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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 项披露
一、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已经停产数年,目前已无直接工作人员。
二、标的企业在建工程为标的企业2019年以前累计发生的矿山上在建工程支出项目,包含炸药库工程、169矿点值班室工程、矿山山体开采工程项目,截止评估基准日均处于停建状态。
三、标的企业采矿权,为叶城县志鹏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叶城新藏公路169里程点石英矿采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号:C6500002010127120104771,开采矿种:冶金用石英岩;露天开采;开采规模:0.50万吨/年;矿区面积:0.0493平方公里。该采矿权出具了《叶城县志鹏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叶城新藏公路169里程点石英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中林评矿字[2023]44号),评估方法为收益法,评估值为人民币88.49万元。评估公司对该部分汇总进本次股权评估报告中,引用过程无调整事项。
四、该矿山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规模为0.5万吨/年,《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生产规模亦为0.5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达27年,矿山生产规模与矿床规模不匹配。本次评估根据生产规模和资源储量规模相匹配的原则,并经查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喀什地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小型玻璃、陶瓷等石英岩、石英砂矿,最低开采设计标准为5.0万吨/年,即新建和改扩建该类矿山的最低开采规模为5.0万吨/年。故本次评估确定矿山评估用生产规模为5.0万吨/年。
五、标的企业采矿许可证已于2021年5月7日到期,采矿权人在2021年12月底已取得叶城县相关部门的意见和政府的批文以及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同意延续的批复,要求在年底之前必须完成地质详查工作和资料报送。但因疫情等原因一直未能完成地质详查工作。本次评估是假设该采矿权能够延续办理采矿许可证为前提的。在股权转让后由受让方自行与叶城县自然资源局联系办理采矿证延续工作。
六、根据2004年10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采矿权评估结果》(新国土资采确发〔2004〕第153号),资源量17.52万吨,确认采矿权价值6.3万元。根据叶城县志鹏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缴纳票据,该采矿权价款已经缴纳完毕。故截止评估基准日该采矿权价款已经处置完毕。
七、2019年1月29日涂四新与叶城志鹏因劳务合同纠纷议案判处叶城志鹏支付涂四新劳务费及利息等共计163.66万元,2019年9月12日叶城县人民法院就该案件涉及款项进行扣划执行并冻结塔河矿业所持叶城志鹏65%股权。经2024年1月3日与叶城县人民法院及法官沟通,同意塔河矿业转让所持叶城志鹏65%股权,签订转让协议并由叶城志鹏偿还欠款后可解封冻结股权,截止2024年2月底,叶城志鹏须向叶城县人民法院支付欠款141.07万元。
八、受让方需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出资约887万元借款给标的企业,由标的企业偿还转让方欠款及利息共计7435734.99元;偿还叶城县人民法院(涂四新欠款)1410707.47元;支付职工各类报销款19240.13元。
九、本次股权转让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十、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律师意见书》等备查资料。
特别 告知
一、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认同标的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企业按其现状全部接受。视为受让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的经营情况,不得再以标的企业股权转让之前的,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纠纷、或有税务处罚、或有法律责任等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三、若本次股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须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仅需给予必要的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新的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且通过新疆产权交易市场(www.xjcq.net.cn)进行网上报名,并缴纳交易保证金。
一、缴纳:金额1000000.00元,截止时间2024-02-26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金设置条件: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间内报名登记时缴纳足额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保证金到帐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视为在《产权收购意向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一)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须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二)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交易,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最终受让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三)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三、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一)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意向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意向受让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意向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3.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4.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出现上述第1、4种情形的,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保证金扣除责任;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产权交易的意向受让方按以上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如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有其他违约情形的,该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受让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且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转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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