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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坐落: 包头市青山区富强路7号街坊13-101号等(详见下表资产清单)
转出方名称: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
法定代表人:王继东
本转让方现委托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并由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
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股权交易市场以及 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
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
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1、标的照片图片仅供参考,本次转让房产所涉及的户型及结构仅供参考,实际情况以现场标的为准,详见标的清单。
2、标的现状:本次转让标的有承租人,承租方续租需在租期届满前30日向转让方提供书面租赁需求,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租赁合
同。转让方已对承租人履行标的预出售告知义务,承租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受让方应履行转让方与现有承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
同到租期截止日,标的租赁期内产生的租金与受让方无关,由转让方享有。租赁合同中如涉及押金,押金退还方式及时间按照租赁
合同约定执行。与租赁相关其他情况,需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联系人自行了解(贾先生18847336979)。
3、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租方应在房产转让公告期间,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按照公告要求交纳保证金。承租方行权方式如下:
(1)承租方与其他意向受让方同时参与网络竞价;(2)承租方在网络竞价的自由竞价期间和限时竞价期间均可行权;(3)在网络
竞价过程中,当其他意向受让方报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时,承租方可以优先权追加相同报价,如其他意向受让方无更高报价时,承
租方为最终受让方;如其他意向受让方继续报价,而承租方在竞价期内未应价的,则该最高报价的意向受让方为最终受让方;(4)
享有优先权承租方,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行使优先权。
4、税费承担:本次转让标的为银行抵债资产,资产清单中房产一次性打包转让,转让方已取得司法机关执行裁定,对标的拥有处置
权,标的房屋产权证6处办理至转让方名下,剩余资产资产标的涉及两次权属变更,转让方提供变更过户相关资料,转受让双方共同办理。标的产权所有人办理至转让方名下的相关税费、标的由转让方办理至受让方名下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5、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
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6、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房屋面积以转让方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参考,最终以标的所在地房管部门、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核定为
准。交易价款不因房产面积变化而改变。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
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受让标的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放弃受让房产。
7、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
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涉黑涉恶,不存在非法经
营、非法集资等情况。
1、意向受让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
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同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资料并交纳
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公告及竞买文件中全部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
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
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公告期内,意向方按照公告要求提交报名资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公告结束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方,确
定为最终受让方,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方时,竞价结束时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确定最终受
让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转受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照将除保
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缴纳至股交中心指定结算账户。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后5个
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3、转让方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 30个工作日内与最终受让方办理标的交付。在交房前所发生的标的毁
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转让方承担,交房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4、本次转让房产交付前及交付后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水、电、暖、气、物业费等)均由受让
方承担,交付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
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
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6、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
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1、金额:2000000.00元,截止时间2021-11 30 18:00,以实际到账为准。
保证金及价款交纳账户:
户 名: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开 户 行:浦发银行呼和浩特新华大街支行
账 号:5903 0157 4000 01610
开户行行号:3101 9105 9034
2、保证内容: 转让方及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
一种情形时,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中心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
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最高报价者经审核不符合公告要求的;
(2)报名并缴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
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资产交接工作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6)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3、处置方法:
(1)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全部缴纳至中
心指定账户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
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公告中所披露事项完全依据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相关承诺,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股交中心未作出任
何种类或性质的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亦未对意向受让方的预期收益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
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股交中
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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