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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方名称:新疆八钢国贸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潘东
联系电话:13565801907
特别 告知
一、该探矿权首次设立时间为2009年6月18日,探矿权人为和田八钢国贸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预查探矿权有效期限为2009年6月18日至2010年6月18日;2010年11月25日至2013年11月25日,延续变更至普查;2013年12月9日至2016年12月9日,延续变更(缩减面积)至详查;2017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延续变更至勘探;2020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15日,第二次变更(缩减面积)至勘探阶段。现探矿权勘查区面积为29.52平方公里,有效期限自2023年3月24日至2025年12月23日。现探矿权人为新疆八钢国贸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和田八钢国贸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母公司)。
二、该探矿权通过申请取得,不涉及国家出资,现阶段尚不涉及缴纳出让收益。
三、本次转让探矿权工作区位于阿尔金山中部,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管辖。从县城至石棉矿,为国道315线,350km。除干线公路外,从石棉矿到米兰道班(苏吾什杰),约100km的砂石简易路,可通行汽车,时速40-80km。从米兰道班,距离矿区还有20多公里,外部交通条件较差。
四、新疆若羌县托盖里克东铜矿勘探探矿权目前处于普查程度,尚未进行开发。
五、本次评估工作中转让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是编制本评估报告的基础,相关文件材料提供方应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六、对存在的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瑕疵事项,在转让方未做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相关责任。
七、本次探矿权名称为新疆若羌县托盖里克东铜矿勘探,但实际勘查程度尚处于普查程度,与名称不符,如在探矿权有效期限内未能取得找矿突破,提高勘查程度,该探矿权可能无法进行延续、保留,存在灭失风险。
八、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勘探标的,自行选择对标的可能存在的潜在的瑕疵进行全面审查和勘验,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属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咨询了解相关权证批准变更事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承担瑕疵相关责任。若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纠纷,与转让方和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九、其他详见《探矿权评估报告》《关于处置资产有关情况说明》等备查资料。
一、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去现场详查标的后进行受让登记。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转让项目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按其现状全部接受,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三、标的过户产生的所有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
一、缴纳:金额60000.00元,截止时间2024-02-01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金设置条件: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间内报名登记时缴纳足额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保证金到帐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视为在《产权收购意向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一)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须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二)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交易,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最终受让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三)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三、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一)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意向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意向受让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意向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3.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4.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出现上述第1、4种情形的,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保证金扣除责任;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产权交易的意向受让方按以上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如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有其他违约情形的,该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受让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且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转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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