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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方名称: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于海
联系电话:13399934032
重大事 项披露
一、本次处置的3、4号机组为2台100MW纯凝机组,于1991年全部投产,2010年完成脱硫改造,2014年完成脱销改造。包含的锅炉为武汉锅炉厂制造,WGZ410/9.8--11,单汽包自然循环、悬浮燃烧、喷燃器四角布置、固态排渣、π型布置、钢筋混凝土构架、悬吊结构煤粉炉;汽轮机为北京重型电机厂生产,型号为N100-8.83/535;发电机为北京重型电机厂生产, 发电机型号为QFS-100-2,额定功率100MW,额定容量:117.6MVA。2001年由东方汽轮机厂将4号汽轮增容改造至110MW。2016年转让方将3、4号机组关停。目前该批设备存放于转让方厂区内。
二、本次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明细表》中3、4号机组设备评估明细表序号219(4号主变压)、220(3号主变压)、221(控制屏台)、222(控制屏台)4台设备,因转让方需继续使用,本次不进行处置。
三、 本次处置资产评估价值为含税价值。
四、 本次处置资产须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须严格遵守转让方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踏勘时须服从转让方人员的指导和陪同,禁止脱离现场指导人员视线范围,私自进入其它场所或空间,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踏勘现场严禁吸烟,也不得酒后进入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需要戴安全帽或其它防护措施才能进入现场;意向受让方若有拍摄需求,必须经转让方同意。未经批准私自拍摄的,转让方有权删除拍摄内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意向受让方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意向受让方须遵守统一的踏勘时间,由转让方安排时间到现场踏勘,具体时间以转让方通知为准,踏勘联系人:于海,电话13399934032。
六、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须持转让方、意向受让方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七、确定最终受让方后,受让方须向转让方交纳安全拆除保证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与交易所盖章的书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递交给转让方,且自转让方收到书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及《安全拆除协议》,受让方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资产交易合同》成交价格的10%作为安全拆除保证金;安全拆除保证金是受让方在履行合同期间产生违约责任的支付担保。
八、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转让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标的使用现状、规格型号、重量、数量、标的瑕疵等相关情况,自行实地考察标的状况(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等,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受让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受让方受让后,视同完全接受资产明细表可能与实物现状出现的差异,自行承担因不了解标的现状而产生的相关风险,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和责任与转让方和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九、其他详见《评估报告》《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4号机组处置技术要求》《3、4号机组处置资产明细表》等备查资料。
特别 告知
一、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去现场详查标的后进行受让登记。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转让项目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按其现状全部接受,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受让方应在办理完毕《资产移交交接清单》手续后150天内将转让标的全部拆除拉运完毕,并通过转让方验收。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期通过验收的,每逾期一天,转让方按人民币10000.00元/天的标准直接在受让方缴纳的拆除保证金中扣除;如逾期10日仍未通过转让方验收的,视为受让方放弃未拉运转让标的所有权,转让方有权自行处置未拉运转让标的,并且不退还拆除保证金。转让方将另行聘请其他施工单位施工,施工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因延期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受让方在对转让标的部分资产进行拆除施工前,须根据《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4号机组处置技术要求》提供此次拆除标的资产《拆除工程施工方案》,制定拆除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并交转让方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
四、受让方在对转让标的部分资产进行拆除施工时,自行负责施工用水、用电等,自行承担施工用水、用电等产生的费用;在对保留汽机主厂房加固封闭施工时,须自行到相关部门进行安全鉴定、抗震加固设计(经有相关资质单位设计审核及转让方通过后进行施工),自行承担鉴定、设计、审核等相关费用并提供《加固封闭方案》。
五、受让方因转让标的拆除资产外运时,需要拆除、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的围护结构(主体结构任何情况都不允许拆除、破坏),待拆除资产外运后,必须及时对拆除、破坏部位进行恢复,恢复方式需采用与原有围护结构相同的形式,如因建筑年代不同,无法采用与原有围护结构相同的形式时,受让方需采用不低于原有围护结构的形式进行恢复,并且受让方须向转让方上报《恢复方案》,经转让方批准后,方可进行实施,恢复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恢复后必须保证建筑物、构筑物围护结构的整体性、坚固性和完整性。
六、受让方在对本次资产处置范围内的机械设备拆除后,需对不影响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的设备基础进行拆除,对于设备或设备基础拆除后存在的基础坑,需受让方填土、夯实、整平,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对于设备或设备基础拆除后,在各层平台、楼板、墙体上出现的孔、洞等,由受让方负责封堵,封堵方式与周边地面、墙面、构筑物等保持一致,并且受让方须向转让方上报封堵方案,经转让方批准后,方可进行实施,封堵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封堵后必须保证建筑物、 构筑物结构的整体性、坚固性和完整性。七、受让方在拆除设备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安全责任事故、行政处罚及风险以及因受让方原因造成转让方或第三人损失等的一切责任、费用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现场装卸、切割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转让方属地相关安全管理要求,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受让方承担。
八、受让方拆除、拉运转让标的所产生的运输、装卸、拆解等所有费用及安全责任等均由受让方承担并负责;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垃圾,自行清理出场地并妥善处理,须确保地面硬化、平整、清洁。
九、转让标的移交受让方后,因违反安全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
十、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与新疆产权交易所盖章的书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递交给转让方,且自转让方收到书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十一、受让方应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书面《资产移交通知单》、《资产移交交接清单》手续,《资产移交交接清单》经转、受让方签字盖章后,受让方方可进入标的区域对转让标的需要拆除的部分资产进行拆除。转、受让方自办理完毕《资产移交交接清单》手续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所有风险、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一、缴纳:金额14278000.00元,截止时间2023-12-05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金设置条件: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间内报名登记时缴纳足额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保证金到帐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视为在《产权收购意向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一)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须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二)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交易,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最终受让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三)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三、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一)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意向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意向受让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意向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3.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4.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出现上述第1、4种情形的,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保证金扣除责任;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产权交易的意向受让方按以上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如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有其他违约情形的,该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受让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且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转让标的。
竞价须知.pdf 3-4号机组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xls 一、二期备品物资清单.xls 踏勘确认书.docx
玛纳斯发电技术要求_00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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