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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5日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对蒙商银行与宝润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二审判决,文书编号(2023)内25民终251号,判决:一审诉讼费蒙商银行承担228805元(蒙商预交),宝润公司、叶宝军、王东梅承担468496元(蒙商预交),二审诉讼费蒙商银行承担228805元(宝润公司、叶宝军、王东梅预交),宝润公司、叶宝军、王东梅承担468496元(宝润公司、叶宝军、王东梅预交)。
关于诉讼费约定:
1.一审法院应向蒙商银行退还诉讼费468496元,该费用蒙商银行将优先从法院执行回款中扣除,后期受让方向一审法院申请返还,返还后资金归受让方所有。
2.蒙商银行应承担二审法院228805元诉讼费,该费用已由宝润公司、叶宝军、王东梅预交,蒙商银行未实际交纳,后期该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3.蒙商银行已交纳行政诉讼费50元、保全费50元,该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关于其他费用约定:
1.2023年11月27日蒙商银行向内蒙古恺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交纳评估费7000元,该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2.其他因本案相关而产生的、还未明确发生也未实际交纳的费用如执行费、拍辅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受让人承担。
由阿巴嘎旗宝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坤宝煤矿采矿权作抵押担保(《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19ZH2501700005-2),由实际控制人叶宝军提供阿巴嘎旗宝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69%的股权作质押(《股权质押合同》编号2019ZH2501700005-3),同时由实际控制人叶宝军及其爱人王东梅提供保证担保(《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19ZH2501700005-1)。
2019年12月24日,叶宝军持有的阿巴嘎旗宝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69%的股权在阿巴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质押登记,质押登记编号A1800017168,登记通知书编号(阿巴嘎旗)登记内质字2019第1906172865号。
2019年12月26日,阿巴嘎旗宝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坤宝煤矿采矿权通过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局、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两级审批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限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6月7日,目前状态抵押中。2021年因债权转让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向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了抵押转移登记。(抵押登记详细信息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官网查询了解)
1.2022年9月30日,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对蒙商银行与宝润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一审判决,文书编号:(2022)内2502民初2027号。内容简要:支持蒙商银行诉求,包括关于采矿权的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以及违约金。
2.由于企业对违约金部分有异议,故提起上诉,二审于2023年4月25日在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判决,文书编号(2023)内25民终251号,法院判决(简述):(1)撤销原一审法院判决;(2)债务人和保证人偿还我行借款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69%股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优先受偿;(4)驳回我行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关于采矿权的抵押担保责任和优先受偿权法院因叶宝军刑事一案尚未判决法院未审理。
3.我行于2023年7月依据(2023)内25民终251号判决书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文书编号(2023)内2502执1818号,目前仍在执行程序中。
在执行过程中,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查封了阿巴嘎旗宝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69%股权、查封了阿巴嘎旗宝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坤宝煤矿采矿权、叶宝军名下一套建筑面积267.79平方米的商业房产、以及轮候查封王东梅名下长安信托恒字2019012号家族信托1000万元。分别于2024年1月23日、3月22日执行现金回款165.3665万元和4.9533万元。
2023年9月27日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出具(2023)内2502执1818号之二号裁定解除了对坤宝煤矿采矿权的查封,我行不服解除查封裁定遂提起执行异议,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5日出具裁定驳回我行异议请求,文书编号(2023)内2502执异357号。
2023年11月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叶宝军名下267.79平方米的商业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220.26万元,于2023年12月22日进行第一次拍卖流拍,流拍价176.21万元,第二次拍卖于2024年1月8日开拍也已流拍,起拍价158.58万元,于2024年2月1日进入变卖程序已流拍。
4.2024年2月29日,我行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申请了《行政诉讼》立案,开庭时间2024年4月22日(我行正在聘请代理律所)。同时我行申请对瑙敏煤矿采矿权进行保全,查封期三年,文书编号(2024)内2502行初18号。
(未尽事宜可详询法院或政府主管部门自行了解)
1.2021年7月20日,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对叶宝军刑事案一审进行判决,文书编号:(2021)内25刑初3号。内容简要:(1)贪污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叶宝军有期徒刑16年;(2)追缴叶宝军贪污所得4129.3万元;(3)原阿巴嘎旗吉尔嘎郎图苏木乡办煤矿的采矿权权属,由阿巴嘎旗人民政府依照行政职权办理。(坤宝煤矿)
2.2023年6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叶宝军刑事案二审进行判决,文书编号:(2023)内25刑终12号。内容简要:(1)职务侵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叶宝军有期徒刑11年;(2)判决书中提到叶宝军侵占犯罪金额2973.02万元,判决项中未表述;(3)原阿巴嘎旗吉尔嘎郎图苏木乡办煤矿采矿权,交由阿巴嘎旗人民政府以行政权限依法处理。(坤宝煤矿)
坤宝煤矿采矿权属于叶宝军刑事一案的案涉资产,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叶宝军在承包经营阿巴嘎旗吉尔嘎郎图苏木乡办煤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趁煤矿兼并重组转制之际,在未经主管部门同意转让,未经原采矿权人同意并进行价值评估缴纳相应价款的情况下,虚构成交价格(未实际履行),与其控制的阿巴嘎旗宝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将价值4129.3万元的吉尔嘎郎图苏木乡办煤矿采矿权变更到其本人所有的阿巴嘎旗宝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坤宝煤矿名下,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但鉴于其在乡办煤矿承包期间, 代替乡办煤矿向国家缴纳采矿权价款1156.28万元,其实际侵占犯罪金额应为2973.02万元。”(摘自2023内25刑终12号刑事判决书)
3.2023年10月9日,我行收到阿巴嘎旗人民政府发来的《关于商请取回宝润矿业抵押采矿权证的函》,2023年10月19日,我行向阿巴嘎旗人民政府、阿巴嘎旗自然资源局回复《关于商请取回宝润矿业抵押权采矿权证的回函》,我行未同意取回宝润矿业抵押采矿权证。
