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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通过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公开发布增资扩股信息,择优选定投资方。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涉及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增资扩股已履行了有效的内部决策等相应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未披露的限制条件;
3、我方在增资扩股过程中,自愿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恪守增资扩股信息披露内容的相关约定,按照有关程序及要求等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给增资活动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云南医药工业股份有限公司33.56%;
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6.44%;
特别告知
1.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名合格意向投资方的,则该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投资方;
2.经公开征集,产生两名及以上合格意向投资方的,增资企业组织人员采取综合评议方式从以下方面对意向投资方进行择优,确定最终投资方: (一)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及行业影响力,并具备一定的中成药生产、销售规模。 (二)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信用良好,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行业的整合能力以及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 (三)意向投资方的意向出资总额。(四)意向投资方应对标的企业的情况,以及战略合作的协同性、互补性具有清晰、准确的认识;对标的企业未来的发展有明确、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
(一)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及行业影响力,并具备一定的中成药生产、销售规模。
(二)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信用良好,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行业的整合能力以及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
(三)意向投资方的意向出资总额。
增资终止的条件:
1.公开挂牌未征集到符合投资方资格条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投资方;
2.最终投资方与增资企业未能就《增资协议》达成一致;
1.意向投资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三年及以上的企业法人(以营业执照为准),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亿元(以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为准)。
2.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及经营状况。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以 2017 年12月31日的审计报告为准);近三年(2015年-2017年)每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意向投资方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
4.意向投资方近一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为准)。
5.意向投资方须就本次投资行为履行全部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或批准程序(以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6.意向投资方在提交投资申请时须书面承诺:若云南植物药业有限公司原股东在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范围内进行股权转让,意向投资方承诺主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7.本项目不接受意向投资方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投资。
(一)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人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增资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在云交所备查资料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全部必要的尽职调查,同意接受本项目标的所包含或可能包含的瑕疵,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增资公告之内容。
(二)被确定为投资方的意向投资方,应在其被确定为投资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该公告增资条件签订《增资协议》。《增资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只能以此为基础细化,任一方均不得提议改变增资条件的实质性内容。意向投资方向云交所提交投资申请时须无条件接受增资条件。
(三)云南植物药业有限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70666.67万元人民币,新增注册资本5245万元人民币,占本次增资完成后增资企业注册资本的40%。投资人须以货币(币种:人民币)形式出资,本次增资款项中超出本次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全部计入增资企业资本公积,由增资完成后的增资企业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享。
(四)增资款项支付方式及结算方式:投资方应当自《增资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将全额增资款汇入云南植物药业有限公司指定的专用账户。
(五)投资方应于收到《收款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交易收费标准(试行)》(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交易收费标准(试行).docx)一次性向云交所交纳交易服务费。在付清交易服务费后,投资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转为增资款的一部分;逾期未交纳的,该费用在投资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
是否交纳保证金: √是 □否
保证金金额: 5000.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交纳时间: 挂牌截止日当天17:00时前交纳(以到达云交所指定账户时间为准。户名: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行:华夏银行昆明翠湖支行,账号:4842200001819100013832)
保证金处置方式: 1.当投资方确定后,未涉及扣除保证金情形的其他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无息返还;投资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付清云交所交易服务费后可以转为增资款的一部分。 2.若非增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1)意向投资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2)本增资项目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时,意向投资方未按相关规定参加后续择优程序的;(3)在确定为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签订《增资协议》的;(4)其他违反交易相关规则、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和挂牌条件要求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则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自动转为违约金,在扣除云交所的相关费用后将剩余违约金付至增资方账户。违约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增资方、云交所等相关机构损失的,利益受损方还可向有过错的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进行追偿。 4.意向投资方所交交易保证金到达云交所指定账户后,若出现从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服务费等行为无需再由其确认。
保证金处置方式:
1.当投资方确定后,未涉及扣除保证金情形的其他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无息返还;投资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付清云交所交易服务费后可以转为增资款的一部分。
2.若非增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1)意向投资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2)本增资项目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时,意向投资方未按相关规定参加后续择优程序的;(3)在确定为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签订《增资协议》的;(4)其他违反交易相关规则、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和挂牌条件要求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则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自动转为违约金,在扣除云交所的相关费用后将剩余违约金付至增资方账户。违约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增资方、云交所等相关机构损失的,利益受损方还可向有过错的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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