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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北京路,南至南环路,西至长城路,北至临沂街
地理位置优越:标的土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上海庙镇,该区域交通便利,邻近银川市,具有较好的地理区位优势。土地用途明确:土地证载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面积为36,960.45平方米, 规划明确,适合用于住宅开发。
(本栏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勘验为准)
转出方名称:新矿内蒙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牛玉鹏
联系电话:13895375589
新矿内蒙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
特别 告知
1、本次转让标的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上海庙镇一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标的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蒙(2024)鄂托克前旗不动产权第0008542号)。
2、根据山东中评恒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中恒鲁评报字(2025)第029号评估报告记载:
(1)”证载权利人为山东颐养健康集团华新地产有限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待估宗地正在办理交接手续,尚未办理产权过户,对此,新矿内蒙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颐养健康集团华新地产有限公司已出具产权承诺函,证明其产权归新矿内蒙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本次评估是以产权权属明确不存在纠纷的前提进行的。”
(2)"宗地证载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小区分三期建设,一期工程于2013年3月开工,二期、三期工程未施工建设。根据2013年9月30日取得的新矿佳苑住宅小区(一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 150623201323042号),宗地为二期、三期未施工建设部分的一小块空地,其原规划建设集中商业服务区,作为整个住宅区的商业配套,经咨询鄂托克前旗国土资源局相关人员,原规划已过期,需重新报批,且其证载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只能作为住宅用地使用,本次评估是在设定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的基础上进行的。”受让方受让后须按原规划进行建设,如需调整规划需重新履行批准手续。
3、如上内容均来自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评估报告及其他文件等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备查,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期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到中心查阅评估报告等资料(资料仅限在指定场所查阅和记录,不得复制、拍照、录像、扫描等,涉及商业机密的资料签订保密承诺后,可查阅)。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标的土地最终权属面积以标的所在地不动产、土地、规划部门核定为准,公告涉及图片及相关数据仅供参考,标的实际情况以实地勘验为准,项目成交后的成交价不因实测面积调整等因素而发生变化。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参与项目前需自行了解研判受让该土地使用权后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请意向受让方务必与该标的土地所在地房产、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受让后不得因不了解相关情况为由而拒绝履行受让义务。
5、本次转让标的交付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及违约金(如涉及)由转让方承担,交接后由受让方承担。
6、转受让、山东颐养健康集团华新地产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且受让方支付全部价款后,转让方、山东颐养健康集团华新地产有限公司配合受让方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办理权属证书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各方分别承担。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标的开发已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25%以上且达到其他要求的转让条件后才可以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待达到转让条件后转让方、山东颐养健康集团华新地产有限公司配合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如因特殊原因导致土地使用权无法过户的,与转让方、山东颐养健康集团华新地产有限公司无关,转让方、山东颐养健康集团华新地产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受让方须在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开工建设。
7、标的勘验时间:公告期内提前预约;勘验标的联系人:牛玉鹏13895375589。
8、最终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的,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或未按照公告约定及时完成标的交割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按公告约定处置。
9、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0、公告中披露的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最终按照实际情况执行。
交易 条件
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首付款不得低于交易价款的30%,价格同等条件下,一次性付款优先);价款支付原则上只限于银行转账方式。具体支付条件详见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无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公告中全部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付款方式:
(1)一次性付款:最终受让方应当在《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
(2)分期付款:最终受让方应当在《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交易服务费交付至中心指定账户;剩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须与《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同时签订,签订后提交交易中心备案一份),除首付款外的剩余款项由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自行结算,剩余款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付清,并按照不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3)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申请书》中说明价款支付方式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说明首付款支付比例及金额。
3、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及《受让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
4、转、受双方须在最终受让方确定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最终受让方应当在《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交易价款(或首付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或首付款)及交易服务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凭证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5、转让方收到交易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进行土地使用权的交接,交接前相关风险由转让方承担,交接后相关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6、转让方、山东颐养健康集团华新地产有限公司协助受让方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所涉及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各方分别承担,如无明确规定的税费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受让申请书.doc
资料清单.doc
交纳:金额2000000.00元,截止时间2025-07-02 17:00:00,按系统提示交纳。
各意向受让方确定参与本项目报价的,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前,在系统内通过钱包账户完成拟参与项目保证金支付。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扣除转、受让双方应向中心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均未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资产交接工作的; (4)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5)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法:
1、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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