4.2023年10月21日我行与阿巴嘎旗人民政府现场对接宝润采矿权处置事宜。双方未能就抵押权、优先受偿权、及相关处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5.2023年12月11日由阿巴嘎旗人民政府主导在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局将宝润坤宝煤矿采矿权变更至阿巴嘎旗瑙敏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旗城投平台)名下。变更后采矿权证号:C1500002009061120024145,与原证号一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2023年12月11日至2024年6月8日。
6.2023年12月28日我行向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局通过邮寄发送《关于商请对于宝润矿业采矿权抵押权确认的函》,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局未回复。
7.2024年1月5日我行向阿巴嘎旗瑙敏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邮寄发送《关于阿巴嘎旗瑙敏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瑙敏煤矿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通知暨催收通知》,瑙敏公司未回复。
8.2024年2月19日,受阿巴嘎旗人民政府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推介瑙敏煤矿采矿权转让。
9.2024年2月20日我行前往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主张我行抵押权及优先受偿权利,要求充分内容披露并暂停采矿权公开转让。现场未答复,表示待研究后回复。
10.2024年2月27日我行再次前往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接洽并致函,主张我行抵押权及优先受偿权利,要求充分内容披露并暂停采矿权公开转让。现场表示将依法推进流程。
11.2024年2月28日我行现场向阿巴嘎旗人民政府送达了《关于依法维护蒙商银行坤宝煤矿抵押权益的函》,并与阿旗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副旗长进行了接洽,其表示应依法依规处置。
12.2024年2月29日我行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送达了《关于恳请协助依法维护蒙商银行坤宝煤矿抵押权益的函》,并与行署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盟长进行了接洽,其表示将协助我行依法依规处置、并前往阿巴嘎旗进行调研了解此事。
13.2024年3月1日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向我行致函回复“因转让方拒绝暂停交易,我中心将按照转让方意见继续组织交易”。我行又于当日向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致函告知,我行已与政府沟通事宜,以及我行已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立案并申请对瑙敏煤矿采矿权保全。
14.2024年3月2日,锡林郭勒盟行署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盟长电话回复,我行的恳请事项已向行署分管能源工作的副盟长进行了通报,表示应依照法律程序处置。
15.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于2024年3月15日接到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内2502行初18号查封裁定书后停止了对瑙敏煤矿采矿权公开推介流程。
价高者得,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确定最终受让方,同等价格条件下一次性付款优先,也可接受分期付款。
一次性付款中标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转让价款。分期付款在转让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付款首期价款不低于转让价款金额的30%(不含10%保证金),其余款项应当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照不低于上一期新发放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向我行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受让方未付清全部款项前,不得进行资产交割及办理过户手续。
(一)本次债权转让的相关债权资料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与转让方联系查阅尽调,
联系电话: 13514798789
(二)转让标的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
1、标的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2、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瑕疵的情形;
3、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4、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5、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协议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
6、标的债权附属的保证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7、标的债权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
8、标的债权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
9、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未予行使;
10、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
11、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实际不存在,抵押物重复抵押,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
12、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
13、部分标的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
14、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15、全部或部分债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受让标的后对债权中的利息、罚息等诉求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16、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不良资产债权,可能存在由于转让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查封而导致最终受让方对债务人的资产失去控制;
17、标的债权在交易基准日后仍会发生变化;
18、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完整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19、原债权人未就标的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20、可能存在诉讼或执行主体无法变更、利息无法得到支持以及因前手无法提供资料等原因导致无法启动或者推进司法追偿程序等瑕疵;
21、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存在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22、意向受让方需充分知晓本次转让的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可能存在对债权追偿不利的影响因素,抵押物可能存在权利转移、灭失、损坏或登记机构未能查询到信息等情况;
23、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支付等情形;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债权转让后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的风险;
24、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主张;
25、受让方对标的债权项下债务企业、担保企业、担保人及抵押物的现状,和存在的瑕疵应进行详细的调查,并应知晓其对债权追偿的影响程度和存在的风险;
26、转让的标的债权属于金融不良债权,标的债权及从权利包含但不限于除上述瑕疵之外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
陷,买受人须进行详细的现场尽职调查,从而应当知晓包含上述瑕疵在内的所有债权瑕疵,及可能存在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受偿债权的风险。
其他事项说明:1、最终受让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等文件规定,受让方应配合转让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成为受让方后,应主动向转让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非自然人客户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如有)、受益所有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联系人电话。
