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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马瑛、孙毅、刘峰伟、王雪峰
产权持有人:马瑛、孙毅、刘峰伟、王雪峰,其中:马瑛占股 11.1111%、孙毅占股11.1111%、刘峰伟占股 66.6666%、王雪峰占股 11.1111%。
联系人:薄涛
联系电话:13614720385
本转让方现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中心组织实施。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1.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自行留存视频、音频等勘验资料,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当地规划、住建、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查封、抵押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在勘验时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报名时上传)。受让标的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放弃受让标的。
2.本次挂牌出让标的为自然人共有产权的不动产,一直未办理产权证书。本次挂牌转让标的包括地上建筑物、相关配套设施及室内装修装饰、动产,及分摊或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3.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协议书股权比例列示的白云鄂博区百灵道西侧原糖业大院房产{证号:包白固用(2011 第)003号},其中:马瑛占股 11.1111%、孙毅占股 11.1111%、刘峰伟占股 66.6666%、王雪峰占股 11.1111%;其建筑面积是委托方要求的依据协议书列示的建筑面积 2557.71平方米。若法定机构测量面积与本公告所披露面积不一致时,应以法定机构测定面积为准。
4.标的土地最终权属面积以标的所在地不动产、土地、规划部门核定为准,公告涉及图片及相关数据仅供参考,标的实际情况以实地勘验为准,项目成交后的成交价不因实测面积调整等因素而发生变化。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参与项目前需自行了解研判受让该房产、土地使用权后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请意向受让方务必仔细了解出让合同等资料全部内容,与该标的土地所在地房产、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受让后不得因不了解相关情况为由而拒绝履行受让义务。
5.土地登记证号:包白国用(2011)第003号
6.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文号:包白建规管字(2011)第022号
7.不动产权证书:未办理,目前无产权证书。
8.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包头市不动产(土地)登记簿证明》显示,土地有效限制情况如下:来文单位: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来文编号:(2021)内 0204 执 1298 号,收文日期:2021 年 8 月 2 日,限制期限 2021 年 8 月 2 日起至 2024 年 8 月 1 日止,限制内容:查封。
9.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发布申请书》承诺:博众综合楼位于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百灵道西侧原糖业大院,其所有权归属于刘峰伟、马瑛、孙毅、王雪峰四人共有(附共有协议),物权清晰,目前闲置,未出租出借,未被法院查封,且未做抵押担保并办理他项权,以上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10.如上内容均来自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共有协议及其他文件等在中心备查,备查资料仅供参考。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期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到中心查阅共有协议等资料(资料仅限在指定场所查阅和记录,不得复制、拍照、录像、扫描等,涉及商业机密的资料签订保密承诺后,可查阅)。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11.最终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13.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14.意向方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会员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卡号须为该名称对应卡号)将保证金充值进系统分配的钱包账户中【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需将保证金充值进系统分配的钱包账户中。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前,在系统内通过钱包账户完成拟参与项目保证金支付。
1.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亲自勘验标的,做好拍照、相关记录,勘验时需携带《现场勘验确认表》。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勘验人须与受让登记联系人一致,不一致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确定受让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全部接受转让公告的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现场勘验确认表》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转、受双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
(1)转让方无意思表示时,默示按本款要求结算方式支付交易价款。最终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将全部交易价款付至包头市扫黑办下方指定账户。
账户名:包头市公安局直属侦查二分局
开户行:建行包头青山支行
账号:150001716677052508361
(2)经转让方同意可以要求受让方通过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转付交易价款。最终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中心发送的银行账号之日起5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全部价款和交易服务费至中心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后 3 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在收到转让方出具的《转付价款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转付至包头市扫黑办上方指定账户。
3.中心在收到交易合同后 3 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符合本栏第2条(1)款情形的,3个工作日内保证金扣除服务费后剩余金额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转让方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与最终受让方办理标的及相关资料交接手续,协助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手续。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标的开发已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25%以上且达到其他要求的转让条件后才可以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待达到转让条件后转让方配合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4.在交付标的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转让方承担,交付标的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在交付标的前所发生的有关该土地应分担的一切税费,由转让方承担,交付标的后所发生的有关该土地、房屋应分担的一切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5.涉及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由转让方、受让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受让方承担。
6.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勘验联系人:薄涛 13614720385
受让申请书.doc
意向受让方提供资料清单.docx
现场勘验确认表.docx
1、缴纳:金额144000.00元,截止时间2024-11-21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且交纳交易保证金(未全额交纳视为放弃受让意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中心从交易保证金中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剩余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剩余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资产交接的;
5.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法:
1.(据实选择适用)
1.1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该保证金在中心收到交易价款(适用通过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转付价款情况)、交易服务费、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
1.2如通过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转付价款的,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最终受让方所交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行为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交易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如甲方推介的意向方以底价成交的,乙方向受让方收取3万元的服务费,其他情形,乙方按照如下标准向受让方收取服务费。
其他情形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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