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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方名称:新疆新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棉花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管理人
联系人:王明阳
联系电话:18599345277
重大事 项披露
一、本次转让资产包含增值税价。
二、本次处置车辆行走良好,车内较为整洁,可正常行驶。
三、本次处置车辆大众新A316XM停放于和田地区于田县奥依格托格拉克乡依格孜都维村村委会。
四、 大众新A316XM车辆所有权人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棉花检测中心。
五、本次处置车辆行驶公里数以实际移交车辆时的公里数为准,成交价格不作调整。
六、意向受让方应当做好充分尽职调查,充分估计二手车市场风险,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了解车况、车辆性能、质量、权属和欠费等信息。意向受让方须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研判且自愿接受后进行报名。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后,视同完全接受披露信息可能与实物现状出现的差异。若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及纠纷与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七、本次意向受让方须到现场对处置车辆进行现场查勘,报名时须持意向受让方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原件及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料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交纳保证金。
八、其他详见《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特别 告知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受让方资格 条件
一、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二、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三、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四、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六、本项目单独转让。
标的交割
一、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须自行详查标的后进行受让登记。管理人不承担标的物瑕疵保证,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转让标的完全了解,并接受转让标的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以及可能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转让项目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按其现状全部接受,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三、资产移交及产权权属变更登记至受让方名下的前提条件为受让方向转让方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以及向新疆产权交易所缴纳全部费用。标的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税,由转、受让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手续。
一、缴纳:金额35600.00元,截止时间2025-01-09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金设置条件: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间内报名登记时缴纳足额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保证金到帐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视为在《产权收购意向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一)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须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二)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交易,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最终受让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三)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三、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一)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违约责任。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价款20%的交易保证金转至转让方账户作为受让方应当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其余10%保证金向交易所支付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剩余部分退还意向受让方。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如再次交易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由违约受让方补足差额款项。1.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3.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4.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5.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有其他违约情形的。出现上述第1、4、5款所列情形的,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保证金扣除等违约责任,同时因出现上述第1、4、5款所列情形导致再次交易,且再次交易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由该违约受让方补足差额款项;出现上述第2、3款所列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产权交易的意向受让方共同承担违约责任,即:违约金以全部交易价款的20%为限由意向方共同平均承担,同时再次交易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由违约受让方共同补足差额款项并平均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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