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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告知
竞争性谈判要点如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面对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1)意向投资方与增资企业的主营业务及未来发展是否能够优势互补与协同;(2)投资方具备能够为增资企业长期供煤充足的能力并就供煤价格与增资企业达成一致,保证增资企业日常发电所需。(3)投资方对增资企业的后续发展计划,与增资企业战略发展、经营理念和价值观的契合度等;(4)意向投资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状况、资产状况、资金实力及未来发展规划;(5)意向投资方提交的增资价格、资金筹集能力及筹集计划。
1、增资达成条件: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意向投资方接受增资条件且增资价格、增资金额不低于经备案的对应资产评估结果,并取得增资企业同意,则增资达成。
2、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投资方,则: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产生符合条件的投资方; 3、增资终结条件: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该项目终结:
(1)最终投资方与增资企业、原股东未能就增资协议达成一致;
(2)增资企业提出项目终结申请。
意向投资方须为依法存续经营的煤炭生产或销售的企业法人。
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提供其营业执照并签署由增资企业提供的保密承诺函后,可以查阅增资企业置放于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的相关资料。 意向投资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增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方缴纳保证金并且通过资格确认的,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在交易所备查资料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意向投资方应接受并配合增资企业对其作出的反向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论补充提供与增资有关的书面承诺或其他材料。
2、意向投资方须在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投资申请及相关材料(包括要求提供的材料及本公告中约定的其他证明符合投资方资格条件的材料)。中心对意向投资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规范性审核,并将审核意见通知增资企业。增资企业在收到审核意见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意向投资方是否符合资格向中心书面确认。中心在收到增资企业投资资格书面确认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意向投资方资格确认结果书,通知各意向投资方资格确认结果。
意向投资方应当按照中心出具的意向投资方资格确认结果书交纳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中心可提供供应链融资,融资金额不超过400万元)至中心指定账户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意向投资方未按约定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
3、增资企业、增资企业原股东以及最终投资方对增资协议条款达成一致后,增资企业向中心出具达成增资的书面通知,中心在收到增资企业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增资企业及最终投资方出具增资结果通知书,增资企业原股东、最终投资方应在收到中心增资结果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协议,并按增资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增资款项结算。
4、增资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增资双方需按约定向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增资双方全部交易服务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增资凭征。
5、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全部增资款支付至增资企业指定账户当月最后一日)期间增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变动由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享有和承担。
6、只征集到1家符合资格条件并递交保证金的意向投资方,由增资企业确认其最终投资方资格并决定是否与该意向投资方协议成交;
征集到2家或以上符合资格条件并递交保证金的意向投资方,则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中心按照经增资企业确认的择优实施方案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竞谈工作。各合格意向投资方需按择优实施方案规定时间递交竞投文件,谈判小组收到竞投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经中心与各合格意向投资方约定谈判时间。
7、意向投资方应书面承诺并同意:①承诺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信息,同意增资企业有权对意向投资方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判断核查,并保留最终解释权;②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若以不了解增资企业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款、放弃增资等情形,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增资企业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增资标的重新挂牌,由意向投资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③认同并支持增资企业的战略规划和经营理念,同意并配合增资企业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尽职调查。④增资企业股东会为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增资企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按增资协议或章程规定由股东机构派员构成。⑤投资方具备为增资企业提供发电供煤的充足能力和充分保障,并以最终协商的供煤价格保证增资企业日常发电所需。⑥在确定投资方后,须经增资企业增资结果确认后方可进行后续增资程序;⑦意向投资方须同意增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由增资企业承继。
非供应链融资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1、出现下列情形时在中心扣除交易双方服务费之外的剩余保证金部分增资企业有权进行处置,对增资企业造成损失的,增资企业有权向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进行追索。保证金扣除情形:(1)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2)本增资项目挂牌公告期满,产生2家或2家以上合格意向投资方时,意向投资方未参加后续择优程序的;(3)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签署增资协议;(4)其他违反增资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的情形的。 2、意向投资方成为最终投资方的,中心在出具增资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扣除增资双方服务费外的剩余交易保证金原路径无息退还;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投资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非供应链融资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1、出现下列情形时在中心扣除交易双方服务费之外的剩余保证金部分增资企业有权进行处置,对增资企业造成损失的,增资企业有权向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进行追索。保证金扣除情形:(1)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2)本增资项目挂牌公告期满,产生2家或2家以上合格意向投资方时,意向投资方未参加后续择优程序的;(3)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签署增资协议;(4)其他违反增资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的情形的。 2、意向投资方成为最终投资方的,中心在出具增资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扣除增资双方服务费外的剩余交易保证金原路径无息退还;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投资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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