(三)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受让金额债权准许条件,并承诺符合,后续因监管部门等要求对项目受让及后续交易造成无法正常进行的,交易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同等条件下,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成立或备案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公司优先受让,接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受让,但以下人员不得购买:债务人本人及关联人、担保人及其关联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接受联合体受让,联合体成员共同具备受让方资格条件即视为具备受让方资格条件,联合受让各方应签订联合收购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
1、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至股交中心指定账户。(适用于设置交易保证金项目)
2、若信息公告(含资产管理公司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期满,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如其他权利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股交中心相关规则执行。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股交中心相关收费办法或相关约定向股交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4、股交中心在确定最终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其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完成《交易合同》签订。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等额部分,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股交中心指定账户,股交中心收到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且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交接手续后(交易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股交中心将价款转付转让方。意向受让方需承诺符合信息公告中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要求,如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转让方有权在交易合同签署前取消交易,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由该意向受让方承担。
5、意向受让方应尽合理审查义务,确认已了解与本次转让标的有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风险,自愿承担本次交易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自愿承担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并自愿接受该标的债权可能或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的事实。受让方基于独立慎重的原则作出签署各项交易法律文书与合同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本标的。
6、转让标的债权以现状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债权现状及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
7、意向受让方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即视为其已对债权标的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并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接受信息公告之全部内容,承担受让标的可能发生的的一切风险;不得再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受让相关义务,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利益受损方将有权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或按实际损失追究相关责任。
8、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在实现受让债权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
9、本次转让若涉及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分别承担。
10、本次转让标的债权项下实际利息、费用等以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为准,垫付费用随债权一并转让。自基准日之后,标的债权回收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均归受让方所有,发生的费用支出由受让方承担。
11、意向受让方可在报名时向股交中心提交电子档报名材料,并确保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材料递交至股交中心,纸质材料需与经股交中心审核的电子档材料保持一致。
12、股交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进行信息公告,公告内容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股交中心对转让标的现状、可回收性或收益不作任何明示、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最终受让方按转让底价部分的0.1%支付交易服务费,超过底价部分按1%支付交易服务费
1、缴纳:金额7197670.00元,截止时间:截止日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事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和股交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材料、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的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在股交中心扣除转受让双方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保证金已退还的,利益受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信息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未在确认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股交中心的;
(4)未按照信息公告约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完成资产交接的;
(5)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中心损失的;
(6)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8)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股交中心交易规则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3、处置方法
(1)如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或分期首付款)及交易服务费后,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其交纳的保证金将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渠道退还。
(3)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且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中心无息原额返还已交纳部分的交易保证金;
(4)交易业务中止或终止时,非由意向受让方导致的交易业务中止或终止事项,该意向受让方可向中心申请无息原额返还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报价期,延时报价周期为2分钟(即120秒)
3、每次加价幅度为人民币1000000元或其整数倍
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若在补登公告期间无新的意向受让方产生,且在其他权利人均放弃优先购买权,则与首次公告期间产生的意向受让方进行协议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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