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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清单
转出方名称:国家电投集团新疆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李倩男
联系电话:17799690714
重大事 项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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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告知
一、本次处置一批存货-原材料资产,主要为积压的中板、圆钢、无缝管、弯头、铝接线端子、阀门、法兰、轴承、螺栓、断路器、电压表等。其中有3项已全部领用,不在本次移交范围,详见《资产处置明细表》;至评估基准日,原材料已积压多年。存放于哈密市七角井镇原哈密三友盐化厂。
二、本次处置一批机器设备资产,购置于2002年至2017年,主要为闲置的采盐船、浸取罐、盐仓罐、转炉、粉煤机、装载机、液压挖掘机、康明斯发电机组、变压器、减速机、压滤机等生产工业盐和硫化碱的化工设备及工程机械。至评估基准日,机器设备已闲置多年,其中XG955III装载机、PC300-7液压挖掘机、PC400-8 液压挖掘机属于淘汰机型,发动机及液压系统损坏,需大修方能使用,本次须受让方承担设备大修费用;其余设备已报废不能使用。存放于哈密市七角井镇原哈密三友盐化厂及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盐湖街17号达阪城盐湖。
三、本次处置资产车辆共3项,购置于2001年至2008年,为红旗轿车、江铃客车、桑塔纳2000轿车,车辆均已报废。本次项目成交后若受让方无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可委托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机构办理相关车辆报废销户手续,后续将销户资料交于转让方。存放于哈密市七角井镇原哈密三友盐化厂及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盐湖街17号达阪城盐湖。
四、本次处置一批电子设备,购置于2011年,主要为文件柜、沙发、办公桌、计算机、税控机、复印机CP1525等办公家具及办公电子设备。其中无实物设备无评估值不在本次移交范围;其余电子设备均闲置多年未使用,部分已报废。存放于哈密市七角井镇原哈密三友盐化和乌苏市东工业石化园区兴盛北路原华巨公司 。
五、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13%向转让方缴纳税金,税金须由受让方自行缴纳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税率有变化,调整受让方应缴纳税金。
六、本次处置资产由于年限较长,转让方无法提供购置发票、合同、车辆登记证及行驶证等权属证明。
七、本次资产处置若交易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应就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争议协商解决,其余部分继续履行。
八、意向受让方须到现场对本次处置资产进行现场查勘,报名时须持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双方签字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须严格遵守标的所在地现场踏勘有关规定。(踏勘联系人:武伟13579821815)
九、意向受让方须承担本次资产拉运、装卸相关费用,遵守转让方安全管理要求,若拆除、装卸、拉运过程中违反安全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受让方承担;须负责区域拆除及垃圾清运,按要求恢复拆除区域,并承担拆除清运费用。
十、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转让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标的使用现状、规格型号、设备材质、数量、标的瑕疵等相关情况,自行实地考察标的状况(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等,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受让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本次标的以现状处置,不再单独过磅称重,成交价格不作调整;意向受让方受让后,自行承担因不了解标的现状而产生的相关风险,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和责任与转让方和新骎产权交易所无关。
十一、其他详见《评估报告》《资产处置明细表》等备查资料。
一、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去现场详查标的后进行受让登记。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转让项目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按其现状全部接受,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三、标的过户产生的所有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
一、缴纳:金额300000.00元,截止时间2024-04-12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金设置条件: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间内报名登记时缴纳足额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保证金到帐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视为在《产权收购意向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一)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须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二)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交易,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最终受让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三)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三、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一)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意向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意向受让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意向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3.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4.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出现上述第1、4种情形的,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保证金扣除责任;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产权交易的意向受让方按以上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如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有其他违约情形的,该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受让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且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转让标的。
新疆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pdf
资产处置明细表.pdf
现场踏勘确认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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