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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清单
转让方名称:中铁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8110420XH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特别 告知
一、转让方合法持有标的物并对标的物拥有完整的处置权。
二、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应至现场仔细、认真查勘现场,评估转让资产的实际状况,并充分预估到涉及税费税率情况、闲置资产拆卸环境、拆卸难度以及拆卸后的资产状况。意向受让方自行向转让方咨询所涉税费开票情况(税种、税率等)。
三、意向受让方在申请受让前应当认真仔细阅读《资产转让合同》(详见公告附件),一旦成为受让方,须与转让方签署该合同及其附件,接受相应条款的约束,不得以标的所涉税费税率、数量、现状为由拒绝签订上述合同。
四、标的物整体转让,不分拆,须按标的物的现状整体受让。
五、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的拆除及后续处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受让方须按合同约定付清所有款项后,方可办理标的物的交接、拆卸、切割、装运等工作,并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费用,在拆卸、切割、装运以及处置等工作过程中,受让方对标的进行拆除、装卸、运输和清场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转让方及转让标的所在地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转让方指挥,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不得损坏转让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及违反转让方相关安全、消防等管理规定,不得因此而影响转让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如给转让方和相关生产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受让方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标的物转移完毕,受让方应将残留垃圾清理完毕,并且需要按照相关环保规定及转让方要求,将残留垃圾送到指定位置,并承担相关运费和垃圾处理费,受让方应对拆除、装卸、运输和清场等全过程中风险承担全部责任,如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七、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者转让方对标的物拆除有特别要求的,受让方须自身具备或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拆除标的物,并将委托拆除合同和/或相关资质证书作为签署《资产转让合同》的必要附件。
八、成交后,转让方将至相关部门办理标的物的注销登记手续。
九、转让方不提供拆除场地,受让方须自行寻找场地,将转让标的运往拆除,受让方不得在转让方场地对标的进行现场拆除、打包(压块)等;受让方须自行解决拆除、装卸、运输、清场过程中如涉及的水、电、气等能源介质,相应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十、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成交价均为不含税价,交易完成后,由转让方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3%,税额全部由受让方支付。
一、保证金金额10000.00元整,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竞买人按系统提示缴纳保证金后,需自行登录所注册竞买人账号的‘我的报名’进行保证金确认缴纳,确认后缴纳状态显示为“已缴纳”的,方为有效保证金,由此产生的因保证金无效而导致无法正常参与竞买或网络竞价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三、保证内容:(一)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按转让方相关要求为准,参照国务院国资委2016年32号令)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二)《资产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方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一次性将交易价款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账户。四、处置方式:(一)不符合报名条件或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在本项目确认成交结果后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二)意向受让方若出现违反上述第三条“保证内容”相关情形的,或以不了解标的税费税率、数量、现状等情况为由推诿拖延,未在上述期限内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经转让方申请,交易所有权在扣除服务费后将剩余部分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同时转让方有权终结本项目并另行处置转让标的。(三)其他情况下保证金的处置按照交易所制定的《产权交易资金结算规则》(https://www.jscq.com.cn/jscq/2024-01/02/article_2024010215442295093.shtml)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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