烧等安全事故均由承租方承担责任。
5、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当地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公告涉及图片仅供参考。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6、标的勘验:公告期内提前预约;勘验联系人:苑敏,电话:13847477131。
7、本次标的租赁后,出租方按照税法规定开具租金发票。
8、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承租方投入的不动产部分归属于出租方,动产部分承租方须在合同期满前搬运完毕,否则视为承租方遗弃物,归出租方所有,不再归还,不予补偿。
9、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10、租赁期内完整租赁年度销量超出2万吨部分每吨付租金60元。每年租赁年度对账一次,超出2万吨部分,出租方按每吨60元向承租方开具租赁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浮动租金在租赁期限不作调。
11、原出租方所属苏木山服务区南、北两座加气站副经理2人、安全及技术服务人员10人,共计12名员工的薪酬及劳动保障等用工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2、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租赁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年付
1、意向承租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单位或负责人单位;
2、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具备车用天然气销售;
3、意向承租方有稳定的LNG资源供应渠道且提供LNG采购及供应合同;
4、意向承租方有近三年运营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气站相关经验;
5、意向承租方须为一般纳税人;
6、意向承租方近两年经营状况为盈利,最近年度收入在15亿元以上,其中车用LNG销售额2亿元以上;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与;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不动产登记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意向承租方按本项目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交报名资料,由中心对所提交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将审核意见书面告知出租方,出租方在收到中心的审核意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中心其是否符合资格条件,意向承租方在收到中心通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成为合格意向承租方。
3、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受让申请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原件递交至中心,双方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最终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首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租赁合同》原件、交易服务费及全部首年租金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全部首年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出租方在收到全部首年租金10个工作日与承租方办理标的移交手续。
4、对承租标的使用(经营)要求:本次出租标的仅限经营加气站及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项目,承租方应遵纪守法合理使用该资产。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关要要求。如承租方因经营需要对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方可进行。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该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税费的负担:标的交付日之前产生的水、电、暖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标的交付日后所产生的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外的一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暖、燃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经营产生的增值税、所得税及附加税等)均由承租方承担,并直接向有关管理单位交付。
6、承租标的的维修要求: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因经营需要进行装修的,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所需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7、转租的要求:承租方在房屋租赁期间不得将资产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租、转包、转借,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无条件收回资产。
8、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赁期间,消防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相关部门及出租方监督检查。承租方须确保使用资产的安全,自行、自费办理和完善政府要求的经营、消防等相关证照、手续或批文。如需装修及改建的报批、验收等手续及有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承租方装修及改建必须达到政府或出租方标准或要求,并及时将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审批,验收合格文件复印给出租方。
9、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0、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公告期间
受让申请书.doc
意向方提供资料清单.doc
10.授权委托书.docx
交纳:金额400000.00元,截至时间2025-07-14 17:00:00,按系统提示交纳。
保证内容:
为保护出租方及真实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承租方,出租方和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非因出租方原因,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中心扣除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出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a、意向承租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或意向承租方报名均未报价的;
b、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无故不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以及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付清租金的;
c、未按照公告约定与出租方完成标的交接的;
d、意向承租方递交虚假资料或伪造文件的;
e、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法:
1、 若竞租成功,承租方按约定交纳首年租金、服务费后,保证金自动转为首年租金的等额部分。
2、若竞租不成功,中心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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