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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一次性或分期付款。如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债权受让方应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转让价款;
如分期支付,债权受让方应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纳2000万元履约保证金和支付1000万元转让价款,剩余转让价款按照分期付款计划在2023年12月20日前付清。履约保证金为阶梯式保证金,要求详见“违约条款及合同终止”内容.
债权受让方选择以分期方式支付转让价款的,应按照以下分期付款计划支付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
1.《债权转让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2000万元履约保证金和不低于1000万元转让价款;
2.在2022年8月20日前支付不低于5,200万元,累计不低于8,200万元;
3.在2023年2月20日前支付不低于5,200万元,累计不低于13,400万元(包括2500万元履约保证金和10900万元转让价款);
4.在2023年8月20日前支付不低于5,000万元,累计不低于18,400万元;(包括2500万元履约保证金和15900万元转让价款)
5.在2023年12月20日前支付不低于5,000万元,累计不低于23,400万元(包括3000万元履约保证金和20400万元转让价款)。
备注:付款总额不低于23,400万元。竞价时,最终成交金额超过23,400万元的部分,全部增加为首付款金额。
一、8户债权的单户转让底价具体如下:
1.鄂尔多斯市东达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8000万元;
2.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农发行) 3500万元;
3.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国开行) 900万元;
4.鄂尔多斯市蒙祥鸿达粮油有限公司 50万元;
5.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万通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2万元;
6.鄂尔多斯市四季青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2400万元;
7.内蒙古水域山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1348万元;
8.内蒙古东达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7200万元。
备注:本条单户转让底价设定仅限于本次8户债权整包转让的情况,不适用于除本次转让外的其他情形。竞价时,最终成交金额超过23,400万元的部分,转让方按单户转让底价占整包转让底价的比例分摊至各户并相应调增单户债权转让价。
二、债权交付进度:
债权受让方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应在受让方支付完毕转让价款后,双方办理债权交接手续;债权受让方选择分期付款的,债权转让方同意在债权受让方累计支付转让价款达到一定金额后向其交付相应债权(分四个批次交付债权)。分别是:
第一批:累计付款达到10,000万元(含履约保证金2000万元)时,交付鄂尔多斯市东达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债权;
第二批:累计付款达到14,952万元(含履约保证金2500万元)时,交付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农发行)、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国开行)、鄂尔多斯市蒙祥鸿达粮油有限公司、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万通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债权;
第三批:累计付款达到19,200万元时(含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交付鄂尔多斯市四季青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水域山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债权;
第四批:累计付款达到23,400万元(含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时,交付内蒙古东达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债权。
备注:债权交付进度严格按规定顺序依次进行,不得随意调整。累计付款达到10,000万元后的付款金额,首先确定新增500万元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累计达到2,500万元),其余金额为转让价款;累计付款达到19,200万元后的付款金额,首先确定新增500万元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累计达到3,000万元),其余金额为转让价款;单户(批)转让价调整的,债权交付金额相应调整。
受让方选择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转让价款的,对违约责任及合同终止情形进行以下设定:
1.阶梯履约保证金。债权受让方需向转让方交纳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对整个资产包全部履约的担保。在第一批次债权交付前,履约保证金金额为2,000万元;第二批次债权交付前,履约保证金金额为2,500万元;第三批次债权交付前,履约保证金金额为3,000万元。受让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在最后一批次债权交付时可冲抵转让价款。
2.违约金。受让方应在上述分期付款计划的各付款节点支付价款,在任一付款节点,如受让方无法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给予60日的付款宽限期。宽限期内,从逾期之日起计收违约金,违约金费率为按照付款计划的各付款节点应付金额的年化9%,直至付清为止。
3.合同终止。60日宽限期内,如受让方无法全额支付当期应付金额(含违约金),转让方可单方解除双方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合同终止,已交付的债权,视为已转让,其他未交付债权仍归转让方所有,受让方以履约保证金和违约金规定计算的金额承担违约责任。经计算,受让方已经支付的款项超过其因违约应承担的违约金额的,超过的部分转让方向受让方退还。受让方已经支付的款项小于其因违约应当承担的违约金额的,转让方将继续向受让方追偿。
备注:本条阶梯履约保证金的内容与最后一条“竞价保证金设定”的内容属于不同范畴,相互不冲突,并行执行。
1.公告中所披露事项完全依据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相关承诺,不代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观点和立场。中心未就本项目转让标的的性质、条件或可回收性作出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亦未对意向受让方的预期收益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
2.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对债权情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并视为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全部接受债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转让标的和标的企业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3.转受让双方须在通过交易程序确定最终受让方次日起 5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最终受让方应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债权转让合同》、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交易价款转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同时出具《债权交易凭证》。
4.意向受让方应履行尽调义务,确认已了解与本次转让标的有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法律风险,自愿承担因转让标的现状和本次交易的风险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基于独立慎重的原则作出签署各项交易法律文书与合同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本标的。(标的债权涉及的借款合同等相关文本资料需到转让方查阅)
5.意向受让方需承诺,自愿承担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从法律上讲已灭失的资产。意向受让方认为该标的存在着基于法律法规,从而使该标的有继续追索的可能,因此意向受让方根据自己独立之商业判断,同意该标的构成交易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承诺不得因转让标的存在瑕疵向转让方提出质疑,一旦受让不得回转。在行使债权或其他行权过程中,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相关社会风险。
6.意向受让方需承诺,任何情况下,意向受让方都无权基于从转让方受让的标的,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含分支机构)提出任何权利主张,自行了解债权金额及利息等情况,认可并接受该转让债权中的利息金额计算期间,不因无法向债务人主张而追究转让方任何责任。
7.意向受让方已仔细阅读了全部交易条件及《债权转让合同》范本全部条款,并完全接受全部交易条件及《债权转让合同》范本公示的条款,承诺《债权转让合同》一经签署,意向受让方即放弃基于本交易合同项下标的的任何瑕疵,以误解、显失公平、欺诈、重大误解或其他任何理由主张变更、撤销交易合同或申请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权利。
8.本次转让标的债权项下实际利息、费用等以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为准,垫付费用随债权一并转让。自基准日之后,标的债权回收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均归受让方所有,发生的费用支出由受让方承担。
9.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由最终受让方按照成交价款的1‰支付。
注册报名上传
一、保证金缴纳:金额15000000.00元,截止时间2021-12-28 17:00:00。
保证金账户: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开 户 行:浦发银行呼和浩特新华大街支行
账 号:5903 0157 4000 01610
开户行行号:3101 9105 9034
二、保证内容: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和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报名材料、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的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中心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 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保证金已退还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履约保证金、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 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资产交接的;
(4)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5)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处置方式:
(1)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行为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公告期内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修订)》规定补登公告,补登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若在补登公告期间,产生新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若无新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在首次公告期间产生的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
债权清单(东达等8户).xlsx
竞价需知--(1)(1).doc
受让方提供材料清单.doc
债权受让申请书.doc
资金合法说明.docx
特别提示:
公告中所披露事项完全依据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相关承诺,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股交中心未作出任何种
类或性质的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亦未对意向受让方的预期收益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
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股交中心仅
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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