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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酒泉市经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批废旧钢材公开转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让标的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约
(吨)
挂牌价
(万元)
交易保证金
存放地
1
钢管
508*10mm
61
59.571
20.00
2
工字钢
I36
25
3
H型钢
HW200*200
156
4
角钢
等边100*8
16
二、受让条件
1.法律法规允许的法人、自然人及非法人组织均可报名参与。
2.受让方须在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三、转让方式
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竞价方式转让;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挂牌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四、受让须知
1.公告期:2021年3月18日至3月31日17时。
2.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转让标的并签署《现场勘查确认书》,了解相关情况后,应携带《现场勘查确认书》到我所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取得参与交易资格。未受让者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3.转让标的以实物现状、数量转让和移交。转让方不保证转让标的数量、规格型号齐全和性能完好。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并自行与转让方咨询。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对转让标的无任何异议,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交易风险。
4.意向受让方进入转让方存放仓库踏勘标的的,必须严格遵守转让方和养殖园区相关的安全管理要求。不得私自进入标的存放园区内非转让标的存放区域,不得私自动用任何非转让标的。
5.成交后,受让方须自行协调、办理转让标的拉运所需相关手续,承担全部税、费,且受让方须按照拉运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安全拉运转让标的,并承担装卸拉运过程中的一切风险与责任。
6.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已交纳交易保证金中的5万元转为拉运保证金,剩余15万元转为部分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拉运保证金待转让标的拉运等工作全部完成后,省产交所在收到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资产交割证明后的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渠道退还。受让方须于10日内完成转让标的拉运等相关工作,因受让方原因逾期未能全部拉运的,按200元/日向转让方支付场地管理费。受让方如不及时办理交割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转让标的存在瑕疵或现场勘查不清等任何理由,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成交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8.成交后,转让标的数量、规格型号与《转让标的清单》有误差的,均不改变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9.转让事宜如有变化,以变更公告为准,其他详见《受让须知》《受让申请与承诺书》《产权交易合同(待签)》等产权交易文件。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酒泉市肃州区盘旋东路83号
联系方式:殷经理 0937-5818625 18109371655
网 址:甘肃省产权交易所 www.gscq.com.cn
踏勘联系人:牟先生 18293710001
甘肃省产权交易所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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