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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清单
转出方名称: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支行
特别 告知
1.公告期:2021年03月29日-2021年04月07日17时。 2.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转让标的并了解相关情况,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并在公告期内携《现场踏勘确认书》到交易所按要求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资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在公告截止日17时前,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资格审查合格且交易保证金确认到账后,取得参与受让资格。逾期未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资料,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未受让者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3.受让方须在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部分成交价款,并另行支付拉运保证金10万元。在转让方的统一调度和安排下,按期完成转让标的全部拉运及现场清理工作(包括拉运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经转让方检查验收,没有损坏其他资产或造成损失的,拉运保证金将如数无息退还。否则,转让方将扣减拉运保证金,不足时,受让方还应当补交。 4.受让方须在成交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成交确认书》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及拉运保证金。否则,视为违约,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5.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完成转让标的全部拉运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应按照1000元/日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仍未完成的,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终止拉运并重新组织交易,已交纳的拉运保证金不予以退还。 6.受让方须自行协调、办理转让标的拆卸、拉运所需相关手续,并承担全部税费,确保拉运工作的顺利进行。 7.受让方及其拉运人员应遵守转让方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得私自进入非转让标的区域,不得私自动用任何非转让标的,不得原地再次转让标的。 8.转让标的现存放在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永清镇东关村天水煜兴建材有限公司,成交后由受让方自行拉运,期间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应按照转让方要求和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进行拉运,妥善处理转让标的及现场废弃物。受让方在拆卸、装运以及处置等工作过程中如发生人身、消防、环保等安全事故的,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9.转让标的以实物现状转让和移交,转让方不保证转让标的质量标准、不保证转让标的齐全和性能完好。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转让标的实际现状及相关情况,并到有关部门咨询,自行承担受让后的全部风险和责任。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对转让标的无任何异议,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交易风险。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转让标的存在瑕疵或现场踏勘不清等任何理由,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成交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10.成交后,转让标的的数量、规格、型号等有误差的,均不改变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11.转让标的存放于他人场地,场地所有人要求如下:a、受让方自竞买成功之日起前三个月需交纳场地占用费5万元/月,不足一月的按日计算交纳,超出三个月按2万元/日计算缴纳;b、设备拆除、搬运过程中,需支付拉运保证金10万元,原建筑物及地面不得损坏,如有损坏,需复原至拆除前标准,施工占用时间按本条a所列标准收费,施工费用由受让方承担;c、受让方需于竞买成功之日与场地所有人签订相关协议进行约定。 12.转让事宜如有变化,以变更公告为准,其他详见《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拟转让标的瑕疵说明及确认书》与《资产交易合同(待签)》等产权交易文件。
1.交纳:金额300,000.00元,截止时间2021-04-07 17:00:00。 2.意向受让方未成为受让方的,省产交所将按原渠道无息退还保证金。 3.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扣除省产交所的交易服务费用后,余额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应履行如下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和省产交所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扣除省产交所的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①意向受让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受让方原因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①在网络竞价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的; ②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受让方原因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3)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资料造成转让方及省产交所损失的。 (4)意向受让方拒绝参与成交后续交易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泄露转让方及其关联企业的商业秘密的。 (6)意向受让方违反在递交报名资料时所签署的文件的。 (7)未能履行《资产交易合同》相关义务的其他情形。 因受让方原因导致再次挂牌的,若二次挂牌的成交价格低于本次成交价格的,该受让方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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