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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
概况
转出方名称: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汪雪松
联系电话:15947484469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转让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转让方可依法进行转让或处置,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2、转让方转让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转让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转让方已对股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有了充分的理解和认可,在转让过程中,愿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股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转让方义务;
6、转让方选择动态报价时,授权由股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是否具备交易资格直接进行确认;
7、转让方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向股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或办理资产交接手续;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8、标的转让后,转让方积极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及变更手续,如因转让方提供资料存在瑕疵而未在公告中披露的原因,致使资产无法交接或变更等情形,转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9、转让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以转让方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按实际损失要求转让方进行赔偿;
转让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股权交易中心及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1、本次转让的标的,标的目前均处于闲置状态,均存放在位于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蒙银村镇银行库房内。
2、转让标的出厂时间及存放年限各异,对在保存过程中因本身物理化学性质而导致的重量、质量、外观、性状等变化,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判断,转让方和股交中心不对标的的品质、质量、是否完整、标签损坏、拆封、包装发霉、品牌、真伪、规格等其他性质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受让方审慎参与竞买。
3、股交中心提供的关于转让的标的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仅供参考,以实物现状为准,数量或重量发生变化不影响或改变已成交的价格。
4、标的物为库存商品,不能退换货,不提供质量三包,无售后服务,转让方及股交中心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5、转让方及股交中心对标的不做真伪品质担保和市场流通保证,请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自行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办理市场流通环节所需手续和相关证照,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6、标的清单仅供参考,实际交割标的数量以现场踏勘为准。
1、股交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进行信息公告,公告内容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股交中心对转让标的现状、可回收性或收益不作任何明示、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至股交中心指定账户。
3、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如其他权利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股交中心相关规则执行。
4、股交中心在确定最终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其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完成《交易合同》签订。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等额部分,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股交中心指定账户,股交中心收到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且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交接手续后(交易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股交中心将价款转付转让方。
5、意向受让方需承诺符合信息公告中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要求,如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转让方有权在交易合同签署前取消交易,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由该意向受让方承担。
6、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应确认已了解与本次转让标的有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风险,自愿承担本次交易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自愿承担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并自愿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受让方基于独立慎重的原则作出签署各项交易法律文书与合同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本标的。
7、转让标的以现状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
8、转让方与中心不对标的进行质量和真假甄别,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亲自勘验标的,勘验时自行做好拍照录像等记录工作,标的照片仅作参考,资产质量、状况、真假等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同时交纳交易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质量质量与现状不符等为由要求调整成交价格或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利益受损方将有权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或按实际损失追究相关责任。
9、转让标的交接前,由转让方负责保管,交接后保管责任即由受让方承担。双方在资产交接过程中应记录、确认交接资产的数量、重量、质量等关键信息。受让方自行完成标的物搬运、现场垃圾清运等工作,并承担该过程中的一切责任以及以上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标的交接后的保管责任和标的灭失、毁损等一切风险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10、本项目不允许联合受让。受让方受让标的后,在实施搬运、清理过程中严格按转让方要求执行,必须自行搬运、清理,不得分包、转包。
11、意向受让方可在报名时向股交中心提交电子档报名材料,并确保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材料递交至股交中心,纸质材料需与经股交中心审核的电子档材料保持一致。
标的展示时间:公告期内工作时间(需提前预约)
勘验标的联系人:汪经理 15947484469
1、缴纳:金额1000.00元,截止时间2025-03-13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事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和股交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材料、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的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在股交中心扣除转受让双方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保证金已退还的,利益受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信息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未在确认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股交中心的;
(4)未按照信息公告约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完成资产交接的;
(5)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中心损失的;
(6)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8)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股交中心交易规则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3、处置方法:
(1)如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其交纳的保证金将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渠道退还;
(3)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且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中心无息原额返还已交纳部分的交易保证金;
(4)交易业务中止或终止时,非由意向受让方导致的交易业务中止或终止事项,该意向受让方可向中心申请无息原额返还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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