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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清单
1.转让方名称:常州国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137518740R
3.注册资本:34524.22万元
4.注册地址:常州市新北区科技园6号楼113室
特别 告知
1.标的为废旧资产,均无随机附件及图纸、说明书、保修单、维修手册、发票等相关资料,部分资产已破损、残缺,无法保证资产的可使用性,交割时以实物现状为准,常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交所”)对竞价标的所涉及的具体范围、品名、型号、数量、品质等均不作承诺保证,不承担一切瑕疵担保责任。
2.产交所已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披露,对竞价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竞价资料、图片、360全景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意向受让方在咨询展示期间内,有权及有义务了解和查验竞价标的,并对竞价标的可能存在的和潜在的瑕疵作全面审查和勘验,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3.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已完成对本次转让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全部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资产质量、数量等为由拒签《资产交割书》或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须承担相关的全部违约责任,产交所、转让方有权将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4.本次标的堆放在常州市新北区创新科技园北区B2座B座。该批资产的完整性以实地考察为准,标的须受让方自行拆卸、搬迁及运输,人工、运输成本较大,相应的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清单仅供参考,成交后按资产实际现状交接,不调整成交价格。
5.标的在拆卸、切割、装运以及处置等工作过程中,须对标的进行保护性拆除、切割、拆卸,对标的物存放场所不得破墙刨地、及破坏门窗。确需破墙才能搬运设备的,应征得资产占有单位(转让方)同意,并在标的搬迁后恢复原样。标的如需切割(使用磨光机、气割等带有火星的方式),须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后由专业持证人员操作,现场拆卸时须转让方断电后方可操作,拆除人员需要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6.本次转让资产为报废电梯,拆除后不可继续使用。受让方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电梯拆除应当委托具备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质或者其他具有相应技术能力、安全条件的单位进行,如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所造成的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拆除完毕后,受让方应配合转让方办理电梯报废手续。
8.意向受让方须充分考虑到因整体交割时长而产生的市场行情变化风险、运输风险及各项成本费用增加的风险。
9.受让方清运期间以办理标的交付为目的而需对标的实施核验、计量、拆解、装载、运输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费用自担。标的在拆卸、切割、装运以及处置等工作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环保等事故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如发生标的遭损坏、灭失、价值缩减以及因拆除、清运等行为导致他人之人身、财产权益受损等风险和责任,皆由受让方承担。
10.本次转让价格为含增值税价(发票税率以转让方开具为准)。竞价成交后,产交所仅就受让方向产交所支付的服务费开具服务费发票。
11.受让方提取标的完毕须将《资产交割书》交至产交所,否则产交所有权暂停其会员资格,并限制其参与产交所组织的其它竞价活动,直至提交资料后恢复其会员资格。
12.受让方对标的物有争议的,在争议处理期间,产交所有权暂停其会员资格,并限制其参与产交所组织的其它竞价活动,直至争议处理完毕后恢复其会员资格。
13.意向受让方自备终端进行网络竞价,产交所不提供竞价场所。
14.受让方应按照系统提示及时付清成交款、服务费包括公告中约定由受让方承担的费用,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款,产交所有权视为受让方自动放弃本次成交标的,并有权没收保证金。
1.缴纳:金额5000.00元,截止时间2025-04-02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金有效以e交易系统到账时间为准(因资金缴纳方式为钱包支付,钱包充值后需进行项目保证金支付确认,e交易系统到账时间可能晚于银行到账时间,为确保及时到账请提前准备并优先选择同行网银或网点操作)。3.退还: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资产交割书》签署完毕且交割完成后无息退还,其他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于成交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以挂牌底价成交的,收取服务费1000元;
2.高于挂牌底价成交的, 成交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收取服务费1066元+溢价部分的1.2%;
成交金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收取服务费2066元+溢价部分的1.2%;
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但不超过50万元的,收取服务费4066元+溢价部分的1.2%;
成交金额超过50万元但不超过100万元的,收取服务费6066元+溢价部分的1.2%;
成交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根据《常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收取,交易双方服务费全部向受让方收取。
3.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系统提示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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