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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持有的柳州市三矿矿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项目
项目编号
BBWCQJY23-1269
整体转让底价
人民币 900 万元
登载网站
http://www.bbwcq.com/
交易保证金
人民币 90 万元
标的所在地区
广西柳州市
标的所属行业
信息披露(报名)时间
2023年10月31日至2023年11月06日17时
(若在以上信息披露期满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信息披露时间结束;若在以上信息披露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信息披露时间在2个工作日内补登公告,自补登公告之日起继续顺延7个工作日,并通过网站公示征集结果,公示期间可以继续接受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报名)
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时间
1.若在网络竞价(报名)期满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自由报价时间:2023年11月07日至2023年11月08日17:30;
2.若在网络竞价(报名)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信息披露期限在2个工作日内补登公告,自补登公告之日起顺延7个工作日。
3.限时报价周期:180秒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一、转让方承诺
㈠本次债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债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㈡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㈢我方所提交的有关转让标的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㈣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基本情况
1.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基准日2023年09月20日,标的债权柳州市三矿矿业有限公司债权本金人民币9,000,000.00元,债权利息人民币3,157,107.83元,债权总额合计人民币12,157,107.83元(具体债权金额以相关合同、法院判决或裁定为准)、代垫费用91,799.00元。
注:第一,该户不良债权资产相应债权本金及利息金额系我分公司根据相应借款合同、生效法律文书有关内容手工计算结果,可能存在一定误差,实际金额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如有)及其他费用(如有)以资产档案资料约定或法院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计算为准,受让人应自行承担该等误差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二,基准日后该户资产产生的所有收入及费用,均由受让人享有与承担。
2.抵押/担保情况:由抵押人①杜小刚名下位于柳州市桂中大道68号兴佳·清华坊31栋4单元2-2的房产(产权证号:柳房权证字第D0132037号);②杜小刚名下位于柳州市桂中大道68号兴佳·清华坊31栋4单元3-2的房产(产权证号:柳房权证字第D0132036号);③杜小刚名下位于柳州市东环大道101号华林君邸8栋3单元4-1的房产(产权证号:柳房权证字第A0009179号);④赵洪杨名下位于柳州市海关路11号柳万经典时代小区13栋3单元1-2的房产(产权证号:柳房权证字第A0033186号);⑤杜洋名下位于柳州市公园路72号星河大厦2栋13-5的房产(产权证号:柳房权证字第D0065763号);⑥李文鸿名下位于柳州市公园路72号星河大厦2栋14-1的房产(产权证号:柳房权证字第D0123856号)作为抵押担保,上述抵押物现已被法院查封,且存在轮候查封的情形。杜小刚、赵洪杨、杜洋、黄修明、李文鸿、张键、陶柳伶、广西新泰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诉讼情况:
目前转让方已对借款人、担保人起诉, 2022年6月21日立案, 2023 年2月28日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号为(2023)桂0203执1441号,当前案件在执行中。
4.签订的法律文件
(1)2019年1月25日原债权人与柳州市三矿矿业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69702190037925,合同主要内容:借款本金900万元、年利率6.525%、期限一年;
(2)2019年1月25日原债权人与杜小刚、赵洪杨、杜洋、黄修明、李文鸿、张键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69704190036446,合同主要内容:为编号为269702190037925的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主债权本金金额900万元、担保方式一般抵押;
(3)2019年1月25日原债权人与广西新泰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杜小刚、赵洪杨、杜洋、李文鸿、张键、陶柳伶、黄修明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69702190037925-1,合同主要内容:为编号为269702190037925的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债权本金金额90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日起三年;
5.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无。
注: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交易所仅就转让委托方已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具体权属情况、转让相关的其他信息由转让委托方负责解释,意向方可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对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并自愿全部接受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
三、交易规定
交易条件
转让底价(元)
人民币9,000,000.00元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必须为在中国境内外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有购买本项目的支付能力;
2. 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层、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属于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不得收购、受让标的的主体等。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能够承担购买债权所带来的风险;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5.债务人及债务人实际控制的关联方不得参与竞买;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成交签约
