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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持有的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项目
项目编号
BBWCQJY24-1403(2)
挂牌起始日期
2024/11/25
挂牌截止日期
2024/11/29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满后,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按(5)个工作日为周期延牌,最多延长(40)个周期。
挂牌公告期满后,征集到一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以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
报价方式:多次(递增)报价
自由报价时间:2024年 月 日-2024年 月 日17:30
限时报价周期:180秒
竞价阶梯:1万元/次
标的概况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持有的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债权
债权总额合计(元)
14480200.00
本金合计(元)
10891800.00
利息合计(元)
3588400.00
债权担保情况
保证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力偿还所担保债务。
债权现状
一、标的基本信息
2015年10月28日,债权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主债务人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售后回租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1个项目,2015年10月28日起租,租金共计12期合同租金总金额为16,488.72 万元,租金支付计划为2016年1月15日为第一期,后每季度首月15日支付当期租金,最后一期为2018年10月15日。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融资租赁合同(回租)-》(HZLGQC-856-150008)保证人,并分别签署了保证协议(保证协议》(HZLGQC-856-150008-BZ-1)和《保证协设》 (HZLG0C-856-150008-BZ-2),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出租人的全部债务,保证期限与《融资租赁合同(回租)》(HZLGQC-856-150008) 期限相同。
2018年5月 16至评估基准日主债务人未支付债权人2018年4月15日 、2018年7月15日和2018年10月15日的最后三期租金,共计3,987.18万元。
债权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后与2019年9月29日进行调节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9)桂02民初184号,2019年9月29日)。根据调解书内容确定债务人应付债权人租金3,987.18万元、违约金1397.35万元、利息131.49万元,其中违约金1397.35 万元债权人已减免,使用之前保证金15 00.00万元和应收账款1,289.06万元进行抵扣,剩余应还金额为1,329.61万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执行裁定书》 ((2020)02桂548号),上述1329.61万元增加利息后应执行金额为1.,448.02万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执行裁定书》((2020)02桂548号) 中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江西宜春电力公司的供电款,须等待在先查封的法院扣划够了在先查封的执行标的,本案才能执行回款。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决定终结档次执行程序。" 确定暂无可执行财产,同时根据下述文件了解到先查封法院已将上述供电款划完,已无法对本债务进行受偿,故剩余债权金额仍为1448.02万元。
标的物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持有的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评估报告以2024年7月26日为基准日,债权总额合计为14480200.00元,其中债权本金余额合计10891800.00元,欠息合计3588400.00元。
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债权担保情况及诉讼情况:
1.保证担保情况:
由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 诉讼情况:
已起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桂02民初184号,2019年9月29日)法院已判决。债权金额合计为1448.02万元。
2024年8月18日,执行法院扣押在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内的一批融资租赁机械设备及附属配套设施以1243.51万元价格二次拍卖流拍。
注: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交易所仅就转让委托方已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具体权属情况、转让相关的其他信息由转让委托方负责解释,意向方可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对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并自愿全部接受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
其他需要披露内容
1.受让方受让标的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公告(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2)《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在受让方受让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在受让方受让后,受让方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在受让方受让后,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合同附件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5.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挂牌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挂牌标的债权可能存在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3)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4)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5)挂牌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6)挂牌标的债权已在转让日前从法院实现了部分回收款项,该部分回收款项已由转让方作为债权处置费用冲抵部分债权,该部分回收款项无法在转让后作为受让人的受偿款项。
6.意向受让方如受让转让标的则必须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标的债权中可能存在的能够追究银行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
7.意向受让方如受让转让标的则必须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标的债权中存在的能够追究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有损于中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
8.可能存在着挂牌期内转让方提前终止挂牌撤回转让的情形。
9.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不再就挂牌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的披露和说明承担任何责任,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转让方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91110000717883648J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宏大工业开发中心A区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学斌
经济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转让方决策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元)
8801730.00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重要事项
1.转让标的不存在抵押、质押、担保等限制性权利;
2.转让标的不存在所有权争议,不存在不得转让的情形;
3.债权转让事项成交后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通知债务人;
4.债权转让事项成交后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通知保证人;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禁止债权转让/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的,已经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
受让方资格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具备支付能力并可承担购买不良资产所带来的风险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2.与拟转让资产项下的债务人、担保人以及拟转让资产项下债务人企业的管理层及其直系亲属无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不属于金融不良资产监管政策禁止参与竞买金融不良资产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拟转让资产项下原债务人的管理层或其直系亲属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及拟转让资产项下原债务人、拟转让资产项下原担保人、反恐及反洗钱黑名单人员、受国际制裁的主体、其他依据法律法规不得收购、受让标的资产的主体。转让资产的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为限制受让对象,不得参与资产的折价购买。
