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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轮毂轴、三元催化器总成等钢类、铜类、铝类、铁类制品及塑料件
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一批轮毂轴、三元催化器总成等钢类、铜类、铝类、铁类制品及塑料件转让
标的编号
N0122ESSB230091
挂牌起始日期
2023年8月28日
挂牌截止日期
2023年9月8日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2)个周期。
标的概况
存放地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工厂总装、冲压、涂装车间及厂区内部停车场。
标的现状
1、本次转让的一批轮毂轴、三元催化器总成等钢类、铜类、铝类、铁类制品及塑料件主要包含693 项呆滞件,包括轮毂轴、三元催化器总成、氧传感器总成、组合天线等钢类、铜类、铝类、铁类制品及塑料件。
2、本次转让标的评估情况详见《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拟处置资产事宜涉及的大连工厂呆滞件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芜中天评报字(2023)第0023号)。
评估情况
评估价
人民币333,615.50元
评估基准日
2023年5月31日
评估机构
芜湖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转让底价
人民币340,000.00元
转让方情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1210242691436961G
注册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瑞港路6号
法定代表人:尹同跃
经济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拟公开转让持有的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一批呆滞件,现委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一批轮毂轴、三元催化器总成等钢类、铜类、铝类、铁类制品及塑料件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转让方决策文件
文件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
告知
1、特别提示
(1)意向受让方如需查勘转让标的,须在报名时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交现场查勘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
(2)本次转让标的呆滞件中含有的车辆资产/零部件均属于非成品车辆状态,禁止将呆滞件组装并以整车的状态进行再次转让、改装、销售或任何情况下的上路行驶。
2、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受让方应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如低于转让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及交易时间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3、交易签约
受让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交易凭证出具条件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标的全部转让价款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1、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受让方支付《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2、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受让方一次性付清转让标的转让价款。
3、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应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内资法人、内资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地区除外)。
标的交割
1、受让方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转让方的工作流程、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手续;转让标的按转让标的移交日现状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须签订移交清单),自办理完毕转让标的移交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所有风险、责任均由受让方负责并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2、自转受双方办理完毕转让标的移交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按转让方要求自行完成转让标的拆除(卸)、搬运、离场,并做好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如逾期超过10日的,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产权交易合同》,终止受让方继续作业,且不予退还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在上述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和安全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并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3、因疫情、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延期交割,由转受双方按照实际情况协商延期交割事项。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对转让标的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并进行了现场查勘,对本次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投资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2、意向受让方承诺:竞得标的后,受让方须遵照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及要求办理进场作业手续。
3、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转让方的工作流程、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手续;转让标的按转让标的移交日现状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须签订移交清单),自办理完毕转让标的移交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所有风险、责任均由受让方负责并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4、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自转受双方办理完毕转让标的移交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按转让方要求自行完成转让标的拆除(卸)、搬运、离场,并做好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如逾期超过10日的,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产权交易合同》,终止受让方继续作业,且不予退还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在上述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和安全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并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5、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受让方未按转让方要求完成转让标的拆除(卸)、搬运、离场,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应赔偿转让方全部损失,且转让方有权追究受让方违约责任。
6、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仅限于《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拟处置资产事宜涉及的大连工厂呆滞件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芜中天评报字(2023)第0023号)中“呆滞件评估明细表”中所列示资产,资产的状况(包括不限于资产名称及规格型号等)以现状为准,如与本公告和资产评估报告表述存在差异,不调整价款。
7、意向受让方承诺:竞得标的后,如受让方继续使用转让标的,则转让标的在使用、运行(转)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8、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本次转让标的呆滞件中含有的车辆资产/零部件均属于非成品车辆状态,禁止将呆滞件组装并以整车的状态进行再次转让、改装、销售或任何情况下的上路行驶。”的情况已完全知悉,如不遵守和/或非法使用本次转让标的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和安全风险均由受让方负责并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9、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受让方发现转让标的中可能存有危险废物,则自行依法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聘请专业的机构甄别转让标的中危险废物;甄别出的危险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依法处理,甄别及处置费用自行承担,否则,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由转让方按照税法规定开具发票,转让过程中产生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11、意向受让方承诺:按不低于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人民币340,000.00元)进行报价, 如未按要求报价,则视同意向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
12、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内容已全面了解,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指南
竞价规则
竞买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现场展示
竞价报名
报名时间
2023年8月28日至2023年9月8日(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报名手续
1、报名时须购买报名资料(《转让文件》),每套报名资料100元,不论成交与否,资料费概不退还。
2、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详见《转让文件》。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1、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60,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受让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受让,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a.公告期间,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c.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所有意向受让方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竞价结束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e.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相关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按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意向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合同》要求履约并且《产权交易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标的底价视为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中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的,在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的,在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6)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受让方支付《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7)未竞得本标的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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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渡春路1号(芜湖市人大原办公楼)
其他
一批轮毂轴、三元催化器总成等钢类、铜类、铝类、铁类制品及塑料件转让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www.ccjex.com)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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