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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方名称: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
联系人:谢丹
联系电话:13201253003
特别 告知
一、本次采矿权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于 2022 年3月 14 日颁发证号为C6500002009111120046732 的《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 充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地址: 乌鲁木齐市昆明路 158 号;矿山名称: 充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吉木萨尔水西沟矿区红山洼煤矿,开采矿种: 煤;开采方式:地下开采,生产规模: 30.00 万吨/年;矿区面积: 1.278 平方公里,开采深度:由1130 米至 760 米标高,有效期限:自2022年3月14日至2024年3月14日。该煤矿自2008年重组后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未进行动工建设和开发。
二、本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2006 年 6 月,新疆煤田地质局一五六煤田地质勘探队编制提交了《新疆吉木萨尔县水溪沟矿区红山洼-安信井田勘探地质报告》,经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出具了《评审意见书》 (新国土资储评[2006] 294 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新国土资储备字[2006] 294 号”文予以评审备案。截至2006年5月31日,红山洼煤矿探明煤炭资源量 (331+332+333) 3526.91万吨,其中: 内蕴经济资源量 (331)840.05 万吨,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2)1291.39万吨,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1395.47万吨。
三、鉴于矿业权出让收益政策的变化,本次矿业权转让,未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和涉及的相关费用及缴纳义务由受让方承担。按照评估价 8265.42 万元扣减由受让方承担的 3153.85 万元后,以 5111.57 万元净值价格挂牌转让。本项目评估在评估基准日后出具评估报告日期(评估报告日)之前,由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该规范性文件发文日期为 2023 年 3月24日(实际公开时间2023年4月14日),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并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 号)同时废止。鉴于该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相关的配套政策执行细则及矿业权评估准则指导意见尚未及时出台,本次评估对矿业权转让涉及需补缴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按照新政策相关规定并结合评估实践进行测算。
四、本次转让采矿权评估报告载明特别事项: (一)本报告评估结论包含矿业权有偿处置等所需的相关取得成本。报告使用人在引用本评估报告进行采矿权转让交易决策时,需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扣减矿井未来投产后应由新的采矿权人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以及其他需要支出的相关费用。 (二)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 (新国土资采确发[2006]108号)及 2007年12月6日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红山洼煤矿采矿权价款为 495.64 万元,对应的(可动用) 资源储量为 562.2 万吨。在扣除出让成本(采矿权评估费用 7.40 万元)后,《采矿权出让合同》确定采矿权价款为488.24万元。据采矿权人提供的有关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上述采矿权价款已由采矿权人分6期于 2007~2012 年期间全部足额缴纳。 (三)根据《关于》 (新国土资储备字[2006] 294 号 )及其《评审意见书》 (新国土资储评[2006] 294号),本次评估范围(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经评审备案的资源量为 3526.91 万吨,扣减已有偿处置资源量 562.2 万吨,未完成有偿处置的资源量为 2961.71 万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7]29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等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成交价按起始价确定,在出让时征收;在矿山开采时,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率依据矿业权出让时《矿种目录》规定的标准确定(政策规定当前适用的煤矿矿业权出让收益率为 2.40%)。矿业权出让收益=探矿权(采矿权 ) 成交价+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中,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 x 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销售收入的具体规定,由自然资源部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明确。矿业权转让时,未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和涉及的相关费用,缴纳义务由受让方承担。根据前述新政策有关规定以及本次评估确定的评估方案和假设条件,本项目采矿权人未来需自2031 年至 2065 年按各年度销售收入的 2.4%逐年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共计 8519.62 万元(注: 开采顺序按照先采已有偿处置资源量 )。 参考距离评估基准日最近的五年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30%作为折现率进行测算,在本项目假设和限定条件下,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在评估基准日 2023 年 3 月31 日现值约为 3153.85 万元。前述估算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并不代表采矿权人未来实际需要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仅供委托人了解当前政策条件下需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金额水平。 (四)自 2008 年充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重组红山洼煤矿后,该矿一直处于停产状态,亦未动工建设。2021年 3 月,新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源于新疆吉木萨尔县水西沟矿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新发改批复[2021] 36号),将红山洼煤矿列入新规划的水西(溪) 沟矿井范围内。由于被政府规划列入资源整合矿井,红山洼煤矿已不具备单独开发的政策条件。本次评估在进行估值测算时,按照矿业权评估准则相关规范要求,将红山洼煤矿作为独立开发矿井项目进行评估测算。这仅是为了量化委估采矿权评估价值而拟定的评估技术假设,也是当前条件下可行的量化委估采矿权价值的评估技术路径,而非对委估采矿权未来可以实现作为独立矿井开发的假设。特提请评估委托人和报告使用人予以关注。 (五)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8 年 5 月编制提了《充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力拓分公司红山洼煤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该《方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召开了专家评审会议,获评审通过并于 2009 年1月10日出具了《专家意见的认定》 (新国土资开审发[2009]003号)。鉴于上述《方案》编制日期迄今时间较长,本次评估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要求对开发利用方案中设计投资及成本估算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六)本次评估工作中评估委托人所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包括矿业权权属文件易探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等相关资料)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相关文件材料提供方应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七)对存在的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瑕疵事项,在评估委托人及其关联方未做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五、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转让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标的现状、规格型号、标的瑕疵的相关情况,自行实地考察标的现状(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等,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受让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受让方受让后,自行承担因不了解标的现状而产生的相关风险,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和责任与转让方和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六、意向承租方报名前须持双方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七、其他详见《采矿权评估报告》《关于处置吉木萨尔水西沟矿区红山洼煤矿采矿权有关情况的说明》等备查资料。
一、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去现场详查标的后进行受让登记。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转让项目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按其现状全部接受,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三、标的过户产生的所有税费,由转、受让双各自承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
一、缴纳:金额15334700.00元,截止时间2024-01-26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金设置条件: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间内报名登记时缴纳足额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保证金到帐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视为在《产权收购意向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一)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须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二)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交易,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最终受让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三)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三、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一)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意向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意向受让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意向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3.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4.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出现上述第1、4种情形的,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保证金扣除责任;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产权交易的意向受让方按以上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如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有其他违约情形的,该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受让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且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转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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