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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路煤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109室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 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 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大事 项披露
特别 告知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据注册地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所披露内容及潜在的风险,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逾期递交工商变更资料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内股交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转让方可以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3、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后,应在公告期间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同时交易保证金到内股交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该保证金在《交易合同》签订后即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自股交中心收到转让方缴纳的交易服务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转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后,内股交向转让方出具《受让资格确认函》,确定最终受让方后,内股交出具《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转受双方签订《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协助受让方办理完毕股东信息变更手续。
5、期间损益:自最终受让方缴纳全部交易价款之日起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之前均由原转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6. 本项目不接受以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币种支付和结算交易保证金及产权交易价款;本次产权转让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
7.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时须书面承诺:①已充分了解标的现状,自行承担不确定性风险。②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审批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③同意内股交向其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意向受让方为最终受让方,不接受联合受让。
1、保证金金额:1000000.00元:
2、截止时间:公告截止日 17:00:;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3、保证金交纳账户:
户 名: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开 户 行:浦发银行呼和浩特新华大街支行
账 号:5903 0157 4000 01610
开户行行号:3101 9105 9034
4、保证金保证内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和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被扣除交易服务费之后,余款作为转让方的违约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存在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意向受让方自身资质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受让标的资产的条件、意向受让方未能配合审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等导致审批机关不批准其受让标的的;
(2)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并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过程中以交易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5)产生最终受让方的,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成交确认文件、资产转让协议或未妥善配合转让方进行交割的;
(6)买受人未按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
(7)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5、处置方式:
(1)如产生两个以上符合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则其缴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如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则该保证金即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如未被确定为受让方,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之内无息返还。
(2)意向受让方未通过监管部门股东资质审批的,保证金将原路无息退还。
受让方资格审批通过后另行安排并通知
意向方
公告期内工作时间
特别提示:
公告中所披露事项完全依据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相关承诺,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股交中心未作出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亦未对意向受让方的预期收益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
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股交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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