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受让方,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持报名时上传材料的纸质文件(意向受让登记-意向受让登记手续-会员注册、报名)前往签约地点与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书》。签署《成交确认书》前,交易所将对受让方提交纸质报名材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受让方不符合本项目“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将不予签署《成交确认书》,并取消其最终受让资格。(2)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签约地点: 南宁市 )
竞价服务费
竞价服务费由交易所于竞价成交后从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收取;不足抵扣的,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将差额部分足额支付至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注意:请按照系统自动推送的信息提示,将竞价服务费缴入竞价服务费专项账户,否则视为无效金额。)
成交价款
1.支付方式:竞价成交的,原则上一次性支付价款。如受让方申请延期付款,则需经转让方审核,并按照审批通过后的价款支付安排进行支付。
2.支付期限:一次性付款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即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的受让方必须于《资产转让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成交价款扣除交易保证金余额(交易保证金扣除竞价服务费的余额)后的成交余款按照《资产转让协议》的有关约定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如受让方申请延期付款,则需经转让方审核,并按照审批通过后的价款支付安排进行支付。
3.成交价款结转:竞价成交,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优先扣除应付给交易所的竞价服务费后,剩余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项目的成交价款,金额不足的,竞买人应在《资产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补足。
标的交割
转让方在收到所有应收款项后合理期限内(具体期限以《资产转让协议》约定为准),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办理债权交割相关手续。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转让方以公开网络竞价的方式征集意向方,若在报名期间(5个工作日内)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其中至少有一家意向受让方在自由报价时间内进行有效报价,则将于自由报价时间结束后确认交易结果。若在报名期间(5个工作日内)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在2个工作日内补登公告,自补登公告之日起顺延7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公示征集结果,公示期间可以继续接受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报名并进行报价,公示期间无论有无新的意向受让方报名,都将于公示期满后确认交易结果。
2.标的按现状转让,意向买受人自行对标的债权开展调查,并自行承担标的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的法律瑕疵。意向受让人应在公告截止日前向转让方咨询。
3..交易税、费。(1)本次转让成交价为含税价格,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承担,具体税费金额以国税部门规定为准。(2)办理转让所需支付的其他成本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四、交易指南
竞价须知
竞买人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以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网络电子竞价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交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在竞价操作过程中如出现系统异常等情形的,竞买人应及时联系并告知交易所工作人员,以便交易所在核实情况后及时作出处理,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不利后果将由您自行承担。
交易方式
动态报价
报价方式:多次(递增)报价
自由报价时间:
1.若在报名期满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其中至少有一家意向受让方在自由报价时间内进行有效报价,自由报价时间:2023年11月07日至2023年11月08日17:30;
2.若在2023年11月06日17:00报名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在2个工作日内补登公告,自补登公告之日起顺延7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公示征集结果;
限时报价周期:180秒
竞价阶梯:1万元/次
意向受让登记
意向受让登记手续
1.报名方式
网上报名
2.报名流程:会员注册、报名—报名资格审核—交纳保证金—参与报价。
(1)会员注册、报名
意向受让方需在报名截止日17:00之前自行登录交易所网站(http://www.bbwcq.com/),点击本项目对应的“报名”键进入登录界面进行会员注册、报名并上传有关材料。报名前应仔细阅读《报名须知》内的《竞买人条款》(包括意向受让方承诺、网络竞价须知)、《电子竞价风险及接收确认书》等文件,一经报名(点击同意)则视为充分了解并接受文件全部内容。需上传的报名材料包括:
①主体资格证明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2)非法人组织:可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3)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受让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参加交易活动,并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以及证明意向受让方与法定代理人身份关系的证明文件;
②竞买人出具的符合受让资格的《竞买人承诺书》,以及竞买人出具承诺履行保密义务的《保密承诺函》;
③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附件 );
④企业决策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等)关于同意受让项目的决议(适用法人、非法人组织)。
(备注: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扫描件、拍照件的均需加盖公章(法人、非法人组织)或签字按手印(自然人)。
(2)报名资格审核。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上传的报名材料予以审核并经转让方确认后,审核结果通过交易系统、电话、短信等方式反馈。报名材料需要更正的,意向受让方最迟应在自由竞价结束前30分钟完成报名材料的补充、修正手续。
(3)交纳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进行会员注册、报名后即可交纳保证金。在报名截止日17:00前按照系统发送的短信提示将意向保证金缴到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不计利息),意向受让方通过报名资格审核后,意向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注意事项: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须以注册会员时绑定的银行账户交纳,未以该账户交纳或者他人代缴视为无效保证金。②E交易系统推送的每项资金账户为对应该项资金的专款专户,该账户不做其他项目及其他用途使用,意向受让方须将每项资金缴入对应账户,否则视为无效金额。)
