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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转让标的包括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强煤矿资产、采矿权。其中:
1、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强煤矿资产,包括:(1)存货229项;(2)房屋建筑物104项,建筑面积共计57453.35平方米,其中有证房产63项,房产证载权利人与转让方名称不一致(权利人为转让方分公司或精煤集团),转让方已承诺有权处置该资产;无证房产41处(其中:热风房已拆除无实物)。上述房屋建于1986-2018年间,用途为办公、仓库、车间及井下巷道。房屋结构为砖混、砖木及框架结构;(3)构筑物34项;(4)井巷工程残值160项;(5)机器设备2786项,共计21659台/套,其中井上1209项,井下1574项,3项费用;(6)电子设备122项,共计155台/ 套;(7)土地使用权10项,土地总面积471415.56平方米,其中4宗土地使用权人为龙煤控股集团公司,5宗土地使用权人为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宗划拨土地使用权为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富强煤矿三采区,上述土地使用权中9宗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家作价出资,1宗为划拨,划拨土地使用权证记载使用期至2005年止,已经到期,尚未续期(成交后土地出让金由受让方承担)。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宗土地已经出租给龙煤股份公司,租赁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2、1宗采矿权,采矿权许可证编号为C1000002009091120035116;采矿权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山名称: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强煤矿;开采矿种:煤;开采方式:地下开采;生产规模130万吨/年;矿区面积20.5350平方公里;有效期限:自2015年8月20日至2036年12月31日;2020年11月27日,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该矿换发采矿许可证,标高:从180米至-400米;扣除新富煤矿六井2020年划定矿区范围垂直投影至-400米标高区域;开采深度:由180米至-400米标高,共12拐点圈定。2020年由黑龙江省第四地质勘查院编制《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强煤矿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北京恩地矿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评审,估算基准日2023年11月30日新强煤矿(扣除新富煤矿六井划定矿区范围垂直投影区域)证内剩余资源储量5634.29万吨。采矿许可证深部扩大区保有资源储量1973.87万吨。
3、上述资产转让标的的详细情况可参考本公告附件转让标的明细表。以现场实物为准。
其他情况:
1、新强煤矿采矿权价款处置情况:根据《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强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海地人·经纬联评报字〔2006〕第07号总第25号),该煤矿采矿权价款评估基准日2005年12月31日,评估利用可采储量为5449.35万吨,评估利用采矿许可证载明生产规模130万吨/年,计算矿山服务年限为 32.24年,评估根据计算的服务年限“长于30年的,按30年计算”的原则,评估计算年限取30年,评估期内拟动用可采储量 5070 万吨,服务年限30年,该矿采矿权价款为 21285.01万元人民币,此采矿权价款转让方已缴完。矿山尚有379.35万吨可采储量未处置采矿权价款。另外,存在新强煤矿需重新编制煤炭资源储量复核报告并由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评审备案,评审备案结果与最近一次(2006年)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原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评审备案资源储量(国土资储备字〔2006〕1号)对比资源储量增加部分需要补缴采矿权价款的可能。对应补缴采矿权价款部分,转让方补缴上述两项应补缴采矿权价款的20%,剩余的80%采矿权价款由受让方承担,具体补缴采矿权价款总金额以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委托评估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为准,具体缴纳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2、新强煤矿由于水淹等原因已经停产,涉及标的资产和矿区存在水害风险及安全风险,采矿权资源能否再被开发利用以及恢复生产需投入的时间、经济成本均存在不确定性,且井下资产无法下井勘察,无法办理现场实物移交验收手续,相关转让标的数量、状态、性能等无法核实,转让标的矿井下资源、资产能否再被许可开发利用,转让方不作任何承诺和保证。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该风险。转让方将标的地面实物资产、图纸、资料、证照等资产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即视为转让方履行了全部资产交付义务。同时也视为本标的交易完成,受让方不得就转让资源以及资产数量、价值的贬损向转让方主张任何权利。
3、新强煤矿存在历史生产过程导致的水淹地赔偿等地质灾害赔偿情况,需每年向多户受损方进行赔偿,受让方应对于报名前向转让方了解相关地质灾害的范围、赔偿标准充分了解。本次交易合同签订之日前的赔偿款由转让方负责,本次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新强煤矿每年的水淹地赔偿、地质灾害的赔偿或治理等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新强煤矿存在补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及土地复垦保证金(分年度缴纳,最终以七台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评审备案为准),转让方负责补缴2023年度(含)以前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及土地复垦保证金,2024年以后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及土地复垦保证金由受让方负责缴纳。本次转让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至采矿权办理完变更手续期间,如需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及土地复垦保证金时,受让方需提前将应缴纳金额支付给转让方,由转让方代缴。
5、煤层气勘探及开发利用权不在本次资产转让范围内,受让方无权对该范围内的煤层气勘探及开发利用,该范围内的煤层气勘探权自然资源部门已经许可给黑龙江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6、本次评估结果包含了增值税,但未考虑交易时可能涉及的其他税费。本次预计的资产转让时须缴纳的增值税可能会与国家税务机关认定的税额存在差异,产权持有人在开具发票时,应以国家税务机关认定的税额为准。经转让方与评估公司沟通,评估公司承认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房屋及建筑物增值税计算存在误差,评估报告不在补出,经转让方咨询相关部门后,初步测算少计税约270.85万元(此处仅供参考),此部分未包含在本次挂牌价格内,由受让方承担。
7、其他重大事项情况,意向受让方可在尽职调查期间查阅评估报告中企华矿评报字(2024)1001号。
8、本次为转让标的降价后的再次挂牌。
特别 告知
1、意向受让方必须认真查看本公告及其附件,并接受本公告及其附件中所有内容(附件内容与公告具有同等效力)。受让方应当按照本公告的约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严格履行交易合同中的条款。
