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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201810HN0079
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椰岛大道1号椰岛小城3-103商铺
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13-1号
1、本转让方对本次转让的标的产权权属关系清晰,并对该产权具有完全处置权,且该处置权的实施已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本转让方的出让行为已经相应的有效内部决策并得到相应批准。3、本转让方对本次转让公告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特别告知
1、成交价款一次性支付; 2、公告期内须缴纳保证金6000万元; 3、成交后,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金及交易服务费,买受人须在摘牌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剩余价款全额支付到海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4、缴纳保证金账户: 户名: 海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 账号: 2201021519200214669
1、受让方须为境内合法续存的企业法人,存续经营时间十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财务状况良好,2017年度全国地产百强企业。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2、受让方须具备规模不低于1000亩的文旅地产、特色小镇类项目开发经验。
3、转让完成后,标的公司总经理、财务经理必须由椰岛集团委派,董事长、财务总监由受让方委派;
4、标的公司对转让方的负债,受让方应按照股权受让比例即60%与标的公司共同就该等债务向转让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直至该债务清偿完毕为止。标的公司对转让方的负债系指如下:
(1)因椰岛小城二期项目建设需要,转让方向海南澄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金融单位(下称金融单位)借款所形成的债务,详见《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社团贷款合同》【编号:澄公一社/行2017年(项)社团固借(诚)字第006号,下称《贷款合同》】。对于《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贷款本金9950万元和利息由转让方承担,除此之外的新增贷款本金、利息及延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均由标的公司承担。备注:受让方成为标的公司股东后须与金融单位就《贷款合同》债务签订连带担保合同。
(2)因椰岛小城二期项目建设需要,转让方与材料供应商签订了采购合同并预付采购款38371150元。转让方已将相关采购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整体转让给标的公司,标的公司应在2018年12月20日前向转让方清偿。
5、受让方须承接标的公司原所有员工,并按照原劳动合同执行。
6、竞买方在报名前应自行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判断是否具备竞价标的过户资格条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及后果。
2、成交后,受让方负责办理过户手续,转让方授权下属公司协助办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本项目有关信息由转让方提供,本所对其不承担保证及其他法律责任,转让方按标的现状转让该标的,竞买人报名即接受现状,特请竞买人注意风险防范,谨慎抉择。
1、缴纳保证金金额公告期内须缴纳保证金6000万元,截止时间 2018年11月6日17:00,以系统实际到账的时间为准。2、竞买成功的受让方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将用于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结算,竞价未成功的竞买人保证金,交易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3、如意向受让方有以下违约情形之一,则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及转让方原因等情形除外):(1)竞买人提出意向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不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程序的;(3)在网络竞价程序中包括竞买人在内的各竞买人均不出价的;(4)竞买成交后拒绝签署有关竞价确认书的;(5)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6)未按照《产权交易合同》规定支付成交价款的;(7)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
本次转让,由交易双方按照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及相关约定各自承担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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