(4)参与报价。报名资格审核通过且交易保证金足额到账后,交易系统以短信形式发送竞价登录账号和密码,意向受让方按照短信通知的时间登录e交易报价系统进行竞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最高有效报价者为受让方。
3.注意事项
(1)竞买人须妥善保管本人的账户及密码,任何以注册账户登录和参与竞买的操作,均视为本人的行为,因竞买人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负责,交易所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办理转让相关的各项手续的主体应当与竞买人在交易系统注册、报名的竞买主体为同一人。
及其相关规定
1.参与本项目需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玖拾万元整(¥900000.00元),需在信息披露期满前缴到交易所账户。
2.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交易所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约或恶意磋商,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交易所扣除意向受让方应交纳的竞价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剩余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且有权取消意向受让资格(包括已取得的最终受让资格)。交易所扣除转受让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的计算标准为:按挂牌底价为基数计算。
(1)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过程中均不应价的;
(2)提供虚假资料致使竞价无效;
(3)竞价成交后被发现不符合受让方资格条件;
(4)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时与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文件,或故意拖延(超过约定时间10天)不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协议;
(5)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或竞价服务费;
(6)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7)扰乱交易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
(8)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保证金退付:(1)未成交者的交易保证金将于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回。(2)成交者的交易保证金不抵扣竞价服务费和成交价款的,则交易所足额收取受让方应缴纳的竞价服务费、成交价款(转让方收到成交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回。
风险提示
1.风险提示。交易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公告披露的信息仅作参考,标的状况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公告、“附件下载”中有关材料,通过实地踏勘、向相关部门及转让方咨询、到交易所查阅项目资料(《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等方式对标的进行全面尽调,详细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市场等各项因素,以充分了解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完全知悉本公告及相关文件的全部内容并接受约束,愿意承担一切交易风险。参与交易报名或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不了解交易规则或法律法规等为由拒绝履行应价、签约、交割、支付成交价款或服务费等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或恶意磋商,交易所、转让方有权按照约定处置交易保证金,经过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追究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并另行处置标的。
2.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1)受让方受让标的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公告(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2)《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3.其他重要风险问题
(1)在受让方受让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2)在受让方受让后,受让方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3)在受让方受让后,受让方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在受让方受让后,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合同附件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5)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挂牌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挂牌标的债权可能存在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3)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4)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5)挂牌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6)挂牌标的债权已在基准日前从法院实现了部分回收款项,该部分回收款项已由转让方/原债权人用来冲抵部分债权,该部分回收款项无法在转让后作为受让人的受偿款项。
(6)意向受让方如受让转让标的则必须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标的债权中可能存在的能够追究任何前手债权人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
(7)意向受让方如受让转让标的则必须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标的债权中存在的能够追究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有损于中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
(8)可能存在着挂牌期内转让方提前终止挂牌撤回转让的情形。
(9)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不再就挂牌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的披露和说明承担任何责任,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10)自基准日起,拟转让债权产生的新的瑕疵和风险,一并由受让方无条件承受或承担。受让方不得以拟转让债权在挂牌期间以及竞价成交后产生了新的瑕疵和风险为由,拒绝支付债权转让价款或要求调减债权转让价款。
(11)拟转让资产案件不涉及委托代理,受让方无需承继委托代理关系。
