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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内蒙古苏尼特左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薄主任
联系电话:13947968305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转让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转让方合法拥有其所有权,可依
法进行转让或处置,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2、转让方转让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转让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4、转让方已对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有了充分的理解和认可,在转让过程中,愿意遵守
法律法规规定和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转让方义务;
5、转让方选择动态报价时,授权由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是否具备交易资格直接进行
确认;
6、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或办理资产交接手续;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
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7、标的转让后,转让方积极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及变更手续,如因转让方提供资料存在瑕疵
而未在公告中披露的原因,致使资产无法交接或变更等情形,转让方配合解决相关问题;
8、转让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以转让方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
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按实际损失要求转让方进行赔偿;
转让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及交
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1.竞买人在竞价前自行做好尽职调查,竞买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受让本项目资格,因不具备受让资格而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
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等。
2.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行内催告仍未履行
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3.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房地产面积以转让方提供资料为参考,最终以标的所在地房管、规划、土地等部门核定为准。交易价款不因房
地产面积变化而改变。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
承受能力,受让标的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放弃受让。
4.房产有占用情况,房产以目前现状交付,最终受让方自行负责腾退等事宜,出让方积极协助买受人腾退房屋。
5. 竞价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价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但本款规定不应视为商业银行对竞买人(买受人)与相关优先
购买权人之间任何争议造成的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或其他任何法律责任。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项目正式挂牌后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执行
1、股交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交的《询价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进行信息公告,公告内容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股交中心对转让标的现状、可回收性或收益不作任何明示、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标的实际情况以最终交易项目正式挂牌时信息公告披露内容为准。
3、意向受让方也可在询价期间与转让方咨询询价项目详细情况,并进行转让底价初步磋商。
4、参与询价的意向受让方须在询价公告期间提交《询价受让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并进行报价。
5、意向受让方应按询价公告要求交纳询价保证金至股交中心指定账户,待正式挂牌报名并通过资格审核时,询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保证金等额部分。
6、意向受让方需承诺符合信息公告中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要求,如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转让方有权在正式挂牌时取消意向受让方交易资格,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由该意向受让方承担。
7、本次询价项目由转让方确定标的挂牌转让底价进行项目正式挂牌幷确定最终受让方。本次询价标的具体转让价格及其他相关交易条件以交易项目正式挂牌时信息公告为准。
8、项目询价期间,如转让方已作出有效决议发布正式交易公告,询价公告同步终结。
9、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应确认已了解与本次转让标的有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风险,自愿承担本次交易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自愿承担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并自愿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10、转让标的以现状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
11、意向受让方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即视为其已对转让标的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并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接受信息公告之全部内容,承担受让标的可能发生的的一切风险;不得再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受让相关义务,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利益受损方将有权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或按实际损失追究相关责任。
12、在标的交付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转让方承担,交付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13、房产转让适用:
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已完全知晓并同意以下事项:
(1)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标的房产的实际状态交付;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
(2)标的对应土地情况需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如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由受让方承担。
(3)同意标的房产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房屋实际交付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交付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在标的房产交付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交付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4)同意本次标的交易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当地关于房产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关税费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
(5)意向受让方承诺自行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符合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自行办理房产及土地过户,转让方予以必要配合,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房产无法过户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6)意向受让方同意确因特殊情况导致本次交易无法进行时,转让方仅退还实际收取的房屋转让款项,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1、缴纳:金额3500000.00元,截止时间2023-07-31 14:52:06,按系统提示缴纳。
2、交纳截止时间:信息公告截止日17时(以实际到账为准)
3、交纳方式:根据公告约定执行
4、保证金交纳账户:根据公告约定执行
5、保证事项:
(1)参与询价的意向受让方须对本次报价结果负责,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询价相关资料并交纳询价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询价公告全部内容;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报价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利益受损方有权扣除询价保证金。
(2)参与询价的意向受让方应确保所提供的受让相关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如因提供虚假材料或材料存在瑕疵,给其他交易方及股交中心造成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负责赔偿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3)询价项目正式挂牌后,如挂牌底价不高于意向方报价金额,参与询价的意向受让方拒绝参与后续竞价、履行后续义务的,利益受损方有权扣除其询价保证金。
6、处置办法:
(1)询价公告期限届满后,转让方在3个月内就该询价标的进行正式挂牌,意向受让方询价报价不低于正式挂牌转让底价,且通过受让资格确认的,其交纳的询价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保证金的等额部分。
(2)询价公告期限届满后,转让方在3个月内就该询价标的进行正式挂牌,但信息公告的交易标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发生变化,或者转让底价超过意向受让方询受让提出的报价导致意向受让方未在信息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受让申请或者提出受让申请未通过受让资格审查的。其交纳的询价保证金在中心收到退还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渠道退还;或中心在征询其意见后表示继续参与后续交易的,其询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保证金的等额部分。
(3)询价公告期限届满后,转让方未在3个月内就该询价标的进行正式挂牌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询价保证金在中心收到退还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渠道退还。
(4)询价公告结束后,在询价公告规定期限内转让方作出决议不接受意向受让方报价或意向方不符合受让资格的,中心在收到转让方资格审核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渠道退还询价保证金。
特别提示: 公告中所披露事项完全依据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相关承诺, 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股
交 中心未作出任 何种类或性质的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亦未对意向受让方的预期收益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
声 明和保证。 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
受 能力。股交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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