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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内蒙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杨治界
联系电话:0471-3333428
特别 告知
1、转让方阿尔泰兴安有限责任公司(境外公司,音译)是在蒙古国注册成立的中国企业投资的全资子公司。阿尔泰兴安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对位于蒙古国科布多省阿尔泰苏木 XV-018094 号勘探探矿权和位于蒙古国科布多省乌音其苏木XV-018037号勘探探矿权享有处分权。阿尔泰兴安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内蒙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境内公司)办理上述2 宗探矿权转让征集受让方相关事宜。
2、根据探矿权勘查许可证附件及转让方提供的法律意见书等资料显示:蒙古公司拟转让矿权为两个探矿权,分别是蒙古国科布多省阿尔泰苏木宝敦其铜多金属矿(许可证号:XV-018094:勘查面积:约35平方公里)、蒙古国科布多省乌音其苏木阿勒特稀有、稀土矿(许可证号:XV-018037;勘查面积:约25平方公里),两个探矿权有效期限均为:2024年5月1日至2027年5月1日(每年须年检一次,截止法律意见书出具时正在办理2025年至2026年期间的年检手续),发证机关均为蒙古国矿产能源部。评估报告显示:经多次延续后探矿权有效期限2024年5月1日至 2025年5月1日。探矿权勘查许可证相关延期事宜,详见转让方提供的说明文件并与转让方进行确认。转让方所持本次矿权转让已经转让方上级主管单位批准,转让方已充分考虑了境内、境外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所转让矿权权属清晰,仅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征集受让方。
3、法律意见书显示:受让方必须具备蒙古国矿业法规定的从事探矿活动的资质条件。这包括技术资质,如拥有合格的地质勘探技术人员:资金资质,要有足够的资金来承担探矿活动的成本,包括勘探设备的购置、人员工资等;以及环保资质,能够按照蒙古国环境法规的要求开展探矿活动制定并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受让方还需要符合蒙古国关于外资企业或本国企业的相关规定。如果受让方为蒙古国外资企业,需遵循蒙古国外资准入的相关规定,如在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方面的要求;如果是蒙古国企业,则需满足蒙古国企业的注册和运营规范。
4、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并遵循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受让方是否具备蒙古国矿业法规定的从事探矿活动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蒙古国关于外资企业或其本国企业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及矿权权属变更等相关事宜,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方予以必要的配合。
5、根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范规定,若意向受让方拟受让标的需通过相关机构或部门审查的,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范的要求,并在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相关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受让转让标的的条件,自行决定是否参与受让本项目转让标的。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特定条件不作审核,中心出具的任何文件均不表示意向受让方符合标的受让的特定条件,并且不代表意向受让方必然通过相关机构或部门的审查。意向受让方须自行承担报名受让本项目转让标的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标的图片仅供参考,公告信息、数据等摘自转让方提供的资料或蒙古文字译本,中心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6、2 宗矿权均已完成普查总结,矿区总体交通比较方便,矿区拐点坐标及其他相关信息等详见评估报告等资料。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中心备查,备查资料仅供参考,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期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到中心或转让方处查阅评估报告等资料(资料仅限在指定场所查阅和记录,不得复制、拍照、录像、扫描等,涉及商业机密的资料签订保密承诺后,可查阅)。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7、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8、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标的企业属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须自行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境外的相关政府部门探矿权交易的相关审批、备案、变更等手续,转让方仅给予必要的配合。若因受让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无法通过相关审批、备案等手续,导致本次交易无法进行的,视为受让方违约。出现上述视为违约情形或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9、本公告中披露的受让方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
10、本次标的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
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自行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对标的可能存在的和潜在的瑕疵进行全面审查、勘验或进行鉴定,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核,由转让方最终书面确认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方资格条件)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2、各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或未全额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3、交易方式: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由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买方须按照人民币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
4、最终受让方须于成交当日签订成交确认书,确定为最终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最终受让方须将成交确认书、受让申请书原件、主体资格证明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转受让双方须在确定最终受让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文件,并按照交易文件约定自行结算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以成交当日(挂牌转让的,挂牌成交确认书出具当日为成交日,竞价的,竞价结束当日为成交日)人民币兑蒙古图格里克的汇率与评估基准日汇率中较高的换算。中心在收到,交易双方交易价款结算凭证或证明、转受双方交易服务费后 3 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5、转让方在收到交易价款及交易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权属变更相关资料,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履行矿业权权属变更等程序。
6、本次探矿权转让涉及的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中国及矿权所在国相关法律法规分别承担;中国及矿权所在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均由最终受让方全额承担。
7、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我方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及蒙古国矿业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探矿活动的资质条件,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1、缴纳:金额100000.00元,截止时间,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内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和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中心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后续受让义务的②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③意向受让方均未参与竞价的;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公告约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以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清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⑤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3、处置方法:
(1)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其支付全部交易价款(或提交支付凭证或付款证明)和服务费后内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无息原路退还。(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无息原路退还。
1.意向方提供资料清单(适用于国有矿业权转让).doc
2.受让申请书.doc
3.保密承诺.docx
4.授权委托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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