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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杨福钱 ;孟仝柱
债务人地址:赛罕区金河镇西黑炭板村67号; 赛罕区金河镇西黑炭板村225号
抵押、担保情况:杨喜维、 孟仝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杨喜维、 杨福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缴纳:金额160000.00元,截止时间,按系统提示缴纳。
一、符合条件的意向方可以《承诺函》代替现金保证金的缴纳,提供《承诺函》的意向方如涉及违约,转让方可按保证金金额追偿。二、缴纳时间及方式:1、交截止时间:公告截止当日17:00,以实际到账为准2、交纳方式: 转账 3、保证金及价款交纳账户:户 名: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开 户 行:浦发银行呼和浩特新华大街支行账 号:5903 0157 4000 01610 开户行行号:3101 9105 9034三、保证内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和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报名材料、交纳保证金或提交《承诺函》,即视为对如下内容的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中心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或《承诺函》约定的金额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保证金已退还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履约保证金、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 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资产交接的; (4)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5)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6)如置换成交,未按照置换成交规则履行后续义务的;四、处置方式: 1、如最终受让方以现金支付的形式支付价款的,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行为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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