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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方 确定为最终受让方
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方 网络竞价确定未最终受让方
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方 信息发布终结
以实际情况为准
转让方名称: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法定代表人:牛利民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50号
本转让方现委托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按我方提交的申请书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实施。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本次转让房屋、土地交付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水、电、暖、气),由我方承担。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1、本次转让标的坐落于包头市昆都仑区河楞北工业园区内,土地使用面积及房产面积如上所述,土地证号:包国用(2005)第300090号。房产证号:包房权证昆字第443859号、包房权证昆字第443856号、包房权证昆字第443851号、包房权证昆字第327787-2号、包房权证昆字第463229号、包房权证昆字第331239号、包房权证昆字第327787号、包房权证昆字第463228号、包房权证昆字第463233号、包房权证昆字第463231号、包房权证昆字第331239-1号,合计9宗房产证号,标的照片图片仅供参考,本次转让所涉及的土地及建筑物实际情况以现场标的为准。
3、过户办理及税费承担:本次转让标的办理权属变更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标的资产办理权属变更过户时,转让方负责配合提供变更过户相关资料,协助受让方共同办理过户手续。
4、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5、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房地产面积以转让方提供资料为参考,最终以标的所在地房管、规划、土地等部门核定为准。交易价款不因房地产面积变化而改变。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受让标的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放弃受让。
6、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次性付款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按照交易规则成为最终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至中心,转受让双方须在通过交易程序确定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方应当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见保证金账户中列示)。 中心收到《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交易服务费后并且成交确认是都及交易凭证。
3、在标的房产交付前(转受双方就房产转让事项告知承租人视为交付)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转让方承担,交房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4、本次标的转让过程中,转让方承诺与受让方共同积极办理房产交接及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应在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登记程序。
5、本次转让房产交付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水、电、暖、气、物业费等,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除外)由转让方承担,房产交付后产生的全部税费由最终受让方承担,交易标的目前有占用,意向方须自行了解情况并自行办理占用标的的腾房手续。
6、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即限购政策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联系人:周连永
联系电话:18647970791
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法人适用).docx
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自然人适用).docx
受让资料清单.doc
一、保证金金额:15000000 元。
二、交纳截止时间:公告截止日17:00,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三、保证金交纳账户:
户名:其他应付款项
开户行: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清算中心
账号:10186101010122410599800039
四、保证事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和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了解并对项目情况、成交规则的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中心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约定的金额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保证金已退还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履约保证金、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资产交接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五、处置方式:
1、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行为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特别提示:
公告中所披露事项完全依据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相关承诺,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股交中心未作出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亦未对意向受让方的预期收益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
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股交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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