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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勘验为准
出租方名称:内蒙古中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18686001241
本出租方现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出租信息并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出租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内蒙产古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1. 出租方已与农户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并享有优先流转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于2027年12月31日到期。
2. 浑河滩智能温室大棚资产项目总占地面积2491.36亩,建成大棚186栋,建筑面积595484.56㎡,建筑结构为单层钢架结构/双层花梁结构,配套设施:水、电、智能水肥一体化灌溉系统、温度控制系统、放风系统等,用途为设施农业大棚,可满足多种农业种植需求。
3. 招租底价:6983214元/年
4. 租赁期限:10年,期满后,如交易双方对原租赁条件均无异议,可按照10年为一周期顺延签订一次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对原租赁条件有异议,则租赁合同终止。
5. 承租押金:不高于最终成交价的10%
6. 改造维修期(免租期):无
7. 租赁用途:农业种植,承租方不得改变标的资产的农业用途,而用于非农生产。
8. 租金递增方式:无
9. 后续租金支付方式:合同年度结束前30日内一次性支付下一年度租金。
10. 标的移交期限:收到首年租金之日起10日内移交。
11. 本次出租标的资产以现状出租,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成交后不得因标的面积误差而调整租金。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12.改造维修形成的附着物及在承租期间对标的进行装修增添的附属物,承租方在租赁中途退租、违约或租赁期结束后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以装修、设备投入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补偿及折旧摊分,承租方不得人为破坏,如损害出租方有权扣除押金,并有权向承租方追偿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在剩余租赁期限内的租金利益损失、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为弥补损失而付出的费用等)。
13.如发生土地未续期、政府征收、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将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出租方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方,承租方无条件搬迁,改造维修形成的附着物及在承租期间对标的进行装修增添的附属物在租赁期结束后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逾期(具体时间以书面通知单确定时间为准)未完成搬迁的,每逾期1日,须按合同规定日租金3倍缴纳逾期占用费用,出租方保留起诉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的权利。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所有已投入费用,当年已缴纳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期限进行结算。
14. 承租方成交后应按照标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该标的及其设施、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标的资产交接后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废气物,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发生一切安全生产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一切法律及赔偿责任。
15. 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16. 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年付,首年租金在竞价结束当日支付至中心账户,剩余年度租金在下一年度开始前30日内支付至出租方
1、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机构
2、经营范围:蔬菜种植、水果种植
3、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1、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租金不因面积变化而调整。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意在此条件下进行后续承租并按出租方要求进行维修改造。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登记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公告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当日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受让(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并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及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首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到中心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租赁合同》、首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后1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并出具交易凭证。
3、承租押金: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押金直接交纳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在《租赁合同》履约期满后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赁合同约定,则出租方将押金退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
4、出租方收到首年租金、承租押金后10日内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标的移交并出具完毕说明。
5、对承租资产的使用(经营)要求:承租方应按照标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该标的及其设施、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该标的及设施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承租资产的维修、改善要求: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自行负责标的的修缮、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等,并承担相应费用。
7、转租的要求: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售、转租、转包、转借、抵押、担保给第三方或其他损害标的的行为,否则出租方有权无条件解除租赁合同。
8、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9、标的租赁期间如因政府收回、征用、出卖、开发等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终止的,则租赁合同自行终止,承租方需无条件退出并交还该资产。
10、税费的负担:标的资产交付之前产生的水、电、采暖、物业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交付后的一切税费均由承租方承担,并直接向相关管理单位交纳。
11、在租赁期间对消防、环保、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
12、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1、缴纳:金额1396642.80元,截止时间2025-03-26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内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承租方,出租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 非因出租方原因,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在中心扣除承租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出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无故不按照公告约定时间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等相关受让法律文本的;
(3)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4)未按照公告、租赁合同约定时间付清租金、押金、交易服务费的;
(5)未按照公告约定与出租方完成标的交接的;
(6)意向承租方递交虚假资料或伪造文件的;
(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法:
1、 若竞租成功,不存在上述违约情形的,最终承租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首期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后,保证金自动转为首期租金的等额部分;
2、若竞租不成功,中心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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