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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涉及水面位于宣城市泾县榔桥河上游汪家塌村至合福高铁线段河道自然水域,仅限于对水面资源进行旅游开发、经营管理等权利。泾县位于安徽省东南部,宣城市西部。泾县境内有新四军军部旧址、桃花潭、江南第一批漂、查济、黄田古建筑群等旅游景点。
榔桥镇位于泾县东南部,北距县城泾川镇区33公里,南距黄山市80公里。东与汀溪乡毗邻,南与旌德县三溪镇交界,西与茂林镇接壤,北与泾川镇为邻。
榔桥河,位于泾县榔桥镇境内,属亚热带季风地区,气候温和,湿度较大,雨量丰沛。榔桥河为徽水河右岸支流,发源于榔桥镇涌溪村土地岗一带,流域面积120平方千米,主河道总长26.6km,属山区型河流,上游两岸群山起伏,山坡陡峭,植被较好,中游多为丘陵地带,下游两岸多为山区、丘陵地带。河道总体呈东北西南走向,流经榔桥镇区后继续西下在榔桥镇榔桥村河口组汇入徽水河。沿线有较多支沟汇入,上游较大支流有涌溪河、小溪河,中游有滕溪河汇入。榔桥河属于典型的山区河道,上游植被较好,上游涌溪支流建设有望村岭水库。
转让方名称:泾县水利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7290032582420
机构地址:泾县谢园西路273号
负责人:王强
经济类型:机关
特别 告知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现场勘查了转让标的涉及水面,对转让标的相关水面现状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投资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2、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转让标的涉及水面移交日现状与转让方办理移交。
3、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的水面经营权仅为榔桥河上游汪家塌村至合福高铁线段河段自然水域。如转让标的涉及水面实际面积与评估报告或本公告列示面积存在差异时,不调整成交价款。
4、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未经转让方同意,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转让、转租全部或部分水域。
5、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受让方因经营需要,如在本次转让标的涉及水域建设相关配套设施,应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6、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受让方根据经营需要自行到相关部门开通水、电手续,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安全使用水、电等,并按时交纳水、电等各项费用,自行承担逾期交纳的法律责任。
7、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受让方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破坏经营的水面水质,不得擅自填埋、占用、破坏和扩大利用水面,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8、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受让方必须服从转让方的管理与监督,并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办法等,受让方水面经营项目开展必须经转让方书面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水面经营权转让合同》,无偿收回转让标的并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9、意向受让方承诺:受洪水、大风、大雨等因素影响,不符合相关水面经营项目运营条件的,受让方应暂停营业,造成的停业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受让方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意外、安全责任事故等,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和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11、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完全履约至《水面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经营权期限届满的,受让方应在经营权期限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当日),按相关要求将转让标的涉及水面移交给转让方。
12、意向受让方承诺:如《水面经营权转让合同》提前终止的,受让方应在收到转让方要求交回转让标的涉及水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含收到通知当日)撤离清场并按相关要求将转让标的涉及水面交回转让方,经营权期限计算到受让方按相关要求将转让标的涉及水面交回转让方的当日。
13、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将转让标的涉及水面交回转让方时,应将添置的可移动的设施、设备自行撤走,受让方添置的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均以现状无偿移交转让方,受让方对经营期间的建设等投入不得要求补偿。受让方逾期交回的,以转让价款日均值(转让价款÷30年÷365天)双倍标准按实际逾期天数支付转让方占用使用费。
14、意向受让方承诺:按不低于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进行报价,如未按要求报价,则视同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
15、意向受让方承诺:对转让方拟订的《水面经营权转让合同》(样本)已全面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1、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100,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受让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竞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a.公告期间,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c.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所有意向受让方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竞价结束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e.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相关要求与转让方签订《水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2)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按要求与转让方签订《水面经营权转让合同》后,意向受让方未按《水面经营权转让合同》要求履约并且《水面经营权转让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水面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重新公告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标的底价视为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公告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的,在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的,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6)自《水面经营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自动转为受让方支付《水面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7)未竞得本标的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03-保证金帐户及付款要求.pdf04-水面经营权转让合同(样本).pdf
特别 声明
宣城市泾县榔桥河上游汪家塌村至合福高铁线段30年水面经营权转让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www.ccjex.com)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泾县水利局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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