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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告知
1、 本次增资完成后,原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75%,新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5%;
2、 本次增资不接受联合投资;
3、本次增资接受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方式出资。以货币资产出资的需以人民币出资;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资产必须与标的企业的经营范围相关,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经评估核准或备案的结果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
4、根据合法有效的评估结果,本次增资价款中超出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全部计入标的企业资本公积,由增资完成后的标的企业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
增资达成条件:项目挂牌公告有效期满,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满足相关增资条件,并经增资企业同意且增资价格不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净资产评估值。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具备良好的商业信用和社会信誉,经营行为规范且无不良征信记录;
3、符合国家法律、规章及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有效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人可向原股东及增资企业了解本次交易的相关情况,增资企业对意向投资人实施的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并签署《保密协议书》;增资企业可对意向投资人进行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是否确定意向投资人资格的决定,意向投资人对此应当予以配合。2、意向投资人办理报名手续并且交纳履约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接受项目标的所包含或可能包含的瑕疵,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增资公告之内容。
3、意向投资人应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增资企业及其原股东签订《增资协议书》,并在《增资协议书》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增资协议书》约定缴纳增资价款(含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至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4、本次增资过程中涉及的交易服务费及权证变更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增资企业和投资人各自承担。5、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投资人即成为增资企业的新股东,并按其实缴出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增资企业章程的规定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
意向投资登记表.pdf (意向投资登记表.doc)
关于意向投资方参与山西潞安化工有限公司增资程序的提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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