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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方名称:新疆新矿地质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胡琨
联系电话:13639961291
特别 告知
一、本次转让探矿权依据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1月6日颁发证号为T6500002009071010031898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开采矿种为煤矿,矿区位于呼图壁县城西南105千米处,属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石梯子乡管辖。开采方式:地下开采;生产规模:60万吨/年;服务年限为42.51年,储量5645.2万吨;有效期限:2023年1月6日至2025年1月6日。北西-南东长7.35千米,北东-南西宽1.11-1.68千米,由6个拐点坐标圈定,矿区面积1.74平方公里,矿区为探矿权没有生产矿井,交通较为便利。
二、根据《新疆呼图壁县白杨河矿区石梯子马道沟西井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说明书》,矿山设计生产能力为60万吨/年。本次评估未考虑矿山实际生产规模与设计规模差异,生产规模以设计规模确定,故本次评估确定生产规模为60万吨/年。
三、新疆新矿地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提交了《新疆呼图壁县白杨河矿区石梯子马道沟西井田详查报告(资源储量分割)》,2023年4月13日新疆新矿地质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地质专家2名、采矿专家1名、水文专家1名对《详查报告》进行了评审,各专家出具了评审意见,该《详查报告》探求的资源量尚未经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
四、本次评估利用的煤炭工业石家庄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23年4月编制提交的《新疆呼图壁县白杨河矿区石梯子马道沟西井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说明书》未经相关专家评审。
五、本次评估结果为保有资源量5645.20万吨所对应的价值一均为尚未办理过矿业权出让手续的资源量的权益价值。委托方为了解该探矿权评估价值与未来取得采矿权所需支付出让金之间的差额,即探矿权净值,委托新疆志诚欣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按本次评估基准日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对本次评估利用的未缴纳过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煤炭资源量5645.20万吨,需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进行了预估。根据预估结果,上述未有偿处置的煤炭保有资源量5645.20万吨,在当前可能需要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约为18064.64万元。则“新疆呼图壁县石梯子马道沟西井田勘探探矿权”在评估基准日评估价值与未来取得采矿权所需支付出让收益之间的差额为2868万元。
六、本次意向受让方受让后须承担未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和涉及的相关费用及缴纳义务,该矿业权出让收益约为18064.64万元。
七、该矿业权的正式矿业权出让合同及出让收益还未确定,在相关经济行为分析上述矿区范围内保有资源量对应矿业权价值时,应注意可能存在的预缴矿业权出让收益及正式的出让收益差额。
八、本次受让方须承担新疆大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前期对该探矿权的投入预计773.069万元,具体金额待项目成交后以受让方和新疆大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为准。
九、本项目采取的竞价方式为线下拍卖,拍卖公司:新疆新天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地点: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城建大厦会议室,联系人:孙启滔13999243330。
十、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须持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十一、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勘探标的,自行选择对标的可能存在的潜在的瑕疵进行全面审查和勘验,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属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咨询了解相关权证批准变更事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承担瑕疵相关责任。若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纠纷,与转让方和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十二、其他详见《探矿权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一、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去现场详查标的后进行受让登记。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转让项目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按其现状全部接受,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三、标的过户产生的所有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
一、缴纳:金额32000000.00元,截止时间2024-02-07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金设置条件: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间内报名登记时缴纳足额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保证金到帐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视为在《产权收购意向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一)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须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二)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采取线下拍卖方式交易,该交易保证金转为拍卖保证金。最终受让方确定后,其拍卖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三)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三、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一)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意向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意向受让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意向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线下拍卖,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交易所通知参加线下拍卖,造成标的未成交的;3.在线下拍卖中参与拍卖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4.意向受让方通过线下拍卖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出现上述第1、4种情形的,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保证金扣除责任;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产权交易的意向受让方按以上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如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有其他违约情形的,该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受让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且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转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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