3.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一定的资金实力,且资金来源合法合规,能够承担购买债权所带来的风险;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竞价服务费。竞价服务费由交易所于竞价成交后从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收取;不足抵扣的,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将差额部分足额支付至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注意:请按照系统自动推送的信息提示,将竞价服务费缴入竞价服务费专项账户,否则视为无效金额。)
2.成交签约。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受让方,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交易指南-竞价报名-报名手续”第3条规定持纸质报名材料前往签约地点与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书》,于《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签约地点: 广西南宁市 )
3.交易价款。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货币方式足额支付至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注意:请按照系统自动推送短信的提示,将成交价款缴入成交价款专项账户,否则视为无效金额。)
4.标的交割。受让方悉数付清成交价款后20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凭交易凭证办理交割等相关手续。
5.交易所在足额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及竞价服务费,交易双方交割无异议并提交书面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交易价款划转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交易指南
报名程序
1.报名方式
网上报名
2.报名手续
意向受让方需在报名截止日17:00之前自行登录交易所网站(http://www.bbwcq.com/),点击本项目对应的“报名”键进入登录界面进行会员注册、报名并上传有关材料,并将意向保证金缴到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不计利息)。报名前应仔细阅读《报名须知》内的《竞买人条款》(包括意向受让方承诺、网络竞价须知)、《电子竞价风险及接收确认书》等文件,一经报名(点击同意)则视为充分了解并接受文件全部内容。需上传的材料包括:
①主体资格证明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2)非法人组织:可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3)自然人:本人身份证及职业证明材料(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附件 );
(备注: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扫描件、拍照件的均需加盖公章(法人、非法人组织)或签字按手印(自然人)。)
交易所在收到意向受让方上传的材料之日起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意向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交易所将审核结果通过交易系统、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反馈,报名材料需要完善的,意向受让方应在限时竞价开始半小时之前按照交易所的要求上传需要补充、更正的报名材料。
3.意向受让方报名成功后,交易所将以短信方式向其发送竞价登录账号和密码,意向受让方按照短信通知的时间自行登录E交易报价系统进行竞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受让方。
4.成交后,受让方凭以下纸质材料前往交易所办理成交签约手续: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①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非法人组织:可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
③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附件1);
备注: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扫描件、拍照件的均需加盖公章(法人、非法人组织)或签字按手印(自然人)。
5.注意事项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须以注册会员时绑定的银行账户交纳,未以该账户交纳或者他人代缴视为无效保证金。
(2)E交易系统推送的每项资金账户为对应该项资金的专款专户,该账户不做其他项目及其他用途使用,意向受让方须将每项资金缴入对应账户,否则视为无效金额。
竞价规则
竞买人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以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网络电子竞价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交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在竞价操作过程中如出现系统异常等情形的,竞买人应及时联系并告知交易所工作人员,以便交易所在核实情况后及时作出处理,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不利后果将由您自行承担。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交纳金额(元)
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00)
保证金收取方式
需在信息披露期满前按照系统短信提示以银行转账方式缴到交易所指定账户。
交纳时间
公告期内
交纳方式
银行转账
保证事项
1.参与本项目需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00),需在信息披露期满前缴到交易所账户。
2.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交易所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约,在交易所扣除意向受让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如该违约情形是在交易双方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交易合同》等成交文件后出现的,还须扣除转让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且有权取消意向受让资格(包括已取得的最终受让资格)。 交易所扣除转受让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的计算标准为:按挂牌底价为基数计算。
(1)提供虚假资料致使竞价无效;
(2)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时与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文件,或故意拖延(超过约定时间10天)不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
(3)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或竞价服务费;
(4)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5)扰乱交易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
(6)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成功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及报名需要交纳的其他款项后在竞价过程中均不应价的,交易所有权决定是否扣除优先权人以外的其他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交易所扣除意向受让方交易服务费用(以挂牌价为核算基数)后,将剩余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补偿结转给转让方。一旦有意向受让方(无论是否为优先权人)应价,交易所则不予扣除未应价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
4.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
5.竞价成交且不存在违约情形的,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优先扣除应付给交易所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的保证金自动转为项目的成交价款,金额不足的,竞买人应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补足。
6.未成交者的交易保证金将于竞价结束后全额无息返还。
风险提示及其他事项说明
1.风险提示。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信息公告、“附件下载”中有关材料,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对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交易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本信息公告及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察标的并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交易所、转让方有权将按照约定处置交易保证金。
2..受让方签署《成交确认书》或《债权转让协议》则视为交易所完成转让方委托业务的终结,后续因债权转让、交割而引起的一切风险、损失由转让方、受让方自行承担,与交易所无关。
附件下载
1.意向受让方授权委托书.doc
联系方式
标的咨询
黄经理 0771-5585027
报名咨询
覃经理 0771-5738059
咨询时间
工作日:北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单位地址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凯旋路15号南宁绿地中心5号
其他
监督电话:0771-5808839(交易所) 0771-5891035(自治区国资委)
特别声明
关于意向受让方/竞价成交人的违约情形以及违约责任等与竞买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以本公告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有关规定为准。本公告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的其他交易机构制定的交易规则,仅适用其技术性操作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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