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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蓝天浮法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晶亮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兰州蓝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9%股权及相关债权联合转让
具体包括:
1.兰州蓝天浮法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兰州蓝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820536740.00元债权(应收账款);
2.兰州晶亮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兰州蓝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04888415.00元债权(应收账款);
3.兰州蓝天浮法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兰州蓝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0.29%股权,转让价格508688.73元;
4.兰州晶亮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兰州蓝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8.71%股权,转让价格207774.27元。
以上标的整体转让。
特别 告知
1.本项目一经公告即可进入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咨询、调查期内,有权及有义务了解、调查标的及标的企业,并对可能存在的和潜在的瑕疵进行全面审查,或聘请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调查和论证。意向受让方报名且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示其已充分了解《转让公告》《受让须知》《受让申请与承诺书》等附件资料全部内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财务、法律文件且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及标的企业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本次转让产权涉及的标的企业相关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尽职调查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风险与责任。
2.本次转让股权涉及的标的及标的企业状况以现状为准,省产交所及转让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省产交所及转让方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本次转让股权涉及的标的及标的企业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资料、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构成任何担保。
3.省产交所不提供竞价场地及设备,意向受让方应自备终端进行网络竞价,因设备或网络等故障导致的一切风险及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4.标的企业资产状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标的公司注册资本全部未实缴,成交后注册资本实缴义务由股东再行约定。
2.兰州晶亮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标的公司29%股权、兰州蓝天浮法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标的公司71%股权均于2020年12月17日质押给兰州万科共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标的公司股东方贰拾亿叁仟万元整(¥2,030,000,000元)借款提供担保。质押权人已书面同意产权转让事宜。
3.标的公司所属两宗土地(土地权证号:甘(2021)兰州市不动产权第0041066号、甘(2021)兰州市不动产权第0041061号)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权人已书面同意产权转让事宜。
3.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在公告期内按甘肃省产权交易所要求提交报名资料、完成E交易注册报名手续,经资格审查通过后,按《受让须知》的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至省产交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即视为意向受让方接受本转让公告的所有条款,并承诺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标的。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应自行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判断是否具备购买该股权的资格条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及后果。
6.意向受让方应无条件认可和接受标的企业现存所有债权债务、已签订的全部经济合同、以及其它应当继续承担或履行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其它经济和法律责任。
7.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8.受让方应在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成交价款。
9.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10. 受让方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款项的,应书面承诺按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向省产交所提交报名资料,具体如下:
1.主体资料。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质文件。
2.委托代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省产交所及转让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交易保证金金额:30000万元。
1.成交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成交价款;
2.未受让者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网 址:甘肃省产权交易所网站www.gscq.com.cn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www.gsggzyjy.cn
微信公众号:GSCQ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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