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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方名称:新疆雪峰捷盛化工有限公司
联系人:买迪努尔·外力
联系电话:19199272793
重大事 项披露
一、本次转让资产包括1宗土地使用权、87项机器设备、1项无形资产,其中:1宗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3755.1㎡证载权利人为转让方,权证编号为新(2023)伊吾县不动产权第0000090号;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现有房屋建筑物共10项,包括值班室、生活区车房、生活区宿舍、综合材料库等,结构为钢结构、砖混,于2012年8月建成,均为企业自建,未办理相关手续及权属登记;另有构筑物共6项,主要包括消防排水池、防护网、管网(消防)、围墙等,结构有砖混、钢管铁网等,建成于2012年至2019年,均为企业自建,除管网(消防)等1项需要销爆拆除外,其余均可正常使用。机器设备共30项,截止评估基准日,除乳胶基质存储罐、汽水换热机组等需要销爆拆除外,其他机器设备均可正常使用;车辆共4项,启用于2012年至2016年,主要用于企业生产办公,截止评估基准日,车辆均可正常使用;电子设备共53项,除一项宏基电脑无实物、两台空调损坏、一台手持机弃用和一台民爆综合信息无线应用系统弃用外,其他电子设备均可正常使用;无形资产1项,为企业外购的混装车技术转让费,截止评估基准日,技术协议期已结束。以上资产均存放于雪峰捷盛地面站。
二、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关于调整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爆物品生产许可的复函,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新疆雪峰捷盛化工有限公司地面站部分资产进行拆除并下发了《关于捷盛地面站生产线拆除及处置的通知》,须对本次转让部分资产及地上建筑物进行销爆拆除处置。
三、本次资产转让由于现场无法对部分需要销爆拆除、形状不规则且重量大的非标设备进行过磅称重,评估人员以经转让方确认后的重量,确认为评估重量,若在交易过程中设备重量出现偏差,不再单独称重,成交价格不作调整。
四、本次转让的其他无形资产具体为技术转让费,于评估基准日已经停止使用,经核实了解,该技术已超过合约使用期,随着车辆报废,已无使用价值,本次评估值为零。
五、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转让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标的土地产权性质、标的瑕疵、建(构)筑物后期须拆除事项、部分资产无实物等相关情况,并充分了解标的土地变更登记方面的相关政策规定,自行实地考察标的房产现状。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等。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受让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受让方受让后,自行承担因不了解标的现状而产生的相关风险,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和责任与转让方和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六、意向受让方须遵守转让方相关安全管理要求,若在拆除、装卸、拉运过程中违反安全、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本次地上建(构)筑物及需要销爆处置的资产的拆除、装卸、拉运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产生的垃圾、废料等,须在搬运完毕后清理完毕,并保持现场整洁。
七、本次评估结果为包含增值税税款。
八、意向受让方应在项目公告内持交易双方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九、其他详见《评估报告》《资产明细表》等备查资料。
特别 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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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条件
一次性支付
一、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存续的法人企业,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二、意向受让方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三、意向受让方须从事民爆行业,并具备行业相关资质;四、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本项目整体转让,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去现场详查标的后进行受让登记。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转让项目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按其现状全部接受,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三、标的过户产生的所有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
一、缴纳:金额2150000.00元,截止时间2024-08-08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金设置条件: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间内报名登记时缴纳足额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保证金到帐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视为在《产权收购意向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一)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须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二)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交易,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最终受让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三)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三、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一)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意向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意向受让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意向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3.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4.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出现上述第1、4种情形的,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保证金扣除责任;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产权交易的意向受让方按以上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如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有其他违约情形的,该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受让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且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转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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