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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新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棉花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管理人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3.新疆宝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4.布尔津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5.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供销合作联社阿勒泰地区办事处
6.新疆银星大酒店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麻纺织原料公司
1.新疆新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916500002286666775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12650000228583337C
3.新疆宝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916501006255549353
4.布尔津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12654321MB0T313991
5.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供销合作联社阿勒泰地区办事处:126543000105034883
6.新疆银星大酒店:91650100722329633C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麻纺织原料公司:91650103228667215R
1.新疆新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棉花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管理人:新疆乌鲁木求市沙依巴克区奇台路615号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314号
3.新疆宝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305号
4.布尔津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布尔津县美丽峰路35号
5.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供销合作联社阿勒泰地区办事处:新疆阿勒泰市金山路12号
6.新疆银星大酒店: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奇台路639号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麻纺织原料公司: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长江路69号
1.新疆新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棉花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管理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事业单位
3.新疆宝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4.布尔津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事业单位
5.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供销合作联社阿勒泰地区办事处:事业单位
6.新疆银星大酒店:集体所有制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麻纺织原料公司:集体所有制
重大事 项披露
特别 告知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且通过新疆产权交易市场(www.xjcq.net.cn)进行网上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
1、缴纳:金额2990027.88元,截止时间2024-02-20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一、缴纳:金额(系统抓取保证金金额)元,截止时间(系统抓取截止时间),按系统提示缴纳。二、保证金设置条件:转让方确定保证金金额为整体交易挂牌价格的 20%(1,99,3351.92 元),转让方同意新疆产权交易所按交易挂牌价格的30% (2,990,027.88 元) 向意向受让方收取保证金。保证金应缴纳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到账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 17:00(北京时间) 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视为在《产权收购意向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一)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须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二)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交易,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最终受让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三)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三、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一)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违约责任。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价款 20%的交易保证金转至转让方账户作为受让方应当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其余 10%保证金向交易所支付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剩余部分退还意向受让方。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如再次交易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由违约受让方补足差额款项。1.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3.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4.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5、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有其他违约情形的; 出现上述第 1、4、5 款所列情形的,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保证金扣除等违约责任,同时因出现上述第 1、4、5 款所列情形导致再次交易,且再次交易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由该违约受让方补足差额款项:出现上述第 2、3 款所列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产权交易的意向受让方共同承担违约责任,即: 违约金以全部交易价款的 20%为限由意向方共同平均承担,同时再次交易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由违约受让方共同补足差额款项并平均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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