(12)从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转让方对标的资产按照资产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前转让方对标的资产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和维护,若产生费用,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方垫付的自转让基准日之后的相关费用。
(13)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可能已被其他案件当事人申请法院查封。
联系方式
标的咨询
邓经理 0771-5585027
报名咨询
覃经理 0771-5738059
咨询时间
工作日:北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监督电话
0771-5880618(交易所)
联系地址
南宁市青秀区枫林路18号宏桂大厦裙楼(广西国资交易中心)
五、相关附件下载
附件材料
1意向受让方授权委托书.doc
2资产转让协议(模板.doc
3竞买人承诺书.docx
4保密承诺函.docx
特别声明
关于意向受让方/竞价成交人的违约情形以及违约责任等与竞买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以本公告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有关规定为准。本公告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的其他交易机构制定的交易规则,仅适用其技术性操作条款。
2023年10月31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产广西分公司”)已通过代理人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持有的柳州市三矿矿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项目(以下简称“标的债权”)进行公开挂牌转让。因挂牌公告期内只有一名投资者报名竞价,现补充公告如下:
截至基准日2023年09月20日,标的债权柳州市三矿矿业有限公司债权本金人民币9,000,000.00元,债权利息人民币3,157,107.83元,债权总额合计人民币12,157,107.83元(具体债权金额以相关合同、法院判决或裁定为准)、代垫费用91,799.00元。2023年10月31日,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在官方网站(www.bbwcq.com)登载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持有的柳州市三矿矿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项目交易公告》,并于2023年10月31日至2023年11月06日17时组织报名,于2023年11月07日至2023年11月08日17:30组织了网络竞价,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已有一名投资者进行了有效报价。
该标的债权受让方必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有购买本项目的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能够承担购买债权所带来的风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标的债权的受让方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层、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属于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不得收购、受让标的的主体;债务人及债务人实际控制的关联方等。同时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具备符合资质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在自2023年11月9日-2023年11月17日(自网络竞价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的上午8:30至12:00、下午3:00至5:30期间(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及自治区法定节假日,下称“公示期”),且仅可在该公示期内:
(1)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咨询标的债权挂牌转让的有关事宜;
(2)经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审核认可投资者符合资格条件,投资者方有权查阅标的债权的档案资料;
(3)按照《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持有的柳州市三矿矿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项目交易公告》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的规定报名参与标的债权竞价。
公示期结束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将不再接受投资者注册,不再开放标的债权的竞价端口,投资者亦不可再查阅东方资产广西分公司提供的标的债权档案资料。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将于2023年11月17日17:30择 优选定标的债权的受让方。意向投资者可登录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www.bbwcq.com)了解上述内容之进一步信息。
投资者请按以下列方式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联系:
标的咨询:邓经理;联系电话:0771-5585027;
标的报名:覃经理;联系电话:0771-5738059;
联系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枫林路18号宏桂大厦裙楼(广西国资交易中心);
社会各方亦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下述联系方式对本次债权转让项目进行征询或提出异议:
联系人:刘女士、陈先生
联系电话:0771-2855636、0771-2855639
邮件地址:liulina@coamc.com.cn、
chenxiangming@coamc.com.cn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39号香江花园4号写字楼24楼
邮编:530022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10-66507825(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纪检部门)、0771-2860335(我分公司纪检部门)
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电话:0771-5523052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电话:12378
本补充公告中对标的债权基本情况的描述,仅为根据现有资料所作的描述,并不构成交易所或者东方资产广西分公司对标的债权之现状在法律上和商业价值上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对于标的债权中的主从债权之法律效力、主从债务人、担保物、抵债物等之现状等具体情况,请投资者自行进行调查、分析、判断及决策。本补充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本补充公告有效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止。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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