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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包头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转让方现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1、本次转让标的坐落于海南省海口市长秀开发区长怡路23号城市海岸一期地下车库192号,不动产登记号:琼(2020)海口市不动产权第0117879号。标的类型为地下车位,标的照片仅供参考,公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实际情况以现场勘验为准。
2、标的状态:闲置。
3、过户办理及税费承担:本次转让标的办理权属变更、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最终受让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
4、本项目支持包头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以债权抵顶的方式参与,以债权抵顶方式参与项目的意向受让方须取得由转让方出具的《债权确认书》。
5、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6、本公告中披露的受让方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
7、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房屋面积以相关部门核定为准,交易价款不因房产面积变化而改变。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受让标的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受让。
8、如上内容均来自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9、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意向受让方须在标的公告期间亲自勘验标的,勘验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同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公告及竞买文件中的全部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项目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或快递至中心。交易双方需在竞价结束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最终受让方以债权抵顶的提供《债权抵顶交易价款说明》)和全部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全部交易价款转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3、公告中公示的内容需作为《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4、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等事宜,涉及的相关税、费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5、本次转让标的交付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标的交付后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6、转让方同意交易价款可以以债权进行抵顶,不接受债权人联合体参与抵顶。如意向受让方符合该项目所述情形,应在交纳保证金前自行与转让方确认可以抵顶交易价款的债权金额并在受让申请书中注明债权金额。最终受让方为债权人的,须同时向中心提供转让方出具的《债权确认书》。交易价款超出债权金额部分由最终受让方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
7、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勘验时间:项目公告期间提前预约;
勘验联系人:王先生,电话:13847237508。
意向受让方需提供的资料清单.doc
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法人).doc
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自然人).doc
1、缴纳:金额24000.00元,截止时间2023-09-26 16:59:59,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内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且交纳交易保证金(未交纳或者未全部交纳保证金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中心从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
(1)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4)未按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标的交接工作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法:
1、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最终受让方所交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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