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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告知
1、根据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本次转让标的的股权持有方“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海管局建安公司”)系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以下简称“海管局”)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企业。2001年海管局建安公司被呼伦贝尔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实际经营。海管局建安公司相关事务由呼垦集团(海管局)依法进行管控,按照呼伦贝尔市委、市政府文件,呼伦贝尔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呼垦集团”)加挂海管局牌子,海管局工作事务由呼垦集团职能部门承担。基于上述情况,特授权呼垦集团就本次股权转让相关事宜可代为决策、委托尽调、委托转让、发布公告、代为签订相关法律文本、结算交易价款等权限。
2、因历史信息录入原因,呼伦贝尔农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及机读档案中名称均显示股东名称为“海拉尔牧牧场管理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农华公司章程备案原因,无法提供呼伦贝尔农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最新公司章程,呼伦贝尔农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信息以提供的机读档案登记为准。经核实,股权持有方名称确定为“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转让方承诺在后期股权变更过程中配合最终受让方办理相关更正事宜。
3、本项目相关情况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备查资料,备查资料仅供参考。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标的企业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以上相关资料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备查。
4、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5、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6、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7、各意向受让方拟参与本项目报名时,需将保证金充值进系统分配的钱包账户中(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会员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卡号须为该名称对应卡号)。各意向受让方确定参与本项目报价(根据公告约定需要资格审核的,需要在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项目报价),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前,在系统内通过钱包账户完成拟参与项目保证金支付。
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视为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转让标的和标的企业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转受双方须在最终受让方确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最终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
3、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凭证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交易凭证出具后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权属变更。
4、本次标的转让,转让方、受让方应按照与中心的约定承担各自的交易服务费用;本次标的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5、期间损益: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6、受让方需自行了解涉及股权转让变更相关政策、流程,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7、本次国有股权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
8、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勘验时间:公告期内工作时间预约
勘验联系人:吕先生15104983888
意向方提供资料清单(适用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doc受让申请书.doc
授权委托书.docx
1、缴纳:金额95000.00元,截止时间,按系统提示缴纳。
2、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和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未全额交纳视为放弃受让意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中心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①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后续受让义务的;
②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③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均未参与网络竞价的;
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公告约定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以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清交易价款、交易服务的;
⑤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3、处置方式:
①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其所交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②无上述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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