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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方名称:新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公司
联系人:林萍
联系电话:13860897799
特别 告知
1、28套住宅房地产位于上海市虹口区赤峰路370弄3号、4号(赤峰小区内),在虹口区繁华地段,处于密云路、曲阳路交接口,在赤峰路、曲阳路及密云路各有一小区出入口。赤峰路370弄3、4号是两幢相连的住宅楼,建成于1986年,房屋类型为新工房1,钢筋混凝土结构,总共13层,本次转让的房产分别位于第3、4层,每层各7套,已办理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产权证号:沪房地虹字2001第039166号),建筑面积合计1,587.64㎡,其中8套面积为80.21㎡,户型为二室一厅一厨一卫,其它20套面积分别为40.79㎡、51.17㎡、52.57㎡,户型均为一室一厅一厨一卫。分摊土地面积为113.60㎡,土地用途为综合,土地使用年限70年,土地使用权出让起止时间为1980年11月16日至2050年11月15日。以上房产属国有资产,产权清晰,来源合法,未办理出租、抵押、担保等他项权益,房屋空置未使用,无人居住,内部装修已损坏,陈旧不堪。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房产和土地产权性质、产权瑕疵相关情况,并充分了解产权变更登记方面的相关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产权瑕疵可能产生的相关风险。因标的产权瑕疵产生的相关纠纷和责任与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3、此次处置的28套房产房屋所属权证为大证,未进行分割,权证号为:沪房地虹字(2001)第039166号。4、28套房产所占土地面积736.1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权属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由于时间久远,无法提供纸质证件,转让方已出具相关说明。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针对本地区房屋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要求,并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6、如非新疆产权交易所、转让方原因未能完成过户手续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其责任与新疆产权交易所、转让方无关。 7、本次评估中,评估结果为含税价格。包含流转环节的增值税。8、采取的竞价方式为线下拍卖;组织拍卖机构为厦门华茂青拍卖有限公司;线下拍卖地点另行通知;联系电话:13860897799。9、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处置房产明细表》。
1、缴纳:金额10000000.00元,截止时间2021-12-13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金设置条件: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间内报名登记时缴纳足额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保证金到帐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视为在《产权收购意向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 (1)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须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2)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采取拍卖方式交易,该交易保证金转为拍卖保证金。最终受让方确定后,其拍卖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3)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一)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意向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意向受让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意向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3)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4)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出现上述第(1)、(4)种情形的,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保证金扣除责任;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产权交易的意向受让方按以上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如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有其他违约情形的,该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受让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且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转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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