2、本次评估依据2019年7月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印发《关于公布 2019 年上半年全省生产煤矿生产能力有关情况的通知》确定新强煤矿生产能力为 140 万吨/年,未考虑未来可能出现的煤矿生产能力变化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3、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编制《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强煤矿恢复生产建设方案论证报告》,报告中确定永久煤柱和保护煤柱未按照每个可采煤层进行确定,而是按照整个煤矿进行大致估算确定的,本次评估未考虑其估算误差对可采储量的影响,亦未考虑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4、矿产资源勘查具有不可预计的风险。转让标的虽已经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转让标的涉及储量等数据可能因地质构造、勘探程度等因素与实际有误差,转让方提供标的相关资料是基于现阶段的认识,转让文件和公告所表述的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生产能力等可能与实际有差距,仅供参考,不构成转让方及黑龙江联交所对本次转让标的的勘查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具体数据以实际勘测为准,如确有误差,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5、转让标的可能存在潜在或隐蔽的瑕疵,潜在或隐蔽的瑕疵包括可能存在他人越界开采、非法盗采等情况、权证缺陷(如标的涉及部分资产的证载权利人与转让方不一致,可能涉及多次过户问题、如不能办理产权、未做产权变更或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等)、资产欠缴税费(如水、电、气、供暖、物业费、部分土地涉及租赁情况等以及其他瑕疵等,转让标的按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务必在交纳保证金前到标的所在地进行实地踏勘,查阅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基础材料、对转让标的的相关情况以及勘查开采风险以及转让标的物的法律及自然现状须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亲自查验转让标的物、向相关管理部门了解标的现状或聘请专家鉴定等。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对转让标的现状及标的全部瑕疵的认可和接受,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和勘查开采风险等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6、受让方须自行前往相关主管部门咨询如何办理土地出让及房产更名、补办证照等手续, 转让方在规定时限内(2024年12月31日前)及合理范围内给予受让方力所能及的配合,相关变更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若相关资产不能办理产权变更,受让方自行承担风险。若涉及多次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涉相关全部欠费、费用、税金(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欠税费、转让手续费、契税、土地出让金、采矿权变更产生的税费以及转让方交纳的税费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自愿承担上述过程中一切风险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产业政策变动或调整产生的风险和损失。)与转让方无关。
7、受让方须自行补缴80%采矿权价款(该补缴采矿权价款以其他情况第1条披露为准)以及缴纳2023年以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及土地复垦保证金,所涉税费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能否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以及需交纳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及土地复垦保证金的数额,转让方对此不做任何承诺。本次挂牌交易转让价格不做调整,受让方接受转让价格即视为认可此事实。
8、从交易双方签署交易合同之日起至标的全部办理完变更手续,这期间的涉及标的资产和资源所有税费、标的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安全风险责任及造成损失发生的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9、受让方被确定后,交易双方须到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信息公示、采矿权权属变更登记等手续,存在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让审批手续的风险。若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批准未通过,则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取消交易,交易双方及交易机构均不承担责任。
10、受让方在使用转让标的煤炭资源过程中,如与转让标的的地上地下范围内可能存在林权、宅基地使用权、采矿权、水域滩涂养殖权、煤层气勘探及开发利用权等其他权利,权利范围、取得权利的时间等存在冲突,受让方须承担一切法律风险和赔偿责任,转让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1、黑龙江联交所将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转让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黑龙江联交所、转让方提供的转让标的相关资料及所作的陈述仅供参考,不作为黑龙江联交所、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转让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转让标的移交的凭据。
12、本公告由转让方发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以及公告所涉及的其他事宜,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转让方承担。
1、意向受让方须在本公告截止日17:00前向黑龙江联交所书面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等相关受让材料,并足额交纳保证金;逾期未提交申请材料或未足额交纳保证金的,不具备受让资格。
2、受让方(即出价最高者)应在竞价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黑龙江联交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后2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3、受让方须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扣除保证金)、成交价款1%服务费支付至黑龙江联交所指定账户。
4、转让标的的交割事项、价款划转由受让方与转让方在交易合同中约定,黑龙江联交所按照交易合同约定将转让标的成交价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转让方指定账户。如交易合同中对价款划转无约定的,转让方需提供受让方签字同意的交易价款划转函办理价款划转手续。
1、 展示时间:公告期内
2、 展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刘先生 13945590212
1、交纳:40000万元人民币。截止时间:公告截止日17时前,以资金到账为准,逾期视为保证金无效。汇入黑龙江联交所如下账户:
户 名: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账 号:18010000001497502行 号:313261066613 开户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区科技专业支行2、处置: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无息退还。3、若非黑龙江联交所、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全额扣除(黑龙江联交所留取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违约金归转让方),并依法承担其他违约责任:(1)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截止日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报价阶段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含唯一意向受让方);(3)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交易合同的;(4)不支付或未按期全额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5)采取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手续参与竞价的;(6)本公告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约违规行为。
1、 收费标准:按全部成交价1%的比例向受让方收取。
2、交纳方式:受让方须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附件:交易须知.doc;
附件:转让标的明细表(资产).xlsx
附件:转让标的图片(部分).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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