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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新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棉花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管理人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3.新疆宝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4.布尔津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5.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供销合作联社阿勒泰地区办事处
6.新疆银星大酒店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麻纺织原料公司
1.新疆新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916500002286666775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12650000228583337C
3.新疆宝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916501006255549353
4.布尔津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12654321MB0T313991
5.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供销合作联社阿勒泰地区办事处:126543000105034883
6.新疆银星大酒店:91650100722329633C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麻纺织原料公司:91650103228667215R
1.新疆新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棉花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管理人:新疆乌鲁木求市沙依巴克区奇台路615号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314号
3.新疆宝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305号
4.布尔津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布尔津县美丽峰路35号
5.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供销合作联社阿勒泰地区办事处:新疆阿勒泰市金山路12号
6.新疆银星大酒店: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奇台路639号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麻纺织原料公司: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长江路69号
1.新疆新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棉花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管理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事业单位
3.新疆宝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4.布尔津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事业单位
5.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供销合作联社阿勒泰地区办事处:事业单位
6.新疆银星大酒店:集体所有制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麻纺织原料公司:集体所有制
依照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新疆新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棉花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新疆新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棉花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根据新疆银星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称: 标的企业) 202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以及标的企业 4 家股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新疆宝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布尔津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供销合作联社阿勒泰地区办事处对新疆新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棉花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的授权。
我方拟在贵所进行公开挂牌处置新疆新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棉花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持有的标的企业 48.15%股权及对标的企业应收债权 1,150,000.00 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持有的标的企业 37.04%股权及对标的企业应收债权 1,708,851.80 元;
新疆宝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标的企业9.26%股权及对标的企业应收债权 294,440.00 元;
布尔津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持有的标的企业 3.70%股权;
伊型哈萨克自治州供销合作联社阿勒泰地区办事处持有的标的企业 1.85%股权;
新疆银星大酒店对标的企业应收债权 458997.90 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麻纺织原料公司对标的企业应收债权314,913.58 元项目联合转让之产权交易,(以上股权比例合计 100%,挂牌价格 6,039,556.32 元;对标的企业应收债权合计 3,927,203.28元,挂牌价格 3,927,203.28 元;挂牌价格总计 9,966,759.6 元)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一、上述出让产权权属清晰明确,我方及委托我方处置相应资产的委托方拥有相应产权的合法处分权,对该产权出让的行为已经过有效的决议及相应批准。
二、上述出让产权及随其出让的相关权利,于出让时不存在任何影响和限制该产权完成处置交易的瑕疵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涉诉担保、查封、扣押、冻结、未通知优先权人或其他有关权利人等)。
三、贵所有权对我方提交的项目资料依贵所组织交易的实际需要予以披露,我方对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若因资料瑕疵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四、我方确保上述出让产权在交易期间不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若因此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交易期间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在不可抗力发生的三日内告知贵所,按相关规定进行后续工作。
五、贵所向我方发出各类征询意见的通知后,我方承诺根据函件具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若因回复不及时造成交易延误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六、确定最终受让方 5 个工作日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若因我方原因逾期未签订造成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七、该声明及承诺表明我方自愿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机制,我方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各项经济及法律责任。
重大事 项披露
一、标的企业因安装消防设备,占用布尔津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部分车库、土地面积,具体占用面积需经实地测量核实。测量核实后的面积,受让方与布尔津县供销社具体协商应承担的使用费。
二、标的企业所属布尔津县银星酒店目前处于停业闲置状态。
三、标的企业股东新疆棉花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标的企业已向评估人员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布土国用[2004]字第163号)、房屋所有权证(布房权证房字第0000847号),该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43年5月11日,地上建筑物为布尔津县银星酒店。除此之外其他相关资料无法提供。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新疆宝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布尔津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供销合作联社阿勒泰地区办事处、新疆银星大酒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麻纺织原料公司6家单位授权新疆新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棉花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委托方的名义委托新疆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公开挂牌处置持有新疆银星旅游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及3927203.28元债权项目,对转让具体事项作出同意、放弃、变更等意思表示,认可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的各类法律文书的效力,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五、其他详见《变价方案》《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等备查资料。
特别 告知
五、本项目接受联合受让。
六、据新疆天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天合评报字[2023]1-0311号资产评估报告反映,截至2023年4月30日,新疆银星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者权益为6,039,556.32元。据此,新疆棉花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标的企48.15%股权挂牌价格为2,908,046.37元,对标的企业应收债权挂牌价格为1.150.000.00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持有的标的企业37.04%股权挂牌价格为2.237,051.66元,对标的企业应收债权挂牌价格为1,708,851.80元;新疆宝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标的企业9.26%股权挂牌价格为559.262.92元,对标的企业应收债权挂牌价格为294.440.00元;布尔津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持有的标的企业3.70%股权挂牌价格为223.463.58元;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供销合作联社阿勒泰地区办事处持有的标的企业1.85%股权挂牌价格为111.731.79元;新疆银星大酒店对标的企业应收债权458.997.90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麻纺织原料公司对标的企业应收债权314,913.58元;以上股权比例合计100%,挂牌价格6,039,556.32元;对标的企业应收债权合计3,927,203.28元,挂牌价格3,927,203.28元;挂牌价格总计9,966,759.60元。
一、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 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认同标的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企业按其现状全部接受。视为受让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的经营情况,不得再以标的企业股权转让之前的,包括但不限于有债务纠纷、税务处罚或有法律责任等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 30 日内,一次性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
三、产权权属变更登记至受让方名下的前提条件为受让方向转让方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以及向新疆产权交易所缴纳全部费用。标的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税,由转、受让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变更登记。 四、如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拟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进场行权,须在挂牌期间向新疆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及受让资料,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其他股东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挂牌期间未递交受让申请的,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未进场行权的,均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且通过新疆产权交易市场(www.xjcq.net.cn)进行网上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
一、缴纳:金额2990027.88元,截止时间2023-11-29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金设置条件:转让方确定保证金金额为整体交易挂牌价格的 20%(1,99,3351.92 元),转让方同意新疆产权交易所按交易挂牌价格的30% (2,990,027.88 元) 向意向受让方收取保证金。保证金应缴纳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到账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 17:00(北京时间) 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视为在《产权收购意向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一)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须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二)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交易,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最终受让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三)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三、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一)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违约责任。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价款 20%的交易保证金转至转让方账户作为受让方应当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其余 10%保证金向交易所支付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剩余部分退还意向受让方。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如再次交易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由违约受让方补足差额款项。1.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3.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4.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5、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有其他违约情形的; 出现上述第 1、4、5 款所列情形的,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保证金扣除等违约责任,同时因出现上述第 1、4、5 款所列情形导致再次交易,且再次交易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由该违约受让方补足差额款项:出现上述第 2、3 款所列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产权交易的意向受让方共同承担违约责任,即: 违约金以全部交易价款的 20%为限由意向方共同平均承担,同时再次交易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由违约受让方共同补足差额款项并平均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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