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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清单
以现场勘验为准
转出方名称:内蒙古德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转出方名称:内蒙古德晟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特别 告知
1,本次处置资产为内蒙古德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晟金属公司”)和内蒙古德晟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晟智能公司”)两家转让方共同委托。本次资产处置种类及明细详见资产明细清单,资产情况以勘验时实际状况为准,请各意向受让方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
2、本标的资产均按现状转让,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3、本项目根据转让方、受让方资产实际交接数量,进行据实交接。如实际交接资产数量少于参考明细清单中披露数量,转让方退还受让方多交的交易价款。
退款金额计算公式=不足部分资产的挂牌价x(1+增值率)。
增值率计算公式=(成交价-挂牌底价)/挂牌底价x100%。
4、本次资产挂牌价为不含税价,资产转让后,转让方不开具发票。
5、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资产进行尽职调查,根据评估报告显示。本次转让资产存在部分房产房地分离、部分房产未办理权属证书、两家转让方将企业经营权承包给北京千位科技有限公司等重要披露,本次转让资产其他特别事项详见评估报告。
6、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资产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全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并承担转让资产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 《资产评估报告》等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备查(资料仅限在指定场所查阅和记录,不得复制、拍照、录像、扫描等,涉及商业机密的资料签订保密承诺后,可查阅)。如上内容均来自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7、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8、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9、各意向受让方拟参与本项目报名时,需将保证金充值进系统分配的钱包账户中。各意向受让方确定参与本项目报价(根据公告约定需要资格审核的,需要在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项目报价),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前,在系统内通过钱包账户完成拟参与项目保证金支付。
10、根据内蒙古德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评估报告显示: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六)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通过启信宝查询,2019年10月至2021年3月,德晟金属向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滨河支行、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兴陇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借款,以动产作为抵押物(登记编号15062020003226、15062020003225、15062019002451、15062019002062)被担保债权数额分别为 20,000.00万元、20,000.00 万元、60,000.00 万元、15,000.00 万元。截止评估基准日,该动产抵押尚有效。但企业账面未查见德晟金属于2018年至 2021年向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兴陇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借款资金流入,同时与企业财务人员进行沟通了解,无抵押相关资料。对于动产抵押事项,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抵押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就本条抵押情况,转让方出具说明承诺,贷款已还清,抵押动产暂未做解押处理,受让方受让后内蒙古德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责办理解押手续,如因抵押物无法移交导致的所有违约风险,均由内蒙古德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七)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本次评估中,在建工程申报账面金额为159,780,615.22元,主要建设内容为原料场大棚封闭改造项目(二期)、汽拖风机改电拖风机技改项目等复产改造项目。根据现场收集的资料,经与企业财务人员沟通,截止2024年12月31日,在建设备签约合同总金额为 259,850,269.29 元,已付款185,865,818.33 元,其中,评估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5月9日已付款21,832,947.20元(该笔金额已包含在本次挂牌价中)。按照合同约定,剩余付款金额为52,151,503.76元。
11、根据《生产经营承包合同》显示承包方享有优先购买权,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包方应在转让公告期间,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提交受让申请资料,并按照公告要求交纳保证金,否则视为放弃受让,承包方行权方式如下:(1)承包方与其他意向受让方同时参与网络竞价;(2)承包方在网络竞价的自由竞价期间和限时竞价期间均可行权;(3)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当其他意向受让方报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时,承包方可以优先权追加相同报价,如其他意向受让方无更高报价时,承包方为最终受让方;如其他意向受让方继续报价,而承包方在竞价期内未应价的,则该最高报价的意向受让方为最终受让方。
12、本次转让交易价款根据两家转让方各自资产挂牌价格x(1+增值率)进行分配。
13、本项目转让方、受让方服务费按照本项目成交价计算,一次性包死,不因资产交接情况调整。
1、意向受让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勘验时需携带《现场勘验确认表》。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勘验人须与受让登记联系人一致,不一致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提交《现场勘验确认表》, 同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2、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公告中全部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3、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受让方资格证明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签订《受让履约承诺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受让方纸质版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全部交易价款按照转让方要求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转让方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30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办理标的交接手续,正式交接前受让方需按照两家转让方要求签订相关交易合同、安全协议书。受让方须在办理完毕标的交接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标的过户、移交等工作并承担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
6、资产交接前,由转让方负责保管,标的交接后的保管责任和标的灭失、毁损等一切风险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7、本次标的转让过程中,涉及权属变更的资产,权属变更事宜需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仅负责提供权属变更相关资料,配合受让方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办理权属变更过户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由交易双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分别承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均由最终受让方全额承担。本次转让的房产、土地、附属构筑物等成交后的成交价不因实测面积调整而发生变化。所转让标的移交前,转让方承担因使用该标的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暖、气等费用)。如转让资产涉及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由受让方承担。
8、对于无权属证书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土地使用权证的等,如最终受让方需要办理过户手续权属证书的,办理过户权属证书时所涉及到的全部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等)均由最终受让方自行承担 。
9、本次转让资产中,部分车辆未进行机动车登记注册,无车辆行驶本,部分车辆为有牌照车辆以及部分报废车辆。受让方受让后,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进行处理。如受让方受让标的后私自上路行驶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本次处置车辆的相关要求: (1)车辆须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如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须办理报废、注销手续(车辆号牌不随车转让)。(2)车辆转让前存在的交通违章(罚款、扣分),由受让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3)车辆过户或办理报废、注销手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脱检罚款、脱检扣分、缴纳车辆保险、补检车辆、车辆转移登记相关税费、托运、维修、补办证件、专用车辆喷涂改色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0、本次转让的在建类资产,如合同未履行完毕,在建类资产相关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移最终至受让方,由最终受让方继续履约。
11、本次转让涉及生产线等部分资产存在未验收等情况,最终受让方须自行办理验收等,如欲生产或使用,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
12、在资产交接过程中转受让双方应记录、确认交接资产的数量、重量、质量等关键信息。
13、最终受让方受让标的后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15、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1、缴纳:金额500,000,000.00元,截止时间2025-07-11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内容: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扣除转让方、受让方应向中心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3)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资产交接工作的;(4)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5)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3、处置方法:(1)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受让申请书.doc
授权委托书.docx
意向方提供资料清单(适用于国有实物资产交易).doc
现场勘验确认表.docx
资产明细表-德晟金属.xlsx
资产明细表-智能制造.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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