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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告知
1、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在竞买标的时,应保证以不低于人民币1907.009013万元报价。否则,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2、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湖南联交所备查),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专户。
3、如受让方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者拒绝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则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4、股权锁定期
(1)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年内,标的企业各股东不得将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转让,也不得发生质押、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导致股东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所有权、表决权、收益权中的任意一项或几项可能发生变动的情形。
(2)5年股权锁定期满后,各股东已偿还所有与衡阳物流港项目有关自身债务,妥善处理完毕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与衡阳物流港项目有关的遗留问题,且在其他股东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各股东均可通过协议或市场交易方式依法依规转让所持股权。各股东转让其在标的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受让方应具备必要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基本条件,并以书面形式承诺,在其成为标的企业股东后将继续承担原股东在衡阳物流港项目中的义务。一方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受让权。
5、受让方须按照《产权交易合同》、《衡阳高速物流有限公司章程(修改稿)》(在湖南联交所备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责任及义务:
标的企业认缴出资额为4400万元,实缴0元。受让方自愿承担转让方应承担的45%股权对应的全部股东责任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应由转让方履行的45%股权对应的出资义务),转让方无需再承担45%股权对应的出资义务。
(1)按所持股比承担项目资本金出资义务
衡阳物流港项目资本金人民币15210万元,由衡阳物流公司各股东按持股比例缴纳,其中人民币4400万元计入衡阳物流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810万元计入衡阳物流公司资本公积。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货币形式缴纳45%股权对应股东项目资本金出资额的70%(4791.15万元)至衡阳物流公司,剩余30%(2053.35万元)根据子项目二湖南高速衡阳物流港衡阳北服务区项目建设进度及时缴纳。
(2)按所持股比为标的企业融资提供支持
项目资本金外的资金筹措由标的企业负责,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应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帮助标的企业获取低成本融资贷款,并按所持标的企业股比为项目融资提供银行认可的融资支持方式。
(3)按所持股比对项目投资超项目批复可研总投资部分追加投资
若本项目最终竣工决算金额超出项目批复可研总投资,超出批复可研总投资部分,由各股东方按持股比例进行增资或由衡阳物流公司贷款,项目总投资额不予调整(即不再向本项目总投资核准部门申请调整总投资)。
(4)合作运营期内项目资金缺口(含还本付息、运营期亏损及现金流缺口等)由各股东按持股比例进行增资或由标的企业贷款。
(5)项目运营期收益优先足额安排运营支出,剩余部分用于还本付息。
(6)按所持股比享受利润分配、承担亏损分摊。
6、受让方须承诺同意转让方牵头标的企业管理团队的组建、考核、更换,团队薪酬绩效服从转让方薪酬、绩效管理要求。受让方须承诺同意标的企业的人员按以下原则配置:
标的企业不设董事会,设董事1名,兼任总经理,由转让方按公司法履行相应任命程序;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受让方按公司法履行相应任命程序;设副总经理一名,由标的企业社会化招聘;设会计一名由转让方委派,设出纳一名由受让方委派;其他人员由转、受让双方协商委派或由标的企业社会化招聘。标的企业承担衡阳物流港项目建设、招商、运营管理主体责任。
7、受让方须承诺同意,在项目建设期内,标的企业委托转让方协助负责建设资金融资、工程报批报建、建设管理、合约招投标管理等工作,标的企业向转让方支付管理及财务顾问费1100万元;在项目运营期内,标的企业招商运营委托转让方协助管理,标的企业每年支付转让方管理费100万元或承担转让方相关人员人工成本及工作经费,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年。
8、受让方须承诺同意本项目主材(钢材、钢筋、水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转让方确定的材料供应商负责供应。
9、受让方须承诺同意标的企业长期租赁转让方位于衡阳市石鼓区朝阳村(土地证号为湘国用(2007)第013号)、证载面积为3915.64平方米(约5.87亩)的松木塘地块及地上建筑物用于办公、住宿,租金以转让方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结果为依据。
10、受让方须承诺同意标的企业就子项目二湖南高速衡阳物流港衡阳北服务区项目开展进一步的研究论证,根据市场情况再次明确/调整项目开发方案,并同意追加后续项目投资。
11、截止2024年3月31日,转让方共为标的企业垫付或向标的企业提供本项目土地摘牌款项及其他费用借款及利息共人民币10091.528755万元。受让方须承诺同意: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该10091.528755万元中的人民币5855.85万元转为转让方应支付至标的企业的项目资本金,剩余人民币 4235.678755万元由标的企业在收到受让方项目资本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偿还给转让方,2024年4月1日至标的企业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止,甲方向标的企业提供的新增借款及利息,在转、受让双方共同审核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标的企业全额返还给转让方。
12、受让方须承诺充分了解衡阳物流港项目当前进展,认同目前已经完成的工作成果。
13、受让方须承诺:受让方及其股东不存在代替持股或委托持股行为,且不存在以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契约型私募资金等方式参与本次受让的情况。
14、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备查文件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按本项目股权公告的内容,以现状受让本项目。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仅就转让方委托发布的《股权转让公告》进行披露,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7:30前向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且通过E交易网(www.ejy365.com)进行网上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
请意向受让方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7:30前向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意向申请。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于挂牌截止日17:30前将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汇入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账户名称: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开 户 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花亭支行账 号:8112 0309 0000 16567 公告期内,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上述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上述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成交后,成功竞买的竞买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成功竞买的竞买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如有违反本公告及《竞价文件》约定